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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值班编辑热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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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8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开这个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使我跟劳动人事方面有很多接触,通过一些案例让我知道劳动人事方面有如此多的条例、规章,让人眼花缭乱。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非常多的人因为不了解情况,不知道自己该享受的待遇,或者怎么处理遇到的事情。

因此,如果你有什么这方面的问题,我去帮你打听清楚。希望通过这样的帮助,你我成为朋友。你可以了解自己该做什么,该享受什么;我也可以通过这些更加熟悉劳动人事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愿意的话,我将把事情写出来发表在媒体上,让更多百姓的知道、让更多人的获益。

最后,你最好一次性把事情前后说明白,这样我跑一趟就可以问透彻(如果我问出来的答案不充分,也欢迎懂行的人补充)。当然,因为工作比较忙,不是你一告诉我事情,我就能够帮你问明白的,希望理解[em31]

你可以把事情发贴在下面,也可以发站内消息,或者是我的email:yamu2@sohu,coм,younanshan@hotmail,coм。如果是电子邮件,麻烦两个信箱都发,因为这两个家伙都有发神经的时候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06-2-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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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9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下是引用ntwuxun在2006-2-9 11:57:00的发言:
你是真好人.不想太麻烦你,我一定慎重想好问题后再麻烦您.

没啥,这两天帮三个人问了事情,觉得还满有成就感的。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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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9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支持楼主!

好样的

匿名
发表于 2006-2-9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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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来个简单的:请问抗美援朝的老军人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为什么过节过年,领导们才想起这些老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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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下是引用西门吹雪在2006-2-9 21:14:00的发言:

来个简单的:请问抗美援朝的老军人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为什么过节过年,领导们才想起这些老军人呢?

嗯,请再具体点,比如说他是什么时候入伍的?这个时间很关键,最好能够具体到几月份

第二个问题嘛,想想都知道原因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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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匿名
发表于 2006-2-12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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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2-12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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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下是引用guj0962在2006-2-12 0:59:00的发言:

值班编辑在哪里工作的?

怎么想知道这方面的事情?有不懂的直接问我吧 !

呵呵,工作的关系需要多点知识。你是劳动局的,还是人事局的?我可是有很多问题的啊

劳动局的人有时候嫌我问题多。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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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呵呵,难道值班编辑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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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哦,值班编辑就是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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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回答一位朋友的问题:目前,低保的最新依据是: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其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

凡不享有集体土(山)地承包(租赁)权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规程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伙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四)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在平均每人每月补足240元的基础上,低保对象还享受以下待遇:

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签证费、介绍成功费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为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减半收取培训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
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各级各类学校
对低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
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
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办公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杂费和住宿费;
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公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低保对象在幼儿园就学的杂费、管理费按照省市幼儿园收费等级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对低保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检查的,免收体检费。
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房产管理部门
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12平方米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计划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门面积的租金,按标准减免30%。
低保对象租用国有直管公房、地下人防工程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房租、物业管理费减免20%。

广电部门
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月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园林景点
门票实行年、季、月票制的地方,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如果还想详细了解的话,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另外,我这里有一份2003年的政策规定,可提供参考。以下情形不予保障:1。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达1200元以上;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常理由拒绝就业机会的;3。有两处以上住房或者其他固定资产可供出租增收的;4。家庭拥有空调、高档组合音响、家庭影院、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5。其他不予保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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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值班编辑是组织部的!
匿名
发表于 2006-2-20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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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俺自己,已经有好些日子没进城啦!

~~~个人支持哈子楼主!

匿名
发表于 2006-2-21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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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2-22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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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2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下是引用jxy0410在2006-2-22 13:07:00的发言:
这贴该热不热,郁闷,给值班编辑考试了
找综合工时制的漏洞
综合工时制,每月以167。4计算出勤工作时间,正常出勤不足167。4(如二,五,十月)以满勤处理,超过167。4依据江苏省工资管理条例支付加班费。看起来无懈可击。
但举例如下:
甲,五月出勤18天,8小时每天,扣除国定假日属于正常出勤,无临时加班,拿全薪。
乙,五月出勤18天,8小时每天,另外有临时加班16小时,问题来了,出勤160小时,不足167。4,还是以满勤论,拿全薪,白干16小时。
呵呵,算漏洞不?

呃,半仙的问题让我摸索了好久。现在终于有点头绪了

根据原劳动部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以这个厂是按照月为周期工作制,2005年5月工作时间为例。2005年五一放假时间从5月1日至7日,共7天。4月30日和5月8日上班。也就是说,2005年5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18天,其余为休息时间。
根据“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规定,这个厂5月份工作时间为8*18=144个小时。因此乙超过144个小时的16个小时应为加班时间。

如果这个厂是以季度、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那么乙的工作时间是按季度、年来总算,这16个小时就可能不是加班时间。

但是,如果职工未注意或不知道“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这句话,就很可能被工厂来利用,使其利益受损。

匿名
发表于 2006-2-23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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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2-23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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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下是引用jxy0410在2006-2-23 0:37:00的发言: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规定,这条的问题最大,最容易被利用。如以年为周期,完全可以让被雇佣者做半年歇半年,推至极限,完全可让你疯狂加班全天24小时两个半月,然后放大假。这样的例子网上很多了。应该用劳动法上”一个月累计加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套住“

根据“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规定,这个厂5月份工作时间为8*18=144个小时。因此乙超过144个小时的16个小时应为加班时间。这句话有歧义,好象不该如你理解的。因为超过167。4是必须要付加班费的。如按你所说的话,累计全年总时间会出错,对雇主不公。

嗯,第一段你提到的时间限制是有的。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经过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加班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一个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这个规定,很多纺织服装厂根本做不到)

第二段中,关于对雇主不公的问题,我还要询问一下劳动局的人,看看他们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3 14:27: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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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2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个人交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是当月交纳了,就可以当月使用,还是半年后才可以使用?特别是医疗保险,5月份我就要生产了,我想在生产的时候享受医疗和生育保险,如果我现在以个人的名义挂靠在社会保障中心交纳保险的话,是否是当月就可以使用,还是说要等到半年之后?(因为去年公司会计告诉我说,个人交纳的话要到半年之后才可以使用的)。

企业交纳和个人交纳,似乎在交纳的金额方面有所不同。原本我是要自己的公司交纳的,但是这样要签合同什么的,太麻烦,如果个人挂靠交纳是否可以少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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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你好,首先祝你生个健康聪明的乖宝宝:)

五保的缴纳和享受是不一样的。养老保险是现在缴纳,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分为两块,医保卡上面的钱,是当月缴纳然后下月起汇入;住院等费用则必须有一个过渡期限(时间多长我没问)。生育保险,是当月缴纳下月享受。失业、工伤都是现在缴纳,发生事情时享受。

对于你关心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必须明确答复你的是:个人办理劳动关系挂靠也不能够缴纳生育保险,目前劳动事务所所办理的保险只有养老和医疗。生育保险是由单位按照社保基数的0.8%缴纳,个人不必交费。而医疗保险享受的话,你只有在购药、检查时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不支付生育保险金。

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的比例不一样
如果是单位缴纳的话,养老保险单位交20%,个人交8%;医疗保险单位交8%,个人交2%
如果是个人缴纳的话,养老保险个人需要交20%以上,医疗保险个人交10%

因为你没有办理合同,所以要享受生育保险,必须办理合同后由单位统一办理,且不可单独针对你一个人办理。没有办理合同的员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必须为你支付生育保养等费用,但是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太愿意自己支付如此款项,只能在打官司的前提下你有胜利的把握。

此外,个人办理劳动关系挂靠在劳动事务所,需要身份证和1寸照片3张。然后就可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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