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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慎飞

[随便港港]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认识自己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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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5-22 00:1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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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5-22 00:2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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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06:1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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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18 06:0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2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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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我老婆,光明新村北门出来到一锅到底西南那个小十字路口,电瓶车被汽车撞了,就是虹桥派出所出警的!
    最终也是派出所处理交通事故的,去年事情!!!

    另外层主提到几个问题也正是我想问楼主的,烦请楼主正面回答

    好在我已经是核心会员了,应该不会被怀疑为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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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5-22 10: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首先感谢你对该帖子的关心,你从今天早上0:30分注册到2:24分发帖,可以看出你不是一般的关心,你可能就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孔悦。
    首先说明两点:1,当时报警是事发的第二天,我们通过走访、信息公开得知处理该报警的警官不是孔悦,孔悦只是仅仅来到南通市交警支队九大队,跨行业制作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L2017120801号。孔悦在“交通警察”的位置处签了他自己的名字,九大队也给其盖了公章;
    2,至于孔悦的身份,我们去了南通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他的电脑里查了,确认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后向交警九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九大队并没有承认他是交警,并提供了民警孔悦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孔悦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
    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孔悦在该事故中存在的错误:
    一,当时报警是因为“若殴打王尔康”,不是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孔悦也不是处理该事情的警官,也不具有出具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职能。且其也没有《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本,为什么要跑到交警九大队,跨行业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突然冒出来有可能受人之托。
    二,在制作证据材料上做手脚,从交警九大队提供的50秒视频跟33秒视频对比等材料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①33秒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出骑电瓶车的过错:1,速度快;2,一只手在口袋里拿东西,造成发生紧急情形时,来不及避让;3,在行人后面没有发出响喇叭等警告行为;4,事发地接近出口,没有注意行人。 ②50秒视频是公安局作为证据的视频,进行了剪辑:1,删除了电瓶车进入摄像区至相撞前的部分;2,拉远了距离,使人看不清。有意规避电瓶车方的过错,作为一个公安人员做出这样的事,应该吗?
    更可恨的是,崇川分局知道孔悦犯错误了,还保护他,做出违背事实的答复。希望你不要混淆视听,企图通过“打人”的事转移视线。儿子有没有责任,我们清清楚楚,孔悦的问题我们一定会追查到底,他必须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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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11:4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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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12:5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张慎飞 发表于 2018-05-21 22:34
    说你懂法,你又不懂,你看清了贴子没,不懂不要装

    不懂不要装,正面回答别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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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2 15:0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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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子女的教育,比搞劳更重要。要求别人严格担当,也要考虑自身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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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2 19:5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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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几个问题我一句话就可以告诉你,你这些问题只不过想回避本帖子所阐述的内容,就是说跟本帖无关。 本帖阐述的是:1,你孔悦是不是治安民警孔还是交警?【是交警就必须提供证据,如果不是交警就不可以在《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位置上签字,也是符合本帖题目表述的意思的】2,你孔悦受到什么指令,有没有职责去交警九大队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提供法律依据,而不是你说的“在派出所里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情经历”来作为证据。现在职能部门有多少不是在忽悠老百姓,那些权威部门,甚至专家有多少是实事求是的,依据法律的。注意这里说的是《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不是派出所能否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3,你孔悦为什么把能反映当时真实情况的33秒视频【由于本论坛不好放,目前我们提供在崇川区人民法院】不作为证据材料,而要采用经过剪辑,加工过的50秒视频。 我儿子的责任问题,还在诉讼过程中,许多事情无需你教我。至于是否是属于“不想承担责任的老无赖形象”不是所要你关心的,你关心的是这件事能不能影响你的前途。如果我骑电瓶车路上有人打闹碰到我了,我摔倒了,受伤了,或者说反过来,我在路上走得急,不注意碰到一个骑电瓶车的,人摔下来受伤了,我会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而不是你做什么假材料。显然是屁大的事情,如果没有你徇私舞弊能浪费国家资源吗?还有脸天天深更半夜的在这儿发贴,正在浪费国家资源的是你们这些丢了人民警察脸的败类。由于你的错误行为交警九大队成了被告,由于你的错误行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成了被举报人,由于你的错误行为崇川区人民法院才会违法判决,由于你的错误影响了南通公检法的形象。好好想想吧,还是解释解释你的问题吧,不要等我们去了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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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2 20: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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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2 20: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lsdlyh123 发表于 2018-05-22 12:52
    不懂不要装,正面回答别人的问题

    叫你看清了帖子在说话,不懂的在去问问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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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0:4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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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0:43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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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0:5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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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0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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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0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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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10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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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1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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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1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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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2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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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3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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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2 21:41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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