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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地通

[百姓民声] 被“拆”下的冤魂——万忠林先生周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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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7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国庆节到了,深切悼念为虹桥居民的维权,献出生命的万忠林老师傅,今天虹桥小区开始走上了依法行政的正路,虹桥居民永远怀念不会忘记万忠林老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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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0:5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估计是老先生家的不孝子女想多补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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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8 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耐安 发表于 2022-10-7 10:57
估计是老先生家的不孝子女想多补偿点

万忠林的后代要的是赔偿,不是补偿。此事另一个方面,是要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如果按法律程序走,违建拆除一分钱补偿没有,根据城乡规划法,还要罚款。但是不按拆违的法律程序走,就成了违法强拆,法院也是判的强拆违法,于是性质变了,违法强拆嫌疑状态的建筑物,必须按合法建筑赔偿,这也是许多案例判决证明,否则要法律程序干什么?就像杀人法经过审判才能执行枪决,一分不给补偿,而未经审判枪决,根据疑罪从无的规定,杀死未经审判的嫌疑犯,等于杀死无罪的公民,必须赔偿一样。所以今年虹桥停止强拆,开始按法律程序开听证会,开催告书,决定书等等,停止了不盖章通知就强拆的做法,是南通进入法制社会的一个重大进步,这与虹桥居民维权的努力和万忠林献出宝贵生命有关,吃水不忘挖井人,万忠林先生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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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09:3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10-7 07:14
国庆节到了,深切悼念为虹桥居民的维权,献出生命的万忠林老师傅,今天虹桥小区开始走上了依法行政的正路 ...

虹桥小桥居民可以捐款树碑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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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ntsfszh 发表于 2022-10-8 09:36
虹桥小桥居民可以捐款树碑立传

树碑立传,只能树在心里,因为实际树碑要占用一个平米的土地,需要审批。

不是钱的问题,如果谁能解决土地问题,我愿意捐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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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9 11: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10-09 10:41
树碑立传,只能树在心里,因为实际树碑要占用一个平米的土地,需要审批。

不是钱的问题,如果谁能解决土地问题,我愿意捐款2000元。

你家围的那个院子里就成,不用多高,一米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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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7 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万忠林先生,虹桥村民想念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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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09:1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10-27 06:49
万忠林先生,虹桥村民想念您。

万先生会保佑你的违建不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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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09: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你在这里让人看着满满的作秀嫌疑,还不如自己在家给他供个牌位真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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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QY19869 发表于 2022-10-27 09:31
你在这里让人看着满满的作秀嫌疑,还不如自己在家给他供个牌位真诚呢

万先生用他的生命,加上维权者的努力,迎来了虹桥新村停止了违法强拆的法制进步。自今年3月开始,没有签帮拆协议的虹桥居民,一户未强拆,而是开始了开听证会、发催告书、决定书的法律程序。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书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份发的决定书,12月之前只要提起诉讼,就要等法院判决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判违建,合法拆,公民保证配合执法。法院如判合法建筑,就不能拆,毕竟权大于法是中央政府严禁的。现在能依法行政的走程序,使法制进入虹桥新村,是与万师傅用生命加上维权者的努力换来的。

万师傅不需要树碑,他永远活在虹桥新村居民心中。他对虹桥新村的法制进步,将写入虹桥新村和南通的重大法制进步的历史记录中,千古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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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14:0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10-28 07:45
万先生用他的生命,加上维权者的努力,迎来了虹桥新村停止了违法强拆的法制进步。自今年3月开始,没有签 ...

树个碑吧,看你情深意切,这个钱你应该愿意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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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14: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10-28 07:45
万先生用他的生命,加上维权者的努力,迎来了虹桥新村停止了违法强拆的法制进步。自今年3月开始,没有签帮拆协议的虹桥居民,一户未强拆,而是开始了开听证会、发催告书、决定书的法律程序。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书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份发的决定书,12月之前只要提起诉讼,就要等法院判决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判违建,合法拆,公民保证配合执法。法院如判合法建筑,就不能拆,毕竟权大于法是中央政府严禁的。现在能依法行政的走程序,使法制进入虹桥新村,是与万师傅用生命加上维权者的努力换来的。

万师傅不需要树碑,他永远活在虹桥新村居民心中。他对虹桥新村的法制进步,将写入虹桥新村和南通的重大法制进步的历史记录中,千古不朽!

不用竖碑,我只是说为了寄托你这份无处可安放的感激之情,你在家给他弄个牌位就好了,天天烧香供奉祭拜,比在这里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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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15:0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ntsfszh 发表于 2022-08-03 10:06
在违建查处领域这样一种观点为很多当事人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所认同:《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那么对于2008年以前即建造完成的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房屋,《城乡规划法》是无法作为查处、限期拆除的依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城乡规划法》不能管它施行前即存在的违建,只能“往后管”。那么,这种观点真的无懈可击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的一起裁判中就提出了与此截然不同的论调,这无疑十分值得广大违建当事人重视。

在明律师首先要指出的一点是,违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执行越来越坚决彻底是近些年该领域的持续风向。

在这一背景下,很多过往能够为违建“开脱”的理由、说辞,正渐渐被一些司法裁判所否定。“是否违建,主要看实体”,正成为业内的普遍共识。

因为违反城乡规划是一种持续状态而非建房这一具体行为,处置违建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这种观点越来越多的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采纳,尽管在明律师对此始终持保留意见。


了解了前面提到的“大势”,我们就比较容易看懂下面这则裁判案例了。

【最高法裁判:《城乡规划法》能管到1984年】
赵先生自述于1996年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区购买了沿街房屋一处,用于从事美容美发经营。

后涉案房屋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遭当地区政府查处。区政府以涉案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及《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为由将该房屋认定为违建,并最终实施了强制拆除。

赵先生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1996年以前,至查处时已过去20多年,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且《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1月,区政府据此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系适用法律错误,新法不能管到其施行前即存在的建筑。

赵先生以上述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赵先生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那么,2008年才施行的法律能管得着1996年以前的涉嫌“违建”吗?我们来看(2018)最高法行申9729号《行政裁定书》中是怎么说的:

1984年1月5日起实施、当时有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1984年以后新建房屋应当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相关规定自1984年1月5日开始延续至今,赵xx主张《城乡规划法》不应适用于本案,理由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最高法裁判认为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房行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自1984年以来就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这一规定自1984年一直延续至今,其间未曾间断、改变。

故此,即便涉案房屋建造于1996年以前,其仍要受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制,20多年的存续时间恰恰是其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状态的持续。

最高法据此判定,本案中当地区政府依据2008年方才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城乡规划法》事实上取代了当年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条例》,三者在查处违建的实体层面规定上并无差别。

最终,最高法裁定驳回了赵先生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客观看待当前违建查处“趋严”态势】
无疑,上述裁判观点对当事人一方而言是不利的,也是当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更给专业律师对类似案件中的质证、辩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和各位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是,对这一裁判观点我们要能够理性、客观地去看待和认识:

其一,尽管其裁判观点似乎能够“普遍适用”,但其仅为某起具体个案的再审裁判,不是司法解释或者新的法规,不会真的在全部案件中适用。

最高法裁判中,每个裁判理由都对应着相应的具体案情。如果案情发生了变化,那么裁判结果也完全可能跟着发生改变。所以关键在于你的无证房屋的客观事实及查处程序如何,以及怎样有效地进行一审、二审。

再审中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出现,完全推翻已有的生效裁判本身就是困难的。

其二,针对无证违建的查处力度的确在逐年加强,这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事实。当事人要能够正视、接纳这一事实,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争取积极补办手续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尽量避免无证状况的长期存续。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1996年购买时就应当明知涉案房屋诸证皆无,那么其继续坚持购买涉案房屋,并在从事经营的20年间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自身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须知,按照最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规,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是办不下来营业执照的,根本无法用于从事合法经营。

其三,即便法院认定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在其他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涉案强制拆除这一结果并无不当,当事人照样无法通过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获取行政赔偿,房子该拆还是会被拆。

这就回到了我们开篇提到的观点——是否违建,关键看实体。如果你的房屋本来就是违建,根本无法补办手续,那么它是没有可供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这点各位当事人一定要充分认知清楚,心存侥幸是毫无意义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建造于20年以前的房屋虽不一定完全合法,但也确属广义上的“历史违建”“存量违建”,其与顶风违法的新增违建毕竟不同。当事人在面临查处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阶段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违建认定予以撤销,从而避免房屋被拆除的被动局面出现。仅凭“2008年以前的违建《城乡规划法》管不着”这一个理由,是不足以为当事人争取到补偿或者赔偿权益的。想要将房屋保住或者赢得补偿,我们的确需要更多有力的事实和证据。

换言之,大家无需为此最高法裁判观点过于悲观、失望,只需继续努力捍卫合法权益。

这位君,你误解了过去的城市规划法了,过去的城市规划法根本无法替代二零零八年后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过去的城市规划法的范围只适用于城市市区之内,对农村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的范围已扩大到对乡镇的规划。出台城乡规划法的最终目的是把农村也纳入城市综合规划体系之内,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对全国规划建设范围进行扩大。所以最高院的判决是完全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来判决城市内的违章建筑,没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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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9 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mi8866 发表于 2022-10-28 15:02
这位君,你误解了过去的城市规划法了,过去的城市规划法根本无法替代二零零八年后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过去 ...

我们在两年多的诉讼实践中,开始也遇到所谓“违建处于持续状态中”的司法解释依据,于是人大发布的《城乡规划法》和《立法法》的“法不朔及既往”的法律条文,被最高法的持续状态中废除。本来根据上位法管下位法的原则,这个司法解释,不能推翻84年《城乡规划法》的08年1月日起生效,以前的相关法律作废的条文。但是法官就这么判,我们只能另辟蹊径,终于找到了从国家、省、市的各级文件:违章建筑的认定,由规划部门执行的法律依据。
而未经认定的建筑物,只能称为“嫌疑状态的建筑物”,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嫌疑人等于无罪公民,嫌疑建筑物,等于合法建筑物,同时找到了最高法的三例强拆未经认定的建筑物,按市场价赔偿的裁决书。

于是,在法庭上出现了有趣变化:
2020年的庭审时,区行政执法局的副局长出庭,在法庭上公开发言称:违章建筑,根本不需要认定程序,是否违建,凭我多年的工作经验,看一眼就可以认定。我说,就算你是金睛火眼,可惜那属于封建社会的人治,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就必须按法律程序执法。
最后,所有的一审均判决城管和街办,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二审开始,城管退出诉讼,街办开始继续,提出自己已经受政府发文,将规划、城管的执法权转移给了自己,自己因此有了认定执法权。我说,既然你有了认定权,为何不使用此权利?非要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用不盖章的通知书,违法强拆,必须立即停止!

令人感到鼓舞的是,今年3月1日起,街办停止了违法强拆,开始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对不签帮拆协议的居民,召开了听证会,开始发催告书、今年6月开始,对居民送交了决定书,其中写有不服本决定书,6个月内有诉讼的权利,不起诉,将对此建筑物予以强拆。如起诉,等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执行。我们从来都拥护、配合老小区改造,拥护拆除违章建筑,我们反对的是有法不依、违法乱纪、执法犯法、无法无天的践踏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虹桥新村今天的法治进步,是万忠林先生因维权献身和维权者的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人民大众的利益而死,他的死就比泰山还重,万忠林先生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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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9 08:5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10-29 06:12
我们在两年多的诉讼实践中,开始也遇到所谓“违建处于持续状态中”的司法解释依据,于是人大发布的《城乡规划法》和《立法法》的“法不朔及既往”的法律条文,被最高法的持续状态中废除。本来根据上位法管下位法的原则,这个司法解释,不能推翻84年《城乡规划法》的08年1月日起生效,以前的相关法律作废的条文。但是法官就这么判,我们只能另辟蹊径,终于找到了从国家、省、市的各级文件:违章建筑的认定,由规划部门执行的法律依据。
而未经认定的建筑物,只能称为“嫌疑状态的建筑物”,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嫌疑人等于无罪公民,嫌疑建筑物,等于合法建筑物,同时找到了最高法的三例强拆未经认定的建筑物,按市场价赔偿的裁决书。

于是,在法庭上出现了有趣变化:
2020年的庭审时,区行政执法局的副局长出庭,在法庭上公开发言称:违章建筑,根本不需要认定程序,是否违建,凭我多年的工作经验,看一眼就可以认定。我说,就算你是金睛火眼,可惜那属于封建社会的人治,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就必须按法律程序执法。
最后,所有的一审均判决城管和街办,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二审开始,城管退出诉讼,街办开始继续,提出自己已经受政府发文,将规划、城管的执法权转移给了自己,自己因此有了认定执法权。我说,既然你有了认定权,为何不使用此权利?非要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用不盖章的通知书,违法强拆,必须立即停止!

令人感到鼓舞的是,今年3月1日起,街办停止了违法强拆,开始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对不签帮拆协议的居民,召开了听证会,开始发催告书、今年6月开始,对居民送交了决定书,其中写有不服本决定书,6个月内有诉讼的权利,不起诉,将对此建筑物予以强拆。如起诉,等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执行。我们从来都拥护、配合老小区改造,拥护拆除违章建筑,我们反对的是有法不依、违法乱纪、执法犯法、无法无天的践踏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虹桥新村今天的法治进步,是万忠林先生因维权献身和维权者的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人民大众的利益而死,他的死就比泰山还重,万忠林先生千古!

你这样只能让人觉得你作秀,人家都已经走了,你还不让人家安宁,为了私利拿人家作文章,要是你在家给他供牌位,拍个照片发上来,我就信你!这个也用不着两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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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QY19869 发表于 2022-10-29 08:57
你这样只能让人觉得你作秀,人家都已经走了,你还不让人家安宁,为了私利拿人家作文章,要是你在家给他供 ...

你觉得我怀念万忠林师傅是作秀,那随你如何感觉,我都会永远纪念和继承万师傅的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

他是为虹桥新村的受害者而献身的,他的死,比泰山还重,因为他为虹桥新村的法制进步,作出了贡献,我们以及我们的后代,都应该向他学习,悼念他,不忘他,他像一位我们身边的张思德,他的一生任劳任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朽,万忠林先生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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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2: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淮安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11-02 06:00
你觉得我怀念万忠林师傅是作秀,那随你如何感觉,我都会永远纪念和继承万师傅的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

他是为虹桥新村的受害者而献身的,他的死,比泰山还重,因为他为虹桥新村的法制进步,作出了贡献,我们以及我们的后代,都应该向他学习,悼念他,不忘他,他像一位我们身边的张思德,他的一生任劳任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朽,万忠林先生千古!

我的感觉当然随我了,你这太假惺惺了!舍得出两千块立个立不成的碑,供得成的牌位是不肯供的,现在这世道又没人是傻子,那位天上有灵也得斜着眼睛瞧你,当然你也随他了!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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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2: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把别人离世当成自己谋私的作秀道具而已,让他沉溺在虚幻中自己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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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3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lybiuing 发表于 2022-8-5 12:48
靠偏执改变不了事实

据了解,南通市检察院,通过检查监督程序,去年,召开听证会,邀请市、区政府,市、区律师协会,城管、街办等部门,当场宣布,纠正违法强拆的一个案例,要求拆违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行政必须是执法的底线,否则执法犯法,就必须给与赔偿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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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3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万老的逝世,为维权者做了奉献,现在可以告慰忠魂,
回眸一笑小区美,依法行政已上路。

多少居民加赔偿,上天卫民有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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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3 16: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4-10-13 14:34
万老的逝世,为维权者做了奉献,现在可以告慰忠魂,
回眸一笑小区美,依法行政已上路。

多少居民加赔偿,上天卫民有利剑。

碑立了吗?精神胜利法永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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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省温州市
lybiuing 发表于 2024-10-13 16:05
碑立了吗?精神胜利法永放光芒?

虹桥小区美化工程结束了,住户老万却提前离世了。
大戏落幕,你也不要去揭伤疤,但愿一切归于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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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0: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4-10-14 09:44
虹桥小区美化工程结束了,住户老万却提前离世了。
大戏落幕,你也不要去揭伤疤,但愿一切归于沉寂。

把别人家的伤疤频繁拉到网络上替自己出头说事的到底是谁?少别有用心,倒打一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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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1: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4-10-14 09:44
虹桥小区美化工程结束了,住户老万却提前离世了。
大戏落幕,你也不要去揭伤疤,但愿一切归于沉寂。

你外娚在医院重病时,你逃也似地想回南通。然后有闲情逸致与女子抢出租、在码头饭店为一点香菜争执而把事见诸于坛时,有没有消费外娚的嫌疑?现在变得象战领道德高地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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