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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长江之尾11

[百姓民声] 关于为涉及诉讼解聘物业服务人案件开设立快速案审理绿色通道的联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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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不良物业强占小区多年,胁迫业主签字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没有服务合同,服务太差了,小区环境如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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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是梦里水乡 发表于 2024-08-27 15:18
我们小区交付10多年了,配套用房还没有交付,不知道怎么验收交房的?

配套用房本来就是该是政府部门给政府部门使用,该是业主的给业主,现在税务局说,开发商没有移交,每年都在使用着,产生的租金收益,有没有依法纳税@南通市税务局,配套用房没有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业主也是间接纳税人,为什么不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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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gc818f2 发表于 2024-08-27 15:18
不良物业强占小区多年,胁迫业主签字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没有服务合同,服务太差了,小区环境如工地

都是管他们的人惯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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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3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说得好!请问已经撤场了的老物业公司,涉及侵占的公共收益,还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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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4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宝三侯 发表于 2024-08-27 15:32
说得好!请问已经撤场了的老物业公司,涉及侵占的公共收益,还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吗

可以的,只要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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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4-8-27 12:24
大部分物业企业在公共维修基金上动歪脑子,虚构维修项目(特别是对电梯,轮流要“维修”到),维修的价格高 ...

现在解聘物业太难,在有财力支持的物业公司面前,业主就是被宰的羊,政府相关人员难免不被不良物业公司公关,通过法律诉讼解聘物业就是笑话,哪届业主委员会都拖不过物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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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5:5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老物业不撤场,建议市人大要制定法规,否则等法院判黄花菜都凉了,苏建花园城业委会,谢了老物业,几个业主诉业委会,部分业主行政诉讼政府,官司没完没了,增加诉讼成本,极大浪费诉讼资源。受害的还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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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6:0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濠滨网友RsnRx9 发表于 2024-08-27 15:57
老物业不撤场,建议市人大要制定法规,否则等法院判黄花菜都凉了,苏建花园城业委会,谢了老物业,几个业主诉业委会,部分业主行政诉讼政府,官司没完没了,增加诉讼成本,极大浪费诉讼资源。受害的还是业主。

你们的物业效仿我们的物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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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6: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镇江市
业主们太难了,自己的家园都不能做主,业主大会做出的解聘决定,都无法让老物业撤场,这个社会该怎么和谐?请求政府部门拿出强有力的措施,为老百姓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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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现在物业已经有了套路了。
一是阻止业委会的成立(筹备组不出费用,不给业委会办公用房,各种方式增加阻力)
二成立业委会后就买通部分业主就业委会的合法性进行行政复议(半年)
三行政复议输了就行政诉讼(半年)
四行政诉讼输了就上诉二审(3个月)
五如果业委会开业主大会更换好物业,那么就买通几名业主行驶撤销权(半年)
六撤销权案子输了再进行上诉二审(3个月)
七前面两个案子就输了之后轮到业委会对老物业进行撤场的诉讼,一审(半年)
八一审输了就上诉(3个月)
九二审输了等执行(半年)
也就是说在二审都顺利的前提下,换物业需要三年多时间。
政府惰政,把所有全部推给法院,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
希望可以尽快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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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6: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梦舞风 发表于 2024-08-27 16:34
现在物业已经有了套路了。
一是阻止业委会的成立(筹备组不出费用,不给业委会办公用房,各种方式增加阻力)
二成立业委会后就买通部分业主就业委会的合法性进行行政复议(半年)
三行政复议输了就行政诉讼(半年)
四行政诉讼输了就上诉二审(3个月)
五如果业委会开业主大会更换好物业,那么就买通几名业主行驶撤销权(半年)
六撤销权案子输了再进行上诉二审(3个月)
七前面两个案子就输了之后轮到业委会对老物业进行撤场的诉讼,一审(半年)
八一审输了就上诉(3个月)
九二审输了等执行(半年)
也就是说在二审都顺利的前提下,换物业需要三年多时间。
政府惰政,把所有全部推给法院,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
希望可以尽快进行改善!

每个小区差不多情况@住建局看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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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法律、法规章赋予住建部门作为物业管理执法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理应依法履职,对拒不撤场的物业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等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再进行行政处罚。那样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住建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条款等于是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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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关于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中增加对拒不撤离物业区域企业处罚力度的建议
住宅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生活品质,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重要保障。为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物业领域的乱象需重典治乱,特建议在修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行政处罚金额力度。《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对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仍不履行交接义务和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最高罚款分别是十万、二十万元。这些处罚金额对每年收益高达几百万以上甚至上千万企业来说是小意思,甘愿认罚,还是继续赖着不走,对此应加重处罚力度,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正为;逾期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在第二款修正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增加第三款,增加内容为: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逾期不改正的,每天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直至撤离服务物业区域为止。对拒不撤场期间产生的违约金由其所在小区业主委员(物管会)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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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镇江市
我是梦里水乡 发表于 2024-8-27 14:09
北城名郡的业主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合法程序,老物业不走,找街道说你们自治的,找住建局也说你们自治的。 ...

      自治不等于政府部门就可以不作为,法律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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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7:5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4-08-27 17:40
法律、法规章赋予住建部门作为物业管理执法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理应依法履职,对拒不撤场的物业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等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再进行行政处罚。那样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住建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条款等于是废条款。

我们小区曾经找过住建局的,她说住建局没有执法权。所以我们小区的业委会都不知道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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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7:5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河北省邢台市
我们小区从开发到现在已经18年了,业委会成立后招聘了新物业,老物业赖着不肯走,街道和住建局让等诉讼结果,法院诉讼最少一、两年,小区每天两个物业,乱成一锅粥,这种现象不知道何时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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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8: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一定要诉讼吗?住建局没能力管理这些物业公司吗?还是说屁股坐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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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8:0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希望法院主持正义,为业主的合法诉求撑腰,打击物业公司的无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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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8: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濠滨网友Dn6xJN 发表于 2024-08-27 17:56
我们小区从开发到现在已经18年了,业委会成立后招聘了新物业,老物业赖着不肯走,街道和住建局让等诉讼结果,法院诉讼最少一、两年,小区每天两个物业,乱成一锅粥,这种现象不知道何时可以结束?

这是霸着不走的蝴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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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8: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职能部门堪比足球队,最后来一句:通过起诉,等法院判决。这些职能部门的设立就是来消耗纳税人的钱,每月按时领工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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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配套用房收回能解决一大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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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8: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河北省邢台市
如政府不重视此现象存在,不拿出些对策措施的话,任此歪风任其蔓延 ,所有物业公司都纷纷模仿效应,产生蝴蝶效应,
导致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失效,除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和权威外,将引起广大业主对政府部门产生不作为和懒政怠政庸政的误解,将助长不良物业公司成为骑在业主头上横征暴敛、无恶不作的邪恶寄生虫。
法律、法规章赋予住建部门作为物业管理执法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理应依法履职,对拒不撤场的物业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等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再进行行政处罚。那样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住建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条款等于是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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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9:2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团结一致,天下无敌,还怕你个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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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镇江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4-8-27 17:41
关于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中增加对拒不撤离物业区域企业处罚力度的建议
住宅物业管理事关群众 ...

      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至少应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对物业的进与出,在业主提出意见后依照相关条件赋予决定权。
就是说业委会初步选定的物业公司报政府职能部门甄别同意后方可进;同样业委会或多数业主联名要求清退物业公司的,报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后政府组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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