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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位朋友的问题:目前,低保的最新依据是: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其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
凡不享有集体土(山)地承包(租赁)权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规程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伙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四)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在平均每人每月补足240元的基础上,低保对象还享受以下待遇:
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签证费、介绍成功费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为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减半收取培训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 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各级各类学校 对低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 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 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办公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杂费和住宿费; 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公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低保对象在幼儿园就学的杂费、管理费按照省市幼儿园收费等级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对低保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检查的,免收体检费。 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房产管理部门 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12平方米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计划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门面积的租金,按标准减免30%。 低保对象租用国有直管公房、地下人防工程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房租、物业管理费减免20%。
广电部门 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月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园林景点 门票实行年、季、月票制的地方,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如果还想详细了解的话,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 另外,我这里有一份2003年的政策规定,可提供参考。以下情形不予保障:1。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达1200元以上;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常理由拒绝就业机会的;3。有两处以上住房或者其他固定资产可供出租增收的;4。家庭拥有空调、高档组合音响、家庭影院、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5。其他不予保障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