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5号办法中没有对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绿化、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表决的相关规定,但不等于就可以不需要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且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海门世纪光华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也明确约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十)……(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明知道案涉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实施的行为,案涉加装电梯占用的是上诉人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利害关系人)共有部位的绿化(绿地),没有依据《民法典》278条以及《海门世纪光华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上诉人等众多利害关系人一直在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仍然一意孤行违法审批,明显属于利用公权侵害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