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妈突然转身撞到小伙后成骨折获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2025-05-10 09:07 发布于:辽宁省
青岛赔7万后续,官媒怒批:司法不能强人所难 俗话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个儿都不乐意的事,硬塞给别人,那不叫讲道理,那叫添堵。最近山东青岛那档子事,就挺让人不是滋味的。 这事儿得从头说起。 青岛李沧区,俩人,刘女士和王先生,同方向在人行道上走着。 刘女士在前头,边走边打电话。 走着走着,好家伙,她毫无征兆地,也不是前面有啥状况,猛地一转身。 后面的王先生,估摸着也没料到这突如其来的“回马枪”,躲闪不及,两人撞上了。 结果刘女士倒地骨折。 这事儿闹到了李沧区法院。 最后调解结果是,王先生,因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得承担次要责任,赔了7万块。 “行人安全距离”,这词儿一出来,网上立马就炸了。 普法节目介绍案情可能简单了点,很多细节咱不知道。 但这并不耽误大伙儿对这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结果琢磨琢磨。 那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借鉴过来的“行人安全距离”,要是真有,得多远? 一米?两米?还是得练就火眼金睛,提前预判前面老兄会不会突然给你来个“神龙摆尾”? 法院的调解,是有社会引导作用的,这么一来,咱普通老百姓,以后这路,该怎么走? 你想想,俩人一前一后走,前面那位在没啥特殊情况时,自己突然转身往回撞,导致自己受伤。 按《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谁的错谁担责,这是最基本的理儿。 “无过错不担责”,王先生在后面走,他能预知未来吗?他能提前躲开这“剧情反转”吗? 显然是有点难为人了。 可办案的司法人员,却被大伙儿瞅着像是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车辆安全距离”那套,给挪用到行人身上了。 说王先生“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那好懂,开车嘛,总得留点反应距离。 可法律条文里没写行人也得这样啊。 把这规矩硬套在行人身上,确实有点“赶鸭子上架”。 就像好多网友说的,要是真这么办,那是不是也得要求前面那位行人,不能“逆行”、不能“原地掉头”呢? 法官是依法办案,可法律也没给法官凭空造法的权力。 “车辆安全距离”这概念,直接搬到行人身上,不合适,也行不通。 退一步讲,就算真要搞个“行人安全距离”,那也得给个准话吧? 安全距离到底是多远?三米,五米? 还是说,咱以后出门,都得时刻准备着,见人就绕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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