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仔细审阅合同后,发现先前的物业费计算确实存在误差。 然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费用是按月还是按年收取。 关于车位管理费,合同第四章第3款明确规定:“车辆管理费。车位使用人需按固定车位50元/年、非固定车位40元/年的标准支付车辆停泊服务费,该收入归乙方所有。”这一条款表述清晰,不存在歧义。 有人认为这一费用低于市场价,但其实有其合理性。 首先,合同规定所有公共收益均归物业管理,包括未来可能产生的所有公共收益。如果这笔费用足以覆盖物业管理成本,那么条款便具备合理性。 其次,目前许多安置房小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而收取50元/年的费用实际上并未超出市场价。其根本原因在于业主拥有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决定这些公共区域的收费标准。即便选择免费停车,这一做法也是合法且合理的。 最后,商品房小区的管理收费通常为50元/月,而安置房的服务水平与商品房天壤之别,因此不可能约定跟商品房小区一样的收费标准。 此外,合同中并未提及按月收取的任何依据,而明确写明年付的标准,进一步佐证了费用计算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同时,小区业主委员会曾在会议纪要中对这一收费标准表示认可,说明其制定过程经过了充分协商和多方考量。从实际情况来看,车位管理费的设定不仅符合当前小区的运营需求,也兼顾了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不应被视为不合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