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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通邱新祥

[静海杂谈] 梦中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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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00: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2 19:04
这是上海的澎湃新闻。对照央视的新闻,读者应该相信前者还是后者?

马上评丨行人转身相撞案:走路该保持“安全距离”吗
澎湃新闻2025-05-09 13:31





女子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造成骨折,导致十级伤残。女子索赔18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了7万元。日前,发生在青岛的一起案例引发网友关注。
在青岛电视台一档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了本案:法官调取了监控记录,证实刘女士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由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了结。


青岛电视台相关报道截图
但是,“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引发舆论热烈讨论,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转身撞到人,自己伤残,对方要不要负责?“保持安全距离”,这个针对机动车的责任是不是可以移植在行人身上?
我国《民法典》明确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才担责”,除了机动车事故等法定特殊情形之外,要求证明侵权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
女子在人行道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骨折,有损害结果,有形式上的“侵权行为”(毕竟是和男子相撞导致的受伤),但是,后面好好走路的男子的“过错”体现在哪里?所以,法官在解释本案时,强调男子“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将之认定为“过错”,从而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好好走路的男子,能不能预见到对方会突然转身往回走?有没有反应的时间?所谓“安全距离”要保持多少合适?如果本案的处理成为一般性的民事规则,所有人走路是不是都得“保持距离”?
之前,北京法院公布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
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


“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二,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院总结说: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对比两起“转身伤害案”的不同处理,在没有充分披露案情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说两案就是“同案不同判”。回过头看,公众对青岛这起案件反应这么大,一定程度上是代入了被撞男子的角色:自己好端端地走着路,前面的人突然转身,撞在自己身上,自己还要赔7万块钱。用公众朴素的表达,这就是“无妄之灾”了:每一个公民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将安全注意责任不合理地转嫁他人。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时,就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总之,在类似的侵权案件处理当中,应该坚持“谁有过错,谁担责”,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强加义务。
澎湃新闻主笔 沈彬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我选择相信视频监控呗。澎湃新闻出的时候只是根据当时普法节目的有限内容和网络自媒体的传闻,正是带着这些疑问,央视记者实地采访了该院,获取了该案监控视频,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本来就不是同一时间点上的东西,老邱非要来搞一个对立,让读者选边站,手段很拙劣,用心很险恶。所以,通过本次事件,再次验证老邱面对事实从来就是选择性眼瞎,哪怕实打实的证据摆在眼前,他都撅着嘴皮子不认账,一脸的不屑。上次还要和我赌什么十万,就他这种耍赖秉性,谁能赢他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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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00: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2 18:51
没有相关的法条 做出的调解 是犯罪行为@@@@@@@@、 虚构人行安全距离的概念和法条 是犯罪!!!!!!!!! 构成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将构成枉法裁判罪。编造法律规定,显然属于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法规1 二、法官编造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如前所述,法官编造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枉法裁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5-09 17:54新疆








来自澎湃新闻一网民跟帖。

央视披露监控视频做出澄清后,
1:青岛法院针对普法节目中表述不当做出诚恳道歉。

2:自媒体也表示没有弄清事实细节的情况下发表了错误的评论,要向读者致歉。

3:广大网友也表示看到视频监控后,认可法院的调解结果,确实后方女士存在一定过错。

现在唯一倔犟的就是老邱在死鸭子嘴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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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3 00:12
网民跟帖只代表个人看法,且该网民也只是根据传闻来跟贴的,并非该案真实情况,本案的裁判依据并非之前所 ...

这个视频很模糊。真实撞人画面,是不是用你家里祖传的高倍显微镜捕捉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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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3 00:04
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起案件的事实就是监控视频所反映的情况,所以这起案件到南通也只能 ...

近期,你最好去青岛看看大海,借着看海机会争取与那个年轻当事人聊聊家常。
也许这样,才能把此案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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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09:5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08:59
这个视频很模糊。真实撞人画面,是不是用你家里祖传的高倍显微镜捕捉到的?

你就直说你眼瞎看不见不就好了,说什么很模糊?大家都看的清,也就你梗着脖子扯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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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0:1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09:55
近期,你最好去青岛看看大海,借着看海机会争取与那个年轻当事人聊聊家常。
也许这样,才能把此案搞清。

你自己为啥不去,绝大部分网友都已经通过监控视频搞清了真相,只有你眼睛看不清,所以你才应该去追求真相,而不是在这里死鸭子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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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0: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09:55
近期,你最好去青岛看看大海,借着看海机会争取与那个年轻当事人聊聊家常。
也许这样,才能把此案搞清。

随便翻翻老邱的小作文,又发现不少老邱把顿号当小数点用的证据,请问,洗衣粉厂商负责包装的设计师是不是老邱的小学同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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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0: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09:55
近期,你最好去青岛看看大海,借着看海机会争取与那个年轻当事人聊聊家常。
也许这样,才能把此案搞清。

一边教育别人让视频说话,当真有视频摆在眼前了,马上又是另一副嘴脸,装瞎说视频迷糊看不清,如果这个视频都不能澄清真相,那你的那些歪笔头更加没有任何可信度了,还不是你说啥就是啥,一个顿号事件就让你原形毕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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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0: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邱在濠滨论坛已经沦落成睁眼说瞎话的形象代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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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1: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二本,来看看小学一年级同学写的诗。
转自网络:
靠在阳台上吃雪糕,
我吃了一半 ,
太阳吃了一半。
我没和太阳计较,
因为太阳也很热。
拿去给你天天挂在嘴上的文化人看看,是不是比你那堆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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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3 10:21
一边教育别人让视频说话,当真有视频摆在眼前了,马上又是另一副嘴脸,装瞎说视频迷糊看不清,如果这个视 ...

见了顿号就癫狂。这种表现可能也是一种疾病。

我不怪你,我想请求社区领导开会表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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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海一锅炖 发表于 2025-5-13 11:05
小二本,来看看小学一年级同学写的诗。
转自网络:
靠在阳台上吃雪糕,

拿给大师冯老瞧瞧,看看他什么反应?
能把他老人家的腰带惊断半截,从此我不再碰诗,包括它的皮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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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6: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11:32
见了顿号就癫狂。这种表现可能也是一种疾病。

我不怪你,我想请求社区领导开会表彰你。

老邱被抓住把柄了很抓狂,下次编瞎话的时候先检查一下自己的小作文,老是这样左右手互扇,真的很让人捧腹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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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6: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11:45
拿给大师冯老瞧瞧,看看他什么反应?
能把他老人家的腰带惊断半截,从此我不再碰诗,包括它的皮屑。

哈哈,对的对的。你的才华早已震得文化届五体投地了。
都已知道你了。
继续你优秀的诗歌事业吧,
看好你哦,么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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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6: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11:45
拿给大师冯老瞧瞧,看看他什么反应?
能把他老人家的腰带惊断半截,从此我不再碰诗,包括它的皮屑。

标点符号都没整明白,还碰什么诗啊,你还是一门心思钻营“狡辩学”、“胡编学”,这些才是你的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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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6:2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11:45
拿给大师冯老瞧瞧,看看他什么反应?
能把他老人家的腰带惊断半截,从此我不再碰诗,包括它的皮屑。

你的许诺一文不值,因为你可以装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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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20: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3 11:32
见了顿号就癫狂。这种表现可能也是一种疾病。

我不怪你,我想请求社区领导开会表彰你。

我们更不怪你,这把年纪的人,文字能力二年级钉子户就不谈了,可咋这人都做不明白呢?我们只怪老木匠,管下不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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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4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3 16:18
标点符号都没整明白,还碰什么诗啊,你还是一门心思钻营“狡辩学”、“胡编学”,这些才是你的专业方向 ...

你扯的“狡辩学”、“胡编学”,还是自己收回去吧,不要自己打脸!

你眼睛开开大,看看近期我转载的青岛法官判案奇闻出处的澎湃新闻,它是个什么机构?

澎湃,澎湃新闻,澎湃新闻网,新闻与思想,澎湃是植根于中国上海的时政思想类互联网平台,以最活跃的原创新闻与最冷静的思想分析为两翼,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与新闻价值传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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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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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09: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4 07:30
你扯的“狡辩学”、“胡编学”,还是自己收回去吧,不要自己打脸!

你眼睛开开大,看看近期我转载的青岛法官判案奇闻出处的澎湃新闻,它是个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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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眼睛睁睁大啊,我转的央视是什么机构?你就是一个没有独立思考的复印机,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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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09: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4 07:30
你扯的“狡辩学”、“胡编学”,还是自己收回去吧,不要自己打脸!

你眼睛开开大,看看近期我转载的青岛法官判案奇闻出处的澎湃新闻,它是个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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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有人伪造证据骗取赔偿不成报复杀人,你却宣扬是底层的最后一搏;明明是自己把顿号当小数点用,却狡辩成是包装设计师的错;明明央视发布了澄清视频,你却梗着脖子说看不清楚。你的所作所为,不就是“胡编学”和“狡辩学”的集大成者吗,做人应该以你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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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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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10: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4 07:30
你扯的“狡辩学”、“胡编学”,还是自己收回去吧,不要自己打脸!

你眼睛开开大,看看近期我转载的青岛法官判案奇闻出处的澎湃新闻,它是个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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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是事件真相得到澄清后,还在毫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坚持错误,拒绝事实。睁眼说瞎话辩解看不清,还使用“你就说你在现场亲眼看到的”、“你家里祖传的高倍显微镜捕捉到”这类无厘头的话术极尽贬损嘲讽之能事。还调侃要我去当地聊家常。既然你对视频不认同,你自己为啥不去?连央视发的视频你都视而不见,难道我去了你就信了?最后你还不是嘴巴一歪,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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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5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4 10:15
你的问题是事件真相得到澄清后,还在毫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坚持错误,拒绝事实。睁眼说瞎话辩解看不清,还 ...

[size=0.8]据青岛中院公众号信息,韩继升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获得青岛全市法院优秀法官、李沧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被李沧区委记个人三等功两次、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size=0.8]节目播出后,此案件迅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在马路上正常行走,前面人突然回头碰到也需负责任?”许多网民质疑王某赔偿7万元的调解结果有违常理常识,令人难以接受。甚至有网民将此案与“彭宇案”联系起来,戏称开创“行人碰瓷”的先例。
[size=0.8]此外,法官在此案中提出的“行人安全距离”概念饱受争议。据悉,“安全距离”概念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size=0.8]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伟杰律师认为,行人在使用公共道路时,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以保障他人和自身安全,但安全距离在法律很难作为一种标准提出,“什么人负有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又应该和哪些人保持安全距离?”陈伟杰表示,此种表述已明显超出了大众认知,并不合理。
[size=0.8]反转:现场视频公布,法院对公众致歉
[size=0.8]5月10日晚,正在网民吵得不可开交之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央视《法治在线》栏目作出回应称,关于“安全距离”,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并详细介绍案发情节。
[size=0.8]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介绍,这个普法案例源自法院调解结案的一起真实案例。事发时间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
[size=0.8]法院提供的视频显示,事发时,原告与被告一前一后在道路上行走,双方保持一定距离,数秒后,原告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size=0.8]郭栋承认,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其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其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其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size=0.8]郭栋表示,对于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法院诚恳道歉。下一步,法院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传质量,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也请广大网民继续关心和监督法院工作。
[size=0.8]学者:普法宣传必须实事求是
[size=0.8]事实“反转”之后,重新聚焦该案件,陈伟杰分析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方式是“调解”,而非依据证据进行定责,在一般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均会作出一定让步以求达成一致,因此不适宜再对调解结果进行评判。
[size=0.8]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若行人在走路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导致侵权或纠纷事件的出现后,过错方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陈伟杰提醒,行人走路需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引发意外事故。
[size=0.8]法官在普法过程中故意扭曲、夸大部分案件细节导致事实失真的情形,是否应视为造谣?陈伟杰表示,法官在讲解案件过程中并未指名道姓,而是使用化名,并未构成对于当事人的名誉损毁,因此不构成造谣。但法官对于部分细节添油加醋,甚至提出“行人安全距离”这一超脱大众认知范围的概念,更多暴露出其职业素养、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size=0.8]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郭全中认为,无论是普法宣传,还是科普、医学知识等方面的传播活动,必须以事实为基础,绝不可为了追逐流量或取得“宣传效果”而夸大事实。
[size=0.8]“为了让公众更好地接受与理解,在普法过程中利用新的媒介技术或新的表现形式都是可以的,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事实真相无误的基础上。”郭全中认为,普法法官在此次事件中需要负一定责任,有义务向公众道歉并澄清事实。
[size=0.8]郭全中表示,法律工作者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自己为达宣传目的而夸大事实,一定会引起舆论关注。虽然在舆情发酵后,当地法院及时通过央视还原真相并致歉,但此次事件对当地形象及法院系统的公信力仍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这值得所有公职人员警醒。在公共传播中,公职人员必须破除“流量论”等不正确的政绩观,尊重客观传播规律,坚持实事求是。
[size=0.8]文/记者 王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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