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区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建议
尊敬的南通市政府、住建局领导:
尽管从《实施办法》改变成了《实施意见》,但是,既然作为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须具有合法性基础,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授权制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可以对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细化,为行政实践提供操作指南,便于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意见》中,没有对加装电梯占用的土地如何合法取得进行明确说明,加装电梯占用的土地为开发商通过土地拍卖所得,开发商移交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开发建设时已经对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进行了规划(绿化、停车位、道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考上海市房管局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文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共用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便于基层工作,减少行政纠纷和邻里矛盾,维护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果。希望能够采纳,如果不采纳请书面回复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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