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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保护动物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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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南通市农委林果站接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关于请核查如皋市某有限公司驯养野生动物的函》,该文件中提出如皋市某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私自驯养繁殖、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求我委依法处以行政处罚。2016年1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如皋市该有限公司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2016年12月13日,如皋市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2016年12月2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便对外经营,截至调查之日,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保护动物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从事驯养繁殖应当规范驯养行为,避免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即开始驯养,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减少疫病传播,维护人体健康。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保护动物,扰乱了国家对驯养繁殖管理的秩序,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间接影响,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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