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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兼并,员工劳动合同怎么办?
最近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王成,他于2002年3月1日进入A集团南通分公司,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又续签两次,最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1日~2007年2月28日。
但是,今年2月,美国一家著名企业购买了A集团下属的80个分公司及其所有权,并向被收购企业的全体员工承诺:“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有岗位,并且不低于现有的工资收入。”
王成所属的A集团南通分公司也属于被卖的分公司其中之一。2006年2月至8月,美国企业和A集团双方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进行交接工作,由于每个公司的人员组织架构不同,美国企业将会对所有员工岗位进行重新调整。
此时,包括王成在内,很多员工都产生不少疑惑:由于公司的被收购,对于A集团下属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由该美国企业来继续履行?若王成进入美国企业并成为其中一员,但双方就新的岗位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原先合同无法履行,王成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若王成同意新的岗位,但美国企业提出新岗位的试用,试用合格后录用,不合格者必须被淘汰。王成在新的岗位不能够通过试用被退用,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些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负责人表示,这是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更时所带来的问题。国家规定当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更时,劳动合同要在双方进行协商的前提下进行变更。若是合同没有变更,那么美国企业必须履行原先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就原劳动合同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前,原先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在长时间的协商不能成功的前提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职工不愿意继续,那么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第三个问题,试用期是针对新进职工而言,是单位用来考察新职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身体状况等情况的一段工作期限。按照国家规定,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给职员经济补偿金。而王成不属于新进职工,而是转岗培训性质,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如果王成顺利进入美国企业,但不能够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美国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提醒:王成等员工要在工会组织的协调下一齐努力,因为个人与企业的谈判必将是个人站在不利一方。如果不相信工会,也要一定组织团体与美国企业进行谈判。并且记住,试用期对新进职工而言,仅有一次。试用期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员工自己不愿意继续合同,企业也不用支付补偿金。切记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