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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慎飞

[随便港港]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认识自己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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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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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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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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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什么是“驻所”,驻所=常驻派出所,这个人的编制是在交警支队,但是平时上班的地点是狼山派出所。
因此,崇川分局的答复书比较官方,所以对这个警察的身份说明比较准确;而狼山派出所开的证明,只是证实了派出所有这么个警察。两份文件的类型不同,所以对警察身份的描述存在差异,结果被楼主当成重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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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12: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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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有你会这么认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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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20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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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5-21 12: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为什么会找上门,是没有赔礼道歉,还是直接跑了,还是发生口角,这些因素是关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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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12: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张慎飞 发表于 2018-05-20 20:28
    驻所交警和治安民警一样吗,你儿子,你可以叫爹了

    劝你一句,认认真真学学法,不懂的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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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12: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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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所交警既可以是治安民警也可以是社区民警,一人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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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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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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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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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都把新闻贴出来了,你不知道可以理解,但把事情都说得这么清楚了,还要那么犟干什么?年纪大了也要跟上时代的节奏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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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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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14: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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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自己认真看看吧,还制服不一样,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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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14:2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驻派出所交巡警这个方法在南通运行有十几年了吧,楼主无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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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14: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PKU 发表于 2018-05-21 13:27
    上面都把新闻贴出来了,你不知道可以理解,但把事情都说得这么清楚了,还要那么犟干什么?年纪大了也要跟上时代的节奏才好。

    没必要跟这种人多说了,键盘侠只会坚持它自己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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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1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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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5-2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不公平不正义的结果是:没有赢家!!!

    切记!

    你不可能世世代代为官,甚至你自己的位置是不是永久的,都是个问题!

    积德行善,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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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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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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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15:5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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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1 21:0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首先感谢你对该帖子的关心,你从今天早上0:30分注册到2:24分发帖,可以看出你不是一般的关心,你可能就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孔悦。
    首先说明两点:1,当时报警是事发的第二天,我们通过走访、信息公开得知处理该报警的警官不是孔悦,孔悦只是仅仅来到南通市交警支队九大队,跨行业制作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L2017120801号。孔悦在“交通警察”的位置处签了他自己的名字,九大队也给其盖了公章;
    2,至于孔悦的身份,我们去了南通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他的电脑里查了,确认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后向交警九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九大队并没有承认他是交警,并提供了民警孔悦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孔悦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
    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孔悦在该事故中存在的错误:
    一,当时报警是因为“若殴打王尔康”,不是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孔悦也不是处理该事情的警官,也不具有出具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职能。且其也没有《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本,为什么要跑到交警九大队,跨行业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突然冒出来有可能受人之托。
    二,在制作证据材料上做手脚,从交警九大队提供的50秒视频跟33秒视频对比等材料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①33秒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出骑电瓶车的过错:1,速度快;2,一只手在口袋里拿东西,造成发生紧急情形时,来不及避让;3,在行人后面没有发出响喇叭等警告行为;4,事发地接近出口,没有注意行人。 ②50秒视频是公安局作为证据的视频,进行了剪辑:1,删除了电瓶车进入摄像区至相撞前的部分;2,拉远了距离,使人看不清。有意规避电瓶车方的过错,作为一个公安人员做出这样的事,应该吗?
    更可恨的是,崇川分局知道孔悦犯错误了,还保护他,做出违背事实的答复。希望你不要混淆视听,企图通过“打人”的事转移视线。儿子有没有责任,我们清清楚楚,孔悦的问题我们一定会追查到底,他必须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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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1 21:0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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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感谢你对该帖子的关心,你从今天早上0:30分注册到2:24分发帖,可以看出你不是一般的关心,你可能就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孔悦。
    首先说明两点:1,当时报警是事发的第二天,我们通过走访、信息公开得知处理该报警的警官不是孔悦,孔悦只是仅仅来到南通市交警支队九大队,跨行业制作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L2017120801号。孔悦在“交通警察”的位置处签了他自己的名字,九大队也给其盖了公章;
    2,至于孔悦的身份,我们去了南通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他的电脑里查了,确认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后向交警九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九大队并没有承认他是交警,并提供了民警孔悦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孔悦是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
    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孔悦在该事故中存在的错误:
    一,当时报警是因为“若殴打王尔康”,不是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孔悦也不是处理该事情的警官,也不具有出具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职能。且其也没有《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本,为什么要跑到交警九大队,跨行业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突然冒出来有可能受人之托。
    二,在制作证据材料上做手脚,从交警九大队提供的50秒视频跟33秒视频对比等材料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①33秒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出骑电瓶车的过错:1,速度快;2,一只手在口袋里拿东西,造成发生紧急情形时,来不及避让;3,在行人后面没有发出响喇叭等警告行为;4,事发地接近出口,没有注意行人。 ②50秒视频是公安局作为证据的视频,进行了剪辑:1,删除了电瓶车进入摄像区至相撞前的部分;2,拉远了距离,使人看不清。有意规避电瓶车方的过错,作为一个公安人员做出这样的事,应该吗?
    更可恨的是,崇川分局知道孔悦犯错误了,还保护他,做出违背事实的答复。希望你不要混淆视听,企图通过“打人”的事转移视线。儿子有没有责任,我们清清楚楚,孔悦的问题我们一定会追查到底,他必须受到制裁。

    点评

    啥叫若殴打王尔康,作为一个台籍企业工作N年的人还是不太明白这个若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8-5-2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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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sdlyh123 发表于 2018-5-20 18:46
    驻所交警和治安民警一点都不矛盾

    当屁股头有的时候,他什么位置都可以坐,记住他还会把带到别的地方的,交警九大队也会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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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8-5-21 21: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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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1 22:3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lsdlyh123 发表于 2018-05-21 12:26
    劝你一句,认认真真学学法,不懂的百度

    说你懂法,你又不懂,你看清了贴子没,不懂不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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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21 23:4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赶紧去告呗,说这么多有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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