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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五

[百姓民声] 通州市场监督局,请给一个负责任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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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5 18: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一个本应三个月内办结的案子,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办几年,才办结,就办案时间这条,通州区市监局也应作个说明吧,是有难言之隐,还是有不可告你的猫腻。
不表态,很容易让人暇想。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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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8 12: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作为公务员,不坚持群众立场,把袒护开户商作为工作内容,简直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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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ybiuing 发表于 2023-6-8 18:02
嗯,还有刘三告、秦仲萍…都要出来亮个相

哈哈,didi-nt啊,看来你找到你的老熟人了,看把你这个小号激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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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ybiuing 发表于 2023-7-24 00:56
第一,我说的是“两个都想违规”,所以没有否认虚假宣传可能存在

第二,说的是“偏偏现在还想把公共空间 ...

乖乖,说话还是那个味儿,简直一模一样,还装傻充愣总说自己不是didi-nt的小号,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社区领导做久了真把自己当回事了,一会教训这一会儿教训那的老毛病这辈子也改不了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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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i小号不承认.JPG
didi小号不承认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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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ybiuing 发表于 2023-6-14 13:02
楼主文笔越来越差了,大不如从前,越来越像一个人站在大街上乱叫的那种

还要多和你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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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9 08: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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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 07: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通州区市场监督局,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我是流氓我怕谁的豪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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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4 14:3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一个行政部门,可不能高高在上。该做的事,还是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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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5 09: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见过不要脸的,也没见过通州市监局这样的。撤谎也请有点专业素养,拿着纳税人的钱,不觉害臊么?我都为你们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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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31 15: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通州市场监督局这种水平真是政府部门的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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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9:4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事,我总体上是个非暴力不放弃的指导思想。我信访了,该局的答复让我知道什么是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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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1 08: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大家拖吧,高度重视就是拖和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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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规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约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148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建议博主直接将举报材料寄往省局、国家局,地址电话网上可以查到,也可以直接登录这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网,先实名注册,通过网络举报,方便快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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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规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约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148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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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1 12: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谢谢你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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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1 12: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房子的事已不重要。通州如此,还能住么?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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