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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在辖区当律师,检察官要退出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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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江苏省检察机关
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江苏省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江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打通了检察官的入口和出口通道。


1、应当退出员额情形


(一)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三)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五)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六)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其任职检察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

(七)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

(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九)因工作调动离开检察系统的;

(十)退休、辞职的;

(十一)有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2、退出员额后的工作


检察官只是检察机关三类人员之一,退出员额也并不是“塌了天”。《办法》规定,检察官退出员额后仍在职的,按照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管理。所以,如果还没有退休,退出员额后,还要继续认真做好检察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继续为实现“全面提升、全国领先”目标贡献力量。


来源:法治江苏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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