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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服务员

[焦点爆料] 紫东南苑个别业主打砸物业办公室后,再次殴打物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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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跟据现在的开票规定,请你提供个人信息及车号,我明早就把票来给你,我司绝不乱收费,绝对会给你开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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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2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哈哈,你给我个相关规定看看,你家违规装修乱敲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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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你的屁眼在放什么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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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龙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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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1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怎么视频看上去是物业把红衣男K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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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你知道这个卡片的巡查是怎么轮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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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2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为什么9月和10月没签?多用用脑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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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话说定了,下周二8点30,我们在区政府门前见,如果你们小区现在有物业费补贴的话,有多少我赔你多少,要是没有补贴,你给我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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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0: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紫东龙哥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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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1 20:4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小小Sue百毒不侵 发表于 2018-09-21 15:40
鑫建物业使用黑社会人员做门卫!恶意扣留业主押金!不归还业主!业主多次商讨无效!还殴打业主,导致业主多处受伤

我能说打得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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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3 20:41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9-21 20: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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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士府的地下车库比你们垃圾的不是一点,一年960,你们这种车库只要1200??要是学士府是你们那样这种车库我估计要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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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0: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你妈死了,灵车在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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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0:5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物业收车位费本身就违法,《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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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0:5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自己先动手,没打过人家,又装可怜说挨了打,视频不会骗人,我觉得,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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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0:5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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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显是被保安大哥推倒的,好吗?自己先仔细看看视频再出来发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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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4-6 12:3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9-21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到底是谁打谁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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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21: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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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9-21 21:0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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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1: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紫东花苑物业也违法收取车位费,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给小区造成很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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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1:1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最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司法解释,物业收取的车位费违法,可通过诉讼程序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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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1: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服务员 发表于 2018-09-21 15:17
    闹了好几回,多次堵小区大门,我们一忍再忍,派出所来了几回都是和稀泥,甚至指责物业没把工作做好。所以造就了这些业主有恃无恐,多次闹事!

    物业收钱只开收据却没有正规发票是不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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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1: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服务员 发表于 2018-09-21 16:00
    车位租赁是市场行为,你认贵了,可以不用的!谢谢!

    你真是法盲,车位属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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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1: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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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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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1 21: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服务员 发表于 2018-09-21 15:17
    闹了好几回,多次堵小区大门,我们一忍再忍,派出所来了几回都是和稀泥,甚至指责物业没把工作做好。所以造就了这些业主有恃无恐,多次闹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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