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通州区第九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正按照法 定程序起草了《关于报名参选业委会成员的通知》,但筹备组组长、先锋街道办事处物管办同志公然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非要强行增加拖欠物业费和存有违章建筑物业主不得报名参选候选人的限制性条件。针对这种十分明显的行政错误行为,筹备组业主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等材料呈送给他看,并经过多次沟通,但他坚持认为这是通州区地方自己作出的规定,包括通州区房管局主管物业的同志也是同一口径,导致筹备工作暂时停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 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的可 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2020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 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有些地方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街道是法律、法规章赋予的物业管理执法机构,是对业委会 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严格遵守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理应依法履职,此外,街道依法履职这是一项义务和责任,是业主必要时可以寻求帮助的资源,而不是政府部门百般刁难、设置障碍的理由。 民生问题是国民生计的大问题也是最大的政治大问题。业委会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组织,其运作机制及对城市基层治理的影响深远。街道、住建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业委会成立和加强对业委会日常运行的指导和监督,让小区业主自治在法治轨道 上健康运行。恳请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级职能部门重视我们的反映,及时纠正先锋街道办事处 的极其错误行为,保证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从申请至今已经历时三年之久,街道物管办数次丢资料或忙作为借 口,让我们一次一次送资料,直至拖到现在。望有关 部门重视!政府职能部门到底是在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还是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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