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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被“拆”下的冤魂——万忠林先生周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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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6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强拆下的冤魂
                              --------万忠林先生周年祭

万忠林先生出生于1948年1月27日。2021年7月26日,因不支持强拆、抗争,受刺激过度,导致日夜失眠,吃不下饭,自言自语,不断唉声叹气,因此一病不起。医院诊断死因是“脑供血不足”,这不是类似于癌症、中风等致命性疾病,其实就是我们俗话说的,遭遇强拆,被活活的气死了。他享年才73周岁,一位左邻右舍爱戴的、任劳任怨、艰苦创业的老黄牛,就这样默默地死于非命。
万忠林先生居住在江苏省 南通市 崇川区的虹桥新村81幢101室,是我们新村居住了几十年的老邻居,是一位慈祥的、乐善好施的善良老人。他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是位于任港路上的国营南通化工机械厂,


万忠林师傅是一位勤勤恳恳几十年,遵纪守法的模范老工人.现在成了违法建筑的“违法者”,万师傅对此实在想不通。

几十年的来,自己因为早年有了孩子而居住困难,工资菲薄,买不起新房,为了不给国家添麻烦,合法的利用围墙内天井内空地,盖起了一间解困的小房子,为祖国的花朵解决居住困难。那时,国家没有钱,鼓励居民自助解困。于是,这种现象,在各地新村比比皆是,也没有社区、街办的官员来制止,才形成这种家家户户天井内开门和搭建的现象。虹桥老书记李俊,对于虹桥新村老居民建筑的形成因果,是清楚和理解的,他坚持和保持前任政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搞违法强拆。而龚培湘书记上任后,对于这些合法的老旧建筑,不管历史原因,统统一刀切,万师傅就是这个一刀切强拆命令中,倒下的不幸冤魂。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决书指出:不是所有的无证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建筑物的属性,要由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经认定程序后,才能定性。而未经认定程序的历史老建筑物,属于嫌疑状态的无证合法建筑物,违法强拆或逼拆嫌疑状态的合法建筑物,根据《国家赔偿法》必须按市场价赔偿(最高法5424号裁决书、新疆高法2020新31行终27号判决书等)。
老南通人都知道,任港路曾叫“大庆路”,它相当于南通的大庆,是地方工业的创始发源地。正是他们用自己的汗水,任劳任怨几十年,使当年的满目荒田的任港路,逐步建设成今天的工商业兴旺的崇川万福之地,万忠林先生,正是那一代的工人阶级的老师傅,是我们新中国第一代艰苦创业的人,那一代人,值得我们永远的怀念和祭奠。
我们虹桥新村老旧小区改造还没有全面完工,万师傅却走了,走的那么怨,那么突然,还没能看到新村改造后的新貌,没能住上一天改造后的新居,就倒在了废墟状的前后门洞开的故居中,他耽心自己的家中无人,不肯搬到临近的女儿家中居住,却不幸一人在家中去世。我们的好邻居走了,留下了他的独女万霞和疼爱的孙女走了。转眼已经一周年了,我们对万忠林老邻居表示深深的悼念,祝万忠林好邻居千古!
虹桥新村邻居:徐咸 戴裕中 曹淦 吴国勇 侯继军 张如英 鹰驴子(网名)
钱正祥 王小丽                              2022726
195233pzmjyyyb0woowlhu.jpg 195246ud1ahczr16f6fkfj.jpg 面对废墟.jpg 南通0

点评

任港路是南北向,大庆路是东西向。 如今大庆路还在呢  发表于 2022-10-2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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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7:4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
2022072707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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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7:5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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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7:5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对于万老先生的不幸逝世表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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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8:0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不代表本人观点,仅供楼主及涉事人参考,以解冤气。
—————————————————————————————————————————
一位当事人的房屋因为无证被当地拆违,征收方拿出航拍图说其2010年新建的房屋违法,要执行拆除。当事人咨询即明拆迁律师:“法律上不是说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就不再行政处罚了吗。我这房子建起来后一直没人来处罚过,这都过了9年了,是不是可以算作是合法建筑了?为什么还来拆违?”

一、违建超过一定年限,就不用拆了?

你可能想多了,没有处罚并不意味着就自动合法了。这是两码事。

违建拆除是不是有一个时限规定?超过两年就不会拆违了?

有当事人在遭遇拆违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会自己去查法律,他们就查到了这一条。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于是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违章建筑超过两年就不应当进行处罚了,在拆迁过程中就可以和合法建筑一样,可以获得补偿。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指的是罚款,而违章建筑是要走拆除程序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咱们自己建的违章建筑是一直存在的,这是一个持续状态。所以,执法部门是一直有权对违建建筑进行处罚的,这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不冲突。因此,违章建筑两年不处罚就合法了,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大家千万不要错解法条的真实意思,不要误解。

国家对待违建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无论违章建筑搭建多久都不能成为合法建筑,因此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根据《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章建筑的检查人员发现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当立即勒令停工。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直辖市、县(市)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拆除人员应当携带拆除文件。

直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检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调查,确定为违建后应立即拆除。尚未构成被拆除标准的,违建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建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补办申请执照。未遵守有关规定或者未在期限内办理许可证申请手续的,由直辖市、县(市)建设主管机关进行拆除。

二、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您知道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建筑物都属于违建,大家可以对照检查自己的建筑是否违法。

(1)未经申请或者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造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修建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物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建造为永久建筑物。

以上这四类建筑物都属于违建,一旦被发现是会被责令停止建设,并执行拆除。当然拆违也有其法定流程,不是说拆就拆的,咱们也可以通过陈述、申辩、复议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点评

他们其实是引用民法里面关于不动产20年的论述(类似逆权侵占)的条款,但是这个应该针对的是合法建筑,而且拆违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还是有所差别的。但他们类引,这就要看最高院解释了,但目前的实践还是认定...  发表于 2022-7-2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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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拆违必须一刀切 否则你不拆他不拆的  最终谁也拆不掉
拿不出证的 就不是你的
虽然不住虹桥 但是支持这个好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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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9: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赶上了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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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0: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合法无证建筑是什么意思?既然合法为什么无证?破墙搭建有主管部门审批吗?没有审批程序怎么就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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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3: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强权下,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只是早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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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3: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心要放得开,才能少生气,身外之财而已,而且不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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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4:3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怀念老先生 但咱不能说无证还有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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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17: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几十年的来,自己因为早年有了孩子而居住困难,工资菲薄,买不起新房,为了不给国家添麻烦,合法的利用围墙内天井内空地,盖起了一间解困的小房子,为祖国的花朵解决居住困难。”你就是搁这再煽情也改变不了违建的事实吧!逝者为大,不妄自议论。两个事情,不应该混为一谈。

点评

为了不给国家添麻烦我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起房子可以么?这特么不是和你一样的逻辑~既然逝者为大就不要把已经故去的人搬出来~就事论事,自留地盖房子合法那么你家院子盖房子也合法~问题是你自留地准盖房子么?  发表于 2022-9-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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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3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Chinesegoodman 发表于 2022-7-27 10:06
合法无证建筑是什么意思?既然合法为什么无证?破墙搭建有主管部门审批吗?没有审批程序怎么就合法了?

合法的无证建筑,一、是指2008年以前的建筑。那时城乡规划法,还没有生效。因此以前的历史建筑,有很多没有补办各类手续。
二、是指没有对此类建筑进行认定程序。由于无证房的种类很多,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对无证房进行认定程序,认定的结果,可能是违法建筑,也有可能是合法建筑。比如08年以前建的小产权房。

三、是指没有经过认定程序,就被强拆的无证房。这是由于执法程序违法,人为改变了建筑物属性形成的无证合法建筑,万师傅的房子性质就是一例。举个例子:一个人杀了人,如果走正常的程序,先认定犯罪事实,审判后枪毙,一分钱不赔。但是如果没有经过认定审判,直接枪毙。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杀死嫌疑人,等于杀死无罪的公民,必须按国家赔偿法赔偿。这是因为程序违法,改变了嫌疑人的属性。同理,强拆未经认定和审判的建筑物,等于拆毁了尚处于嫌疑状态的合法建筑物,必须就要案市场价赔偿。这类案件的判决书,已经有多起,网上可以搜;最高法5424号裁决书,(2021)新行申18号裁定书等。
因为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写入了宪法,所以有法不依和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要受到制裁。南通市改变以往不开听证会,不走法律程序就强拆的做法,是依法行政的一大进步,为虹桥街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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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 08:5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8-3 07:49
合法的无证建筑,一、是指2008年以前的建筑。那时城乡规划法,还没有生效。因此以前的历史建筑,有很多没 ...

狡辩无用,带不了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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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 10:0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在违建查处领域这样一种观点为很多当事人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所认同:《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那么对于2008年以前即建造完成的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房屋,《城乡规划法》是无法作为查处、限期拆除的依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城乡规划法》不能管它施行前即存在的违建,只能“往后管”。那么,这种观点真的无懈可击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的一起裁判中就提出了与此截然不同的论调,这无疑十分值得广大违建当事人重视。

在明律师首先要指出的一点是,违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执行越来越坚决彻底是近些年该领域的持续风向。

在这一背景下,很多过往能够为违建“开脱”的理由、说辞,正渐渐被一些司法裁判所否定。“是否违建,主要看实体”,正成为业内的普遍共识。

因为违反城乡规划是一种持续状态而非建房这一具体行为,处置违建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这种观点越来越多的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采纳,尽管在明律师对此始终持保留意见。


了解了前面提到的“大势”,我们就比较容易看懂下面这则裁判案例了。

【最高法裁判:《城乡规划法》能管到1984年】
赵先生自述于1996年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区购买了沿街房屋一处,用于从事美容美发经营。

后涉案房屋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遭当地区政府查处。区政府以涉案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及《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为由将该房屋认定为违建,并最终实施了强制拆除。

赵先生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1996年以前,至查处时已过去20多年,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且《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1月,区政府据此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系适用法律错误,新法不能管到其施行前即存在的建筑。

赵先生以上述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赵先生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那么,2008年才施行的法律能管得着1996年以前的涉嫌“违建”吗?我们来看(2018)最高法行申9729号《行政裁定书》中是怎么说的:

1984年1月5日起实施、当时有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1984年以后新建房屋应当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相关规定自1984年1月5日开始延续至今,赵xx主张《城乡规划法》不应适用于本案,理由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最高法裁判认为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房行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自1984年以来就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这一规定自1984年一直延续至今,其间未曾间断、改变。

故此,即便涉案房屋建造于1996年以前,其仍要受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制,20多年的存续时间恰恰是其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状态的持续。

最高法据此判定,本案中当地区政府依据2008年方才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城乡规划法》事实上取代了当年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条例》,三者在查处违建的实体层面规定上并无差别。

最终,最高法裁定驳回了赵先生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客观看待当前违建查处“趋严”态势】
无疑,上述裁判观点对当事人一方而言是不利的,也是当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更给专业律师对类似案件中的质证、辩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和各位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是,对这一裁判观点我们要能够理性、客观地去看待和认识:

其一,尽管其裁判观点似乎能够“普遍适用”,但其仅为某起具体个案的再审裁判,不是司法解释或者新的法规,不会真的在全部案件中适用。

最高法裁判中,每个裁判理由都对应着相应的具体案情。如果案情发生了变化,那么裁判结果也完全可能跟着发生改变。所以关键在于你的无证房屋的客观事实及查处程序如何,以及怎样有效地进行一审、二审。

再审中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出现,完全推翻已有的生效裁判本身就是困难的。

其二,针对无证违建的查处力度的确在逐年加强,这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事实。当事人要能够正视、接纳这一事实,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争取积极补办手续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尽量避免无证状况的长期存续。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1996年购买时就应当明知涉案房屋诸证皆无,那么其继续坚持购买涉案房屋,并在从事经营的20年间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自身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须知,按照最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规,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是办不下来营业执照的,根本无法用于从事合法经营。

其三,即便法院认定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在其他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涉案强制拆除这一结果并无不当,当事人照样无法通过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获取行政赔偿,房子该拆还是会被拆。

这就回到了我们开篇提到的观点——是否违建,关键看实体。如果你的房屋本来就是违建,根本无法补办手续,那么它是没有可供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这点各位当事人一定要充分认知清楚,心存侥幸是毫无意义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建造于20年以前的房屋虽不一定完全合法,但也确属广义上的“历史违建”“存量违建”,其与顶风违法的新增违建毕竟不同。当事人在面临查处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阶段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违建认定予以撤销,从而避免房屋被拆除的被动局面出现。仅凭“2008年以前的违建《城乡规划法》管不着”这一个理由,是不足以为当事人争取到补偿或者赔偿权益的。想要将房屋保住或者赢得补偿,我们的确需要更多有力的事实和证据。

换言之,大家无需为此最高法裁判观点过于悲观、失望,只需继续努力捍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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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1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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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2-8-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旧改拆违有钱有势的政府不敢动,甚至还主动妥协给单独给搭建,真是南通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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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说真话 发表于 2022-8-3 10:54
    旧改拆违有钱有势的政府不敢动,甚至还主动妥协给单独给搭建,真是南通怪事!!!!!!!!!!

    请举实例,有实例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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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彩云天上飘 发表于 2022-7-27 13:12
    强权下,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只是早晚而已

    说得对,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利,因为国家是由千万位个人组成的。
    依法治国,虽然写入宪法,但是权比法大现象,何时制止?要靠每个人努力争取,很难保证下一个受害者,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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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七绝 .悼念万忠林

    万里白云飞,
    忠魂阴雨随。
    林公土下睡,
    何时洗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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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5 12:4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靠偏执改变不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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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6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可以告诉万忠林老师傅的是:经过你的维权者继承者的的努力,南通的法治环境,正在走向依法行政正路上。以前给居民一张不盖章的通知,就强拆了居民的天井内的所谓“违建”,遭到法院的几十份“程序违法”败诉判决后,自从今年3月开始,不承认自己的建筑物违法、拒绝在帮拆协议签字的居民,不在受到“违法强拆”,开始按法律程序的规定,召开了听证会,下面还希望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对违建的“嫌疑建筑物”进行认定,以及不服认定,还有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程序。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是写入宪法的国策,愿南通的法治环境一天比一天更美好,万老的意愿,不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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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6 09: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坚决支持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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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6 09:0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天地通 发表于 2022-8-6 06:31
    可以告诉万忠林老师傅的是:经过你的维权者继承者的的努力,南通的法治环境,正在走向依法行政正路上。以前 ...

    有没有同样情况认定为合法建筑而不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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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6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ntsfszh 发表于 2022-8-6 09:05
    有没有同样情况认定为合法建筑而不拆的?

    据我联系朋友了解,苏州、无锡没有强拆天井内的建筑。因为从来没有依法行政,没有对嫌疑建筑物,进行过认定程序,所以下一步如何走,还在拭目以待。

    不管下一步如何走,现在没有签帮拆协议的居民,一户未拆,逐个开听证会,这已经是很大的一个进步!我参加过南通市2022年6月1日召开的第一个听证会,对此进步,
    在会上,给予了高度评价,我感觉:“今天有可能成为南通市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因为它将成为南通市从执法犯法的人治社会,进化到法治社会的一个载入史册的日子。。意义之重大,不低于1949年2月2日的南通解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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