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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baby

[百姓民声] 谁在保护不合规的业委会?——南通市弘阳上城业委会问题的反思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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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3-10 08: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安徽
换成是我,这么吃力不讨好还一门心思呆在业委会的位置不走,在整个小区犹如过街老鼠,我就怀疑这个位置是不是有啥猫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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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08:5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要求罢免业委会,业主需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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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作为一个局外人看了帖子认为有几点讲的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是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不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民法典》第278条是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则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该项强制性规定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属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是前置性和过程性程序,不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有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如照楼主的理解,在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的选聘方案、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评标出三家候选人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光选聘物业服务人这需要召开四次业主大会才能产生,几千户的大型小区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这么容易吗?建议楼主咨询一下擅长物业领域的相关律师。
二是小区有业主大会公章是合法的。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一般小区的议事规则规定,刻制“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各壹枚,小区业主大会” 印章仅限于本小区范围内使用,主要是发布公告、通告之用,不对外行使法律效力的加盖凭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于对外小区事务性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该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三是业主拖欠物业费有权参选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有些地方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自行规定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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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0:0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也想当业委会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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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0:0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罢免,罢免,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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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0: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弘阳上城业委会如此嚣张,希政府部门来还弘阳上城老百姓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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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9-27 10:03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5-3-1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你先说句物业是狗  再说业委会是狗 才能证明你是业主 不是带节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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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0:1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要求业委会公开财务收支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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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0: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组织成立时没有被监管,成立后为非作歹没有被监管,被业主联名举报后仍不受控,社区街道,两个政府部门到底给这个组织开了多少扇邪门,这是公然于弘阳业主的权益不顾!你们面对老百姓这么多的控诉还不作为是什么原因,有什么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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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0:4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大家来看看,苏州吴中区目前进入换物业的高峰期了,目前南通观音山这个区域正在被入侵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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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10 10:5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10 09:39
    作为一个局外人看了帖子认为有几点讲的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是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不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民法典》第278条是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则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该项强制性规定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属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是前置性和过程性程序,不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有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如照楼主的理解,在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的选聘方案、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评标出三家候选人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光选聘物业服务人这需要召开四次业主大会才能产生,几千户的大型小区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这么容易吗?建议楼主咨询一下擅长物业领域的相关律师。
    二是小区有业主大会公章是合法的。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一般小区的议事规则规定,刻制“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各壹枚,小区业主大会” 印章仅限于本小区范围内使用,主要是发布公告、通告之用,不对外行使法律效力的加盖凭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于对外小区事务性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该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三是业主拖欠物业费有权参选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有些地方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自行规定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业委会大人你好,你先一边歇着去,等等政府的处罚安排。狡辩没有用,你们已经在个民意抵抗了,这个位置坐不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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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1:0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业委会的种种做法违背广大业主意愿,这还能称得上为业主当家的业委会吗,赶紧滚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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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1: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电信/全省通用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10 09:39
    作为一个局外人看了帖子认为有几点讲的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是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不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民法典》第278条是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则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该项强制性规定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属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是前置性和过程性程序,不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有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如照楼主的理解,在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的选聘方案、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评标出三家候选人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光选聘物业服务人这需要召开四次业主大会才能产生,几千户的大型小区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这么容易吗?建议楼主咨询一下擅长物业领域的相关律师。
    二是小区有业主大会公章是合法的。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一般小区的议事规则规定,刻制“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各壹枚,小区业主大会” 印章仅限于本小区范围内使用,主要是发布公告、通告之用,不对外行使法律效力的加盖凭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于对外小区事务性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该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三是业主拖欠物业费有权参选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有些地方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自行规定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事情都可以私自决定交给第三方来做,来把大家的钱花掉。试问业委会还干啥? 挂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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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2: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wangxu? 发表于 2025-03-10 10:42
    大家来看看,苏州吴中区目前进入换物业的高峰期了,目前南通观音山这个区域正在被入侵腐蚀

    都是苏协在操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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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2: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要求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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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3:2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某会好意思说的,弘阳人多,开业主大会不方便为理由,这个就是你们自作主张的理由,没本事组识,下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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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3:3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上流人用下流手段践踏业主的权利,还有法不?他们为了啥?查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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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3:4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坚持摆免业伪委,相信政府相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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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4:0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些人还想着做大做强加大力度捞钱,必须审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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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没事拿把勺儿 发表于 2025-3-10 11:50
    事情都可以私自决定交给第三方来做,来把大家的钱花掉。试问业委会还干啥? 挂名吗?  ...

    招投标委托给第三方来操作,并非是招投标由第三方来决定。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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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12-4 07:43
  • 签到天数: 20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5-3-10 14:1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公开业委会成立时的选票、公开业委会账目,面对业主质疑,业委会有公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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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4:1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安徽
    我要求验我自己的票 还要查账 透明公开都做不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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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4: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10 09:39
    作为一个局外人看了帖子认为有几点讲的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是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不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民法典》第278条是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则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该项强制性规定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属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是前置性和过程性程序,不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有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如照楼主的理解,在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的选聘方案、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评标出三家候选人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光选聘物业服务人这需要召开四次业主大会才能产生,几千户的大型小区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这么容易吗?建议楼主咨询一下擅长物业领域的相关律师。
    二是小区有业主大会公章是合法的。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一般小区的议事规则规定,刻制“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各壹枚,小区业主大会” 印章仅限于本小区范围内使用,主要是发布公告、通告之用,不对外行使法律效力的加盖凭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于对外小区事务性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该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三是业主拖欠物业费有权参选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有些地方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自行规定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责任心强到账目都不公开,电话打不通,邮箱查不到的,怕啥?黑暗见不得光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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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0 14:2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安徽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5-03-10 09:39
    作为一个局外人看了帖子认为有几点讲的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是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不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民法典》第278条是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则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该项强制性规定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属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是前置性和过程性程序,不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有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如照楼主的理解,在选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的选聘方案、选聘第三方代理公司、评标出三家候选人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光选聘物业服务人这需要召开四次业主大会才能产生,几千户的大型小区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这么容易吗?建议楼主咨询一下擅长物业领域的相关律师。
    二是小区有业主大会公章是合法的。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一般小区的议事规则规定,刻制“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各壹枚,小区业主大会” 印章仅限于本小区范围内使用,主要是发布公告、通告之用,不对外行使法律效力的加盖凭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一般用于对外小区事务性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对外签订物业服务或经营性场所等合同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该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三是业主拖欠物业费有权参选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202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有些地方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自行规定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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