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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baby

[焦点爆料] 业委会违规操作,前经理"潜伏"业主群,夺权大戏正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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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09:5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濠滨网友GBJqq1 发表于 2025-03-19 23:30
听说举报的那人是弘阳的员工,还是弘阳的业主呢,人家对他不错,离职的时候还搞了欢送会,哪懂嫉妒人家,恶意举报,没良心啊

讲故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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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作为局外之人,看了都 要笑,编造这种故事还有人信,业委会主任是公职人员,他这么做不是找死吗?难道他的公职身份不要了,难道要自寻死路去铁窗里面去踩缝纫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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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至于在解、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是否违规,最终由法院裁定,不是由街道、区住建局和业主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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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0:5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哈哈,越扒越多,臭恶面目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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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既得利益者故意煽动反对声音不会永久占据上风。大多数小区内总会存在一些特殊的业主,他们可能因为购房时的特殊背景,获得了开发商的默许,能够占用部分公共空间,或在物业费、车位等方面享受特殊待遇。这部分业主担心成立业委会后,或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组织实施换了物业公司后,自己的既得利益会受到威胁,因此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态度。另外,大多数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成立和解聘、选聘物业公司持抵触态度,因为他们害怕被分权、被断财路、被监督、被“炒鱿鱼”。此外,目前,小区内的业主普遍缺乏组织性,犹如一盘散沙,缺乏保护公共利益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反对派的声音更容易占据上风。抛开业委会或是物业的身份所站的立场,也不谈既得利益方给业主洗脑的观点是对或错,只需要每一位生活在小区的业主,单纯的自身感受出发,去体验每天身边的环境、服务质量究竟是什么样的状态,相信每一个真实经历的业主心中自然会有自己公开的判断与评价。做成一件事,不需要高举多么伟大崇高旗帜,有些事之所以需要做,是因为结果与你与我都息息相关,民心所向,即为正义。相反,如果有人总是在以超出自身立场的身份去强调跟他毫不相关甚至与其对立的集体利益,美其名曰为你好,那么真正的目的一定隐藏在道貌岸然的背后。所以也请各位业主可以冷静、客观的辨别,也告诫平时懈怠不作为、感受危机又高举漏洞百出理由的相关方,好自为之。

上述内容转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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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1: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0:48
作为局外之人,看了都 要笑,编造这种故事还有人信,业委会主任是公职人员,他这么做不是找死吗?难道他的公职身份不要了,难道要自寻死路去铁窗里面去踩缝纫机吗?

局外人,好笑就多笑笑,省得以后没得笑了。再给你讲个更好笑的,春节以后几乎每天一通报的有几个不是公职人员?让业委会的公职人员帮你科普一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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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1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安徽省马鞍山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19 16:48
建议如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去,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已经去了,还去了中纪委网站实名举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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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1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安徽省马鞍山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19 16:57
一、业委会委员(成员)辞职生效的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候补委员(成员)补足的法律依据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2、《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缺员时,可以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第四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并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备注:
1、《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称业委会委员;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称业委会成员。
2、《物业管理条例》未有业委会委员(成员)辞职生效、候补委员(成员)补足的条款规定。

从组建开始就违规了,住建局马上发通告,你就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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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1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1:01
既得利益者故意煽动反对声音不会永久占据上风。大多数小区内总会存在一些特殊的业主,他们可能因为购房时的特殊背景,获得了开发商的默许,能够占用部分公共空间,或在物业费、车位等方面享受特殊待遇。这部分业主担心成立业委会后,或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组织实施换了物业公司后,自己的既得利益会受到威胁,因此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态度。另外,大多数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成立和解聘、选聘物业公司持抵触态度,因为他们害怕被分权、被断财路、被监督、被“炒鱿鱼”。此外,目前,小区内的业主普遍缺乏组织性,犹如一盘散沙,缺乏保护公共利益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反对派的声音更容易占据上风。抛开业委会或是物业的身份所站的立场,也不谈既得利益方给业主洗脑的观点是对或错,只需要每一位生活在小区的业主,单纯的自身感受出发,去体验每天身边的环境、服务质量究竟是什么样的状态,相信每一个真实经历的业主心中自然会有自己公开的判断与评价。做成一件事,不需要高举多么伟大崇高旗帜,有些事之所以需要做,是因为结果与你与我都息息相关,民心所向,即为正义。相反,如果有人总是在以超出自身立场的身份去强调跟他毫不相关甚至与其对立的集体利益,美其名曰为你好,那么真正的目的一定隐藏在道貌岸然的背后。所以也请各位业主可以冷静、客观的辨别,也告诫平时懈怠不作为、感受危机又高举漏洞百出理由的相关方,好自为之。

上述内容转发的

你说再多也无用,因为弘阳业主醒了,不信接下来看结果,黑的永远是黑的,狡辩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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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2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濠滨网友GBJqq1 发表于 2025-03-19 23:30
听说举报的那人是弘阳的员工,还是弘阳的业主呢,人家对他不错,离职的时候还搞了欢送会,哪懂嫉妒人家,恶意举报,没良心啊

嗅到八卦的味道了,看来是知情人士,说说呗,嫉妒啥?举报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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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3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请主管部门为民做主,深挖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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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4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现在这个事情曝光度这么高了,可以说全南通都在看着,社会都在关注事情的最终走向,这件事的结局将会指导未来的全南通小区的民主和透明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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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5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扬州市
濠滨网友BfWma2 发表于 2025-03-20 05:40
现在的物业必须要降低物业费,以适应它的管理能力。不要拿着五星级的标准干着没有级别的活,大部分业主心理是明镜。不降低物业费提升服务态度就换物业

第一个就要把业委会主任郭某家门口的椅子鞋子清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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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5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扬州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0:48
作为局外之人,看了都 要笑,编造这种故事还有人信,业委会主任是公职人员,他这么做不是找死吗?难道他的公职身份不要了,难道要自寻死路去铁窗里面去踩缝纫机吗?

你是局外人咋知道业委会的是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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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2:5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扬州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0:50
至于在解、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是否违规,最终由法院裁定,不是由街道、区住建局和业主来认定的

局外人怎么这么上心,评论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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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2:5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愚者佳人 发表于 2025-03-19 23:26
又是安徽IP,拿出P的证据来呢。不要带偏,这个节奏,你又是谁的谁?谁没工作?还是谁要这几个臭钱?
现在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现在是第一步,业委会问题,至于,那是物业第二步,如果全体业主同意,该换换,不要混淆。

混淆视听,给维权业主扣物业粉丝的帽子,是业伪会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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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2:5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濠滨网友Ks1Nr 发表于 2025-03-20 09:38
原来是前物业经理和业委会共同给弘阳的业主们编织的一张大网,我天那,这是人做的事吗,真所谓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狼狈为奸

收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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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3:0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濠滨网友PZWDo 发表于 2025-03-20 09:51
你这个“听说”不全面,真实情况是两人油水捞足被物业公司风控查了,仓惶而逃,反咬前同事,别问我怎么知道,欢迎来八卦

哈哈,我想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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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3:0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0:48
作为局外之人,看了都 要笑,编造这种故事还有人信,业委会主任是公职人员,他这么做不是找死吗?难道他的公职身份不要了,难道要自寻死路去铁窗里面去踩缝纫机吗?

这个回复符合我们大主任的说话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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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3:0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0:50
至于在解、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是否违规,最终由法院裁定,不是由街道、区住建局和业主来认定的

是脑袋装了满满的粑粑才能说出这等虎狼之词,违规偷偷摸摸请回来的第三方后续的一切都是错误的好吗,打扰你多少好处了?你好急哟,可惜弘阳业主已清醒,你们蒙不上别人的眼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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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3:1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哎呦喂嘚吧嘚 发表于 2025-03-19 23:07
弘阳业委会牛的啊,主任夫妻用小号加群做管理,夫妻档一心想着捞弘阳业主的钱!一不小心被扒出来是个阴阳人,回头看看聊天记录,笑死人啦!裤衩子都被扒出来,也不知道以后还有脸进小区不!

夫妻档还量弘阳上城的湖呢。可笑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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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3:1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0:48
作为局外之人,看了都 要笑,编造这种故事还有人信,业委会主任是公职人员,他这么做不是找死吗?难道他的公职身份不要了,难道要自寻死路去铁窗里面去踩缝纫机吗?

你是局外之人就不要在这长篇大论,做你的局外人去吧。作为局外人弘阳的事情要你来多管闲事?要你来这撑脸面?要你来这普法?可笑?你说的话矛盾吗? 语文学习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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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3:3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20 10:48
作为局外之人,看了都 要笑,编造这种故事还有人信,业委会主任是公职人员,他这么做不是找死吗?难道他的公职身份不要了,难道要自寻死路去铁窗里面去踩缝纫机吗?

你见过贪官脸上写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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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3: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都扒的这么干净了,还能睁眼瞎说,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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