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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沧海一栗1

[百姓民声] 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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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1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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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12-18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

    什么时候法院能够彻底支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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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8 16:4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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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迟来的正义        正义只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昨天,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南通港村2组11号耿金泉夫妇终于拿到了其诉《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无效案》一审判决书。        一审认定:被告和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侵害了原告耿金泉对共有房屋所依法享有的所有权,被告“明显不具善意”;并且确认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建设局与第三人耿金林(原告的哥哥)、耿金凤(原告的姐姐)所签订的2015版0002000号《崇川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事情还要回到2015年,耿金泉所居住的南通港地块面临拆迁,区政府和任港街道却拿不出任何合法手续。拆迁地块既无立项,又无建设项目,更没有《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违法搬迁项目。    街道一把手和任港派出所所长都在拆迁推进指挥部任主要领导,地块上所有拆迁户受到的压力可想而知。 每天有一帮不明身份的人员上门逼迁,其作风和日本鬼子有的一拼,大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豪迈气势。        耿金泉明确表态愿意配合政府搬迁,即便是政府违法也会顾全大局。但对拆迁方严重低评漏评,明显压低补偿款提出异议。    没想到此举惹怒了街道和拆迁公司,在耿金泉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5日将其合法房屋野蛮偷拆,家里所有财物都被埋于废墟。    耿金泉和父母在自家1983、1987建房申请底册上有名字;而哥哥、姐姐都不在底册上。现在父母已经过世,按理说自己对所住房子拥有绝大部分所以权;哥哥、姐姐有的只是部分遗产权。现在崇川区住房和建设局却和自己的哥哥、姐姐签订了所谓的《房屋搬迁协议》,明显是恶意串通第三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后,耿金泉找到公安和区政府,要求对街道野蛮的违反拆迁立案并予以查处。但所到之处,对方都是以你家哥哥、姐姐已经签字了,拆你的房子不存在违法。此时此刻耿金泉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老百姓伸张正义怎么这么难?难道《物权法》真的成了《无权法》?    耿金泉万般无奈之下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救助,判决虽然迟到,但耿金泉表示:“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自己会坚定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16日         本人愿为所有任港街道的拆迁户提供法律援助,让政府的阳光拆迁真正落到实处,让习*主*席所倡导的依法治国真正深入人心。                                   耿金泉联系电话:1396299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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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可是个真正的迟来的正义,一个简单的拆迁合同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港闸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海燕法官顶住压力,坚持正义!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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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迟来的正义后面是什么?正义后面就是官员为了所谓的政绩坑害百姓,迟来的正义还能算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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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1:5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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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2:1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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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2:2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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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2:37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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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2:51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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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2:5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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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9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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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闸法院在判决书上表明“崇川区住房和建设局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明显不具有善意”。
        “明显不具有善意”也就表明,崇川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这个协议是具有“恶意”,主观具有“违法犯罪”意愿,客观上更是造成原告房屋等重大财产被毁。
          我国《宪法》《物权法》都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周又联合发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对私有产权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坚持共同参与、坚持标本兼治的五“坚持”原则。这五个“坚持”表明中央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信息和巨大决心。
          在这里笔者希望某些还在违法行政的官员能够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回头是岸,切切实实地为老百姓办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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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20 05:1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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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20 05:1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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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12-20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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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12-20 11: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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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12-20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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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正义是无耻的反义词吗?滑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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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2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怎么好强拆,这个要追查,不行直接到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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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坚持,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让他人看到正义可以得到主张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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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12-22 05:35 来自App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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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22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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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来的正义能算正义吗?希望时间给个答复。我们老百姓坚信出来混迟早要还的,一切和党中央对着干,无耻坑害百姓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定要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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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07:3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12-2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许甫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11197006060919,住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节制闸村六组87-1号,联系电话:13073236529
        被申请人:南通市港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河东南路157号,法人:陶建,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港闸城管依复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16年12月3日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申请一份政府信息公开(证据1),申请内容:“ 贵机关受江苏省住房和建设厅、南通市规划局、南通市港闸区规划局授权或委托,对许甫林在港闸经济开发区节制闸村6组87—1号所拥有产权房屋的北侧及东侧搭建建筑面积约79、26平方米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建设行为立案调查后,实测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9.26平方米的测绘记录。”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16年1219日作出一份[2016港闸城管依复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2),答复内容:“测绘记录非本机关制作,请向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咨询。”
    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6年12月22日
    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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