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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通邱新祥

[静海杂谈] 梦中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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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21:5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辈子,南边西东扯了这么多毛线,就没一个成功的。难不成个个都是别人的原因,你是屈原啊?咋冤不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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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21:5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09 11:18
大约96到97 年之间,老同学老殷办了一个新厂。好儿郎果蔬汁饮料设备请我负责为他购置,一套不锈钢新设备按照二手价格购回,为老殷省了一半钱。可惜,这个项目支撑了一年多就夭折了,因为老殷老婆认为这个项目不及外销产品赚钱。

抖音视频里一大把七八万全屋装修外带电器家具配齐的,我差点也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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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21:5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05-09 16:57
难道你觉得马云行,你也行了?你还是好好做梦吧,你眼高手低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邱老头觉得老木匠能生五个,他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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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9 16:44
新设备按照二手价格购回,别人不要吃饭!!材料、人工、运输、税收、厂房都是天上掉下来的。看看你买的便 ...

好儿郎果蔬汁饮料生产设备使用没有问题,问题出在饮料配方上。
老殷眼光短浅,对产品成本要求承包厂长一降再降,迫使该厂长辞职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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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来来,说说老潦倒到底有多少个数,毕竟你天天把捐助签单,千万大项目挂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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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08:0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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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一句老潦倒的经典格式:我知道,其卡中,三百元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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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9 16:44
新设备按照二手价格购回,别人不要吃饭!!材料、人工、运输、税收、厂房都是天上掉下来的。看看你买的便 ...

你对企业生产一窍不通,此处又装内行。
老殷老公司生产的产品比较特殊,由国外代理商包销。
当年的果蔬汁饮料,在国内还是一个全新概念的商品,国人接受有一个认知过程。
但老殷没有这个耐心培育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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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yhero 发表于 2025-5-9 21:50
翔,我知道你很急,但你先别急。翔看上的,没人抢。至于你的人设,你扯再多,也终究是个毛线。镜子总有的 ...

有机会,我带两瓶早年在成都下面酒厂领导送给我的好酒。
提醒你:酒你喝到肚子里,瓶口上的红绸带你就用它把脖子系好。
事后自拍照片一张,附上你的心得体会,发在濠滨让网民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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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像其老邱这样对饮料、牙膏等各行业七窍皆通的,一会子要上马牙膏厂,一会子要上马果蔬饮料厂,一定退休待遇不低,其老伴其子女皆非二手,住的也是自己名下的房子,只有老邱这样的人才有资本在论坛指点江山呢。其老同学老殷真的可怜,刚被老邱提溜上论坛拿来说道没多久,就定性其目光短浅,老邱啊,谁在你生活圈内真的容易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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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09: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08:16
你对企业生产一窍不通,此处又装内行。
老殷老公司生产的产品比较特殊,由国外代理商包销。
当年的果蔬汁饮料,在国内还是一个全新概念的商品,国人接受有一个认知过程。
但老殷没有这个耐心培育这市场。

笑话,说设备采购,你扯到代理商包销?这还能影响设备采购价格?我只知道商业定律,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优质的新设备,二手价格给你?别人是老木匠当你是乖侯宝宝啊?你买电器到市场上转转,我打赌,你最后的宿命就是南方市场这类批发市场的杂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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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09:34
笑话,说设备采购,你扯到代理商包销?这还能影响设备采购价格?我只知道商业定律,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 ...

果蔬汁我没有扯到让代理商包销,指的是老殷老厂的外销产品。你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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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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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lybiuing 发表于 2025-5-10 09:34
笑话,说设备采购,你扯到代理商包销?这还能影响设备采购价格?我只知道商业定律,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 ...

你看不起南方市场,那里的买卖者多为底层民众。

你把自己架到社会高台上显摆,还早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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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邱新祥,明天也就11日,你出来不,我来你小区东门等你,把我们的账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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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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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定好后,各位想来看热闹的网友,先行垫付打车费过来,我现场每人发100通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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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4: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08:45
本帖最后由 南通邱新祥 于 2025-5-10 09:13 编辑


有机会,我带两瓶早年在成都下面酒厂领导送给我的好酒。
提醒你:酒你喝到肚子里,瓶口上的红绸带你就用它把脖子系好。
事后自拍照片一张,附上你的心得体会,发在濠滨让网民一起分享。


送你句话,“有施替吧!”你以为个个像你一样,傻不拉叽没见过世面,吃上十个菜、喝上两瓶酒,就成了人物墩儿?这里哪个没好酒喝,要喝你这破落户的馊酒(莫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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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5-10 07:57
好儿郎果蔬汁饮料生产设备使用没有问题,问题出在饮料配方上。
老殷眼光短浅,对产品成本要求承包厂长一 ...

青岛大妈突然转身撞到小伙后成骨折获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2025-05-10 09:07 发布于:辽宁省


青岛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俗话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个儿都不乐意的事,硬塞给别人,那不叫讲道理,那叫添堵。最近山东青岛那档子事,就挺让人不是滋味的。
这事儿得从头说起。
青岛李沧区,俩人,刘女士和王先生,同方向在人行道上走着。
刘女士在前头,边走边打电话。
走着走着,好家伙,她毫无征兆地,也不是前面有啥状况,猛地一转身。
后面的王先生,估摸着也没料到这突如其来的“回马枪”,躲闪不及,两人撞上了。
结果刘女士倒地骨折。
这事儿闹到了李沧区法院。
最后调解结果是,王先生,因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得承担次要责任,赔了7万块。
“行人安全距离”,这词儿一出来,网上立马就炸了。
普法节目介绍案情可能简单了点,很多细节咱不知道。
但这并不耽误大伙儿对这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结果琢磨琢磨。
那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借鉴过来的“行人安全距离”,要是真有,得多远?
一米?两米?还是得练就火眼金睛,提前预判前面老兄会不会突然给你来个“神龙摆尾”?
法院的调解,是有社会引导作用的,这么一来,咱普通老百姓,以后这路,该怎么走?
你想想,俩人一前一后走,前面那位在没啥特殊情况时,自己突然转身往回撞,导致自己受伤。
按《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谁的错谁担责,这是最基本的理儿。
“无过错不担责”,王先生在后面走,他能预知未来吗?他能提前躲开这“剧情反转”吗?
显然是有点难为人了。
可办案的司法人员,却被大伙儿瞅着像是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车辆安全距离”那套,给挪用到行人身上了。
说王先生“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那好懂,开车嘛,总得留点反应距离。
可法律条文里没写行人也得这样啊。
把这规矩硬套在行人身上,确实有点“赶鸭子上架”。
就像好多网友说的,要是真这么办,那是不是也得要求前面那位行人,不能“逆行”、不能“原地掉头”呢?
法官是依法办案,可法律也没给法官凭空造法的权力。
“车辆安全距离”这概念,直接搬到行人身上,不合适,也行不通。
退一步讲,就算真要搞个“行人安全距离”,那也得给个准话吧?
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三米,五米?
还是说,咱以后出门,都得时刻准备着,见人就绕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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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6:3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到了老混子贴网上新闻,浑水摸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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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yhero 发表于 2025-5-6 17:34
你这话说得。。。。。

翔是生物代谢必然产物,所以社会上有翔也顺理成章

前丁后翔。丁赴翔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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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7: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11:46
果蔬汁我没有扯到让代理商包销,指的是老殷老厂的外销产品。你不要混淆。

看看谁在混淆视听,我上面明明只谈的是设备采购,你回我的留言一上来就跑题到企业生产和销售,到底谁在故意混淆!居然又在这里倒打一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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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7: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11:46
果蔬汁我没有扯到让代理商包销,指的是老殷老厂的外销产品。你不要混淆。

你倒是耍赖不要脸皮啊,这白屏黑字的“代理商包销”五个字不是你扯出来的,难道是论坛小编帮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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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17:4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5-05-10 14:37
青岛大妈突然转身撞到小伙后成骨折获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2025-05-10 09:07 发布于:辽宁省


青岛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俗话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个儿都不乐意的事,硬塞给别人,那不叫讲道理,那叫添堵。最近山东青岛那档子事,就挺让人不是滋味的。这事儿得从头说起。青岛李沧区,俩人,刘女士和王先生,同方向在人行道上走着。刘女士在前头,边走边打电话。走着走着,好家伙,她毫无征兆地,也不是前面有啥状况,猛地一转身。后面的王先生,估摸着也没料到这突如其来的“回马枪”,躲闪不及,两人撞上了。结果刘女士倒地骨折。这事儿闹到了李沧区法院。最后调解结果是,王先生,因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得承担次要责任,赔了7万块。“行人安全距离”,这词儿一出来,网上立马就炸了。普法节目介绍案情可能简单了点,很多细节咱不知道。但这并不耽误大伙儿对这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结果琢磨琢磨。那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借鉴过来的“行人安全距离”,要是真有,得多远?一米?两米?还是得练就火眼金睛,提前预判前面老兄会不会突然给你来个“神龙摆尾”?法院的调解,是有社会引导作用的,这么一来,咱普通老百姓,以后这路,该怎么走?你想想,俩人一前一后走,前面那位在没啥特殊情况时,自己突然转身往回撞,导致自己受伤。按《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谁的错谁担责,这是最基本的理儿。“无过错不担责”,王先生在后面走,他能预知未来吗?他能提前躲开这“剧情反转”吗?显然是有点难为人了。可办案的司法人员,却被大伙儿瞅着像是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车辆安全距离”那套,给挪用到行人身上了。说王先生“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那好懂,开车嘛,总得留点反应距离。可法律条文里没写行人也得这样啊。把这规矩硬套在行人身上,确实有点“赶鸭子上架”。就像好多网友说的,要是真这么办,那是不是也得要求前面那位行人,不能“逆行”、不能“原地掉头”呢?法官是依法办案,可法律也没给法官凭空造法的权力。“车辆安全距离”这概念,直接搬到行人身上,不合适,也行不通。退一步讲,就算真要搞个“行人安全距离”,那也得给个准话吧?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三米,五米?还是说,咱以后出门,都得时刻准备着,见人就绕道走?

老邱耍赖皮到了尾声不能自圆其说,又开始报刊摘要了,这套路一辈子都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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