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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通邱新祥

[静海杂谈] 梦中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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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7:4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yhero 发表于 2025-05-10 16:33
又到了老混子贴网上新闻,浑水摸鱼环节

哈哈哈,老邱港驴技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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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8: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12:10
你看不起南方市场,那里的买卖者多为底层民众。

你把自己架到社会高台上显摆,还早着呢。

我看不起你买杂牌当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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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8: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12:10
你看不起南方市场,那里的买卖者多为底层民众。

你把自己架到社会高台上显摆,还早着呢。

底层民众需要的符合国家标准、有保障的好货,而不是偷工减料没有保障的垃圾。而你恰恰最喜欢这种,还用什么底层民众来安慰掩饰自己的吝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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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滴,约你出来,你贴个新闻就离线,玩不起么?腰还在闪中?
版主还真贴心,把我要送你的套餐内容给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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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17:40
老邱耍赖皮到了尾声不能自圆其说,又开始报刊摘要了,这套路一辈子都改不了 ...

这个法官的水平如何?

此时,你不能哑口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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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18:50
底层民众需要的符合国家标准、有保障的好货,而不是偷工减料没有保障的垃圾。而你恰恰最喜欢这种,还用什 ...

你的意思,南方市场卖的商品都是偷工减料

真的这样,南通相关部门管理不是出了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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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22:5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14:37
青岛大妈突然转身撞到小伙后成骨折获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2025-05-10 09:07 发布于:辽宁省


青岛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俗话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个儿都不乐意的事,硬塞给别人,那不叫讲道理,那叫添堵。最近山东青岛那档子事,就挺让人不是滋味的。这事儿得从头说起。青岛李沧区,俩人,刘女士和王先生,同方向在人行道上走着。刘女士在前头,边走边打电话。走着走着,好家伙,她毫无征兆地,也不是前面有啥状况,猛地一转身。后面的王先生,估摸着也没料到这突如其来的“回马枪”,躲闪不及,两人撞上了。结果刘女士倒地骨折。这事儿闹到了李沧区法院。最后调解结果是,王先生,因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得承担次要责任,赔了7万块。“行人安全距离”,这词儿一出来,网上立马就炸了。普法节目介绍案情可能简单了点,很多细节咱不知道。但这并不耽误大伙儿对这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结果琢磨琢磨。那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借鉴过来的“行人安全距离”,要是真有,得多远?一米?两米?还是得练就火眼金睛,提前预判前面老兄会不会突然给你来个“神龙摆尾”?法院的调解,是有社会引导作用的,这么一来,咱普通老百姓,以后这路,该怎么走?你想想,俩人一前一后走,前面那位在没啥特殊情况时,自己突然转身往回撞,导致自己受伤。按《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谁的错谁担责,这是最基本的理儿。“无过错不担责”,王先生在后面走,他能预知未来吗?他能提前躲开这“剧情反转”吗?显然是有点难为人了。可办案的司法人员,却被大伙儿瞅着像是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车辆安全距离”那套,给挪用到行人身上了。说王先生“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那好懂,开车嘛,总得留点反应距离。可法律条文里没写行人也得这样啊。把这规矩硬套在行人身上,确实有点“赶鸭子上架”。就像好多网友说的,要是真这么办,那是不是也得要求前面那位行人,不能“逆行”、不能“原地掉头”呢?法官是依法办案,可法律也没给法官凭空造法的权力。“车辆安全距离”这概念,直接搬到行人身上,不合适,也行不通。退一步讲,就算真要搞个“行人安全距离”,那也得给个准话吧?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三米,五米?还是说,咱以后出门,都得时刻准备着,见人就绕道走?

老邱一脸的义愤填膺,最后还不是一贯的捡了别人的屎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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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23:0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14:37
青岛大妈突然转身撞到小伙后成骨折获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2025-05-10 09:07 发布于:辽宁省


青岛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俗话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个儿都不乐意的事,硬塞给别人,那不叫讲道理,那叫添堵。最近山东青岛那档子事,就挺让人不是滋味的。这事儿得从头说起。青岛李沧区,俩人,刘女士和王先生,同方向在人行道上走着。刘女士在前头,边走边打电话。走着走着,好家伙,她毫无征兆地,也不是前面有啥状况,猛地一转身。后面的王先生,估摸着也没料到这突如其来的“回马枪”,躲闪不及,两人撞上了。结果刘女士倒地骨折。这事儿闹到了李沧区法院。最后调解结果是,王先生,因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得承担次要责任,赔了7万块。“行人安全距离”,这词儿一出来,网上立马就炸了。普法节目介绍案情可能简单了点,很多细节咱不知道。但这并不耽误大伙儿对这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结果琢磨琢磨。那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借鉴过来的“行人安全距离”,要是真有,得多远?一米?两米?还是得练就火眼金睛,提前预判前面老兄会不会突然给你来个“神龙摆尾”?法院的调解,是有社会引导作用的,这么一来,咱普通老百姓,以后这路,该怎么走?你想想,俩人一前一后走,前面那位在没啥特殊情况时,自己突然转身往回撞,导致自己受伤。按《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谁的错谁担责,这是最基本的理儿。“无过错不担责”,王先生在后面走,他能预知未来吗?他能提前躲开这“剧情反转”吗?显然是有点难为人了。可办案的司法人员,却被大伙儿瞅着像是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车辆安全距离”那套,给挪用到行人身上了。说王先生“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那好懂,开车嘛,总得留点反应距离。可法律条文里没写行人也得这样啊。把这规矩硬套在行人身上,确实有点“赶鸭子上架”。就像好多网友说的,要是真这么办,那是不是也得要求前面那位行人,不能“逆行”、不能“原地掉头”呢?法官是依法办案,可法律也没给法官凭空造法的权力。“车辆安全距离”这概念,直接搬到行人身上,不合适,也行不通。退一步讲,就算真要搞个“行人安全距离”,那也得给个准话吧?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三米,五米?还是说,咱以后出门,都得时刻准备着,见人就绕道走?

我拿到现场监控视频了,老邱又可以编词儿了,反正这次老邱学聪明了只转网文什么也不说,现在可以按惯例来一句:我的本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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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8: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20:37
你的意思,南方市场卖的商品都是偷工减料?

真的这样,南通相关部门管理不是出了问题吗?

因为社会上存在老邱这样的人,才让劣质产品有了市场,就像即使我们有交通警察叔叔在,但有时又对老邱这样交通违法分子无可奈何,抓他逆行,他说自己是老人现在尿急;抓他不戴头盔,他说刚才尿急停车时摔坏了;抓他横行霸道,他说你警察为啥不老远就让我看见。永远摆出一副我是老人我有理,我是底层我有理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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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8: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20:24
这个法官的水平如何?

此时,你不能哑口呦。

我当然不会哑口,但我不会像老邱那个草雀儿那样只会跟风起哄,我会独立思考,我会搞清原委寻找真相,本次事件,法官在表述案件时确实存在不严谨的问题,但事情之所以发展到这个地步,恰恰是遇到老邱那样喜欢胡编乱造的自媒体写手,添油加醋、编造情节,制造对立,有的是为了流量,像老邱这种为了什么,大家都懂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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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怂货怎么大气都不带喘了,你不是能耐么,怕我们大部队把你扒光丢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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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不不,不会的,我给你准备了1L的饮料瓶,里面加了点料,都是些败火辛辣的东西,我们辅助你喝下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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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酸萝卜别吃,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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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10: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eejasl 发表于 2025-05-10 17:05
前丁后翔。丁赴翔继。

人人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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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1: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magesdream 发表于 2025-05-11 10:13
暖萝卜别吃,人呢?

装死离线,搜寻下一篇网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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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酸萝卜别吃,人呢,别缩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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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5: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邱就像一只绿头苍蝇到处寻找臭粑粑,然后搬到论坛来熏人,正义网民无奈只能拿起苍蝇拍,照着老邱的嘴巴拍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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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2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23:07
我拿到现场监控视频了,老邱又可以编词儿了,反正这次老邱学聪明了只转网文什么也不说,现在可以按惯例来 ...

你就说我在现场亲眼看到了撞人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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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2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23:07
我拿到现场监控视频了,老邱又可以编词儿了,反正这次老邱学聪明了只转网文什么也不说,现在可以按惯例来 ...

我还要说一遍,此事发生在南通,南通法官不会这么判。

青岛因为这个法官的突出表现,一下子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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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2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17:40
老邱耍赖皮到了尾声不能自圆其说,又开始报刊摘要了,这套路一辈子都改不了 ...

没有相关的法条 做出的调解 是犯罪行为@@@@@@@@、 虚构人行安全距离的概念和法条 是犯罪!!!!!!!!! 构成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将构成枉法裁判罪。编造法律规定,显然属于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法规1 二、法官编造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如前所述,法官编造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枉法裁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5-09 17:54新疆








来自澎湃新闻一网民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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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22:53
老邱一脸的义愤填膺,最后还不是一贯的捡了别人的屎吃了

这是上海的澎湃新闻。对照央视的新闻,读者应该相信前者还是后者?

马上评丨行人转身相撞案:走路该保持“安全距离”吗
澎湃新闻2025-05-09 13:31





女子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造成骨折,导致十级伤残。女子索赔18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了7万元。日前,发生在青岛的一起案例引发网友关注。
在青岛电视台一档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了本案:法官调取了监控记录,证实刘女士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由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了结。


青岛电视台相关报道截图
但是,“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引发舆论热烈讨论,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转身撞到人,自己伤残,对方要不要负责?“保持安全距离”,这个针对机动车的责任是不是可以移植在行人身上?
我国《民法典》明确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才担责”,除了机动车事故等法定特殊情形之外,要求证明侵权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
女子在人行道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骨折,有损害结果,有形式上的“侵权行为”(毕竟是和男子相撞导致的受伤),但是,后面好好走路的男子的“过错”体现在哪里?所以,法官在解释本案时,强调男子“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将之认定为“过错”,从而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好好走路的男子,能不能预见到对方会突然转身往回走?有没有反应的时间?所谓“安全距离”要保持多少合适?如果本案的处理成为一般性的民事规则,所有人走路是不是都得“保持距离”?
之前,北京法院公布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
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


“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二,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院总结说: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对比两起“转身伤害案”的不同处理,在没有充分披露案情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说两案就是“同案不同判”。回过头看,公众对青岛这起案件反应这么大,一定程度上是代入了被撞男子的角色:自己好端端地走着路,前面的人突然转身,撞在自己身上,自己还要赔7万块钱。用公众朴素的表达,这就是“无妄之灾”了:每一个公民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将安全注意责任不合理地转嫁他人。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时,就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总之,在类似的侵权案件处理当中,应该坚持“谁有过错,谁担责”,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强加义务。
澎湃新闻主笔 沈彬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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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23:5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2 18:19
你就说我在现场亲眼看到了撞人经过。

可是我看到了现场监控视频啊,你可以继续装瞎,不就是“我听不见,我看不见”嘛,你又不是第一次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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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00:0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2 18:26
我还要说一遍,此事发生在南通,南通法官不会这么判。

青岛因为这个法官的突出表现,一下子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

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起案件的事实就是监控视频所反映的情况,所以这起案件到南通也只能这样判,你不认账也没办法,你只能继续跳脚,或者再来一篇诋毁法官的小作文:某某某一手操弄,和某某沆瀣一气…,还是那股邱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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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00: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2 18:51
没有相关的法条 做出的调解 是犯罪行为@@@@@@@@、 虚构人行安全距离的概念和法条 是犯罪!!!!!!!!! 构成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将构成枉法裁判罪。编造法律规定,显然属于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法规1 二、法官编造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如前所述,法官编造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枉法裁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5-09 17:54新疆








来自澎湃新闻一网民跟帖。

网民跟帖只代表个人看法,且该网民也只是根据传闻来跟贴的,并非该案真实情况,本案的裁判依据并非之前所讲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从该案传出的视频来看,后方行人向前行走时,明显开小差,未能注意到早已停在路中打电话的老人,并将其撞倒,所以一个基于非事实的更贴内容,在目前已经不具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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