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是交通工具不是杀人工具
2021年1月4日在通州市二甲镇余西北路路中村二十六组发生悲惨的交通事故,一对老年夫妇早上8点在家门口8米远的农村道路上惨死在一辆超速追赶校车的小汽车车轮下。
肇事人刘小峰驾驶车辆行驶在限速30km/h农村乡道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时路上无人也没有行驶车辆,可以无障碍观察到我父母从自家门前上路,但他仍以60.3 Km/h(超速101%)高速撞击我父亲三轮车左侧,没有避让也没有踩刹车,撞击后也没有踩刹车,继续碾压我父母,致我父母当场身亡。
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杨汉飞、白程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认为肇事人刘小峰驾驶速度较快,疏于路面观察,对肇事人刘小峰未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而导致人命事故发生的事实视而不见,这是对生命极大漠视。出具同等责任认定书是典型的不负责任。 我想试问如果肇事者以正常速度行驶或者不是如此严重的超速。如果撞击前及时减速、如果在发生撞击时及时采取避让及制动措施,只要肇事人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方式 ,就可完全避免如此惨烈的交通事故。而肇事者自事发至今近80天内从未与受害家属联系,未表现出任何的同情和悔意,在行路权和生命之间他选择了前者。汽车是交通工具不是杀人工具,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是马路杀手的护身符!
3月22日我将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复核申请书》,虽然希望渺茫但仍期待能等到公平、公正的认定结论,以告慰亡灵!
20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