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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我给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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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8 18:18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4-6-15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近日,从南通市住建局网站看到该局在公开征求《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看完以后确实有很多话要说,我首先向问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拟定稿借鉴了哪个城市的经验做法?听取了哪个部门核单位的意见建议?依据了哪些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苏旧改办(2022)1号《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我这里提供一份《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文件》沪建房管联(2020)801号《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供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鉴,上海市在《民法典》施行前就进行了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文件.jpg


    我们可以看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协商事项】  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本单元(幢)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我们再看原来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加梯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二)具有合法权属证明……这次出于什么原因或者目的改变了?
    作为一个南通市民,我认为我们有责任督促相关政府机关在出台任何一个政策前应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时俱进,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政策,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从而降低行政纠纷和邻里纠纷。另外,本人说明下这次选择在论坛上提建议,因为上次本人通过住建局网站和提供的邮箱对《关于贯彻实施(南通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所以这次希望能看到回复。请谅解。


    附:
    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创新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地面以上非住宅及内置楼梯的阁楼)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  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依法合规、政府扶持、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加装电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在原房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并满足相应退界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河道,且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规划控制线应当满足相应退线要求。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道路、停车位等小区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加装电梯新增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加装电梯原则上采用从楼梯休息平台半层停靠的方式,当条件具备时,鼓励采用平层停靠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完善联合审查制度,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加装电梯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受理申请、公示公告、矛盾协调、项目管理等工作,并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专窗。
    第五条【部门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联合审查,负责对加装电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指导,以及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财政补贴申请审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管理部门参与联合审查,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联合审查,负责加装电梯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未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加装电梯,或者未按已通过联合审查的加装电梯方案开展建设的行为。
    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助配合】  居(村)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动加装电梯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专业管线单位应当为加装电梯提供技术服务,支持、配合做好管线迁改、迁移等相关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第七条【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可以以单元或者楼幢为单位,同一单元原则上只能加装一台电梯。本单元(幢)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共同承担电梯的建设、管理、安全等相关责任和义务。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幢)业主中推选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有关手续,也可以委托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业主代表或者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业主代表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八条【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建设者共同承担,具体费用分摊比例由建设者根据所在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
    按照本办法出资加装电梯的建设者,可以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财政补贴后的本户分摊金额。
    第九条【补贴奖励】  按照本办法完成加装电梯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经本单元(幢)全体业主申请,政府按七层及以上20万元/台、六层18万元/台、五层16万元/台、四层14万元/台予以补贴(地下室、地面以上非住宅及内置楼梯的阁楼不纳入层数计算)。补贴的具体分配由本单元(幢)全体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补贴标准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贴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有关财政资金补贴的规定可适用于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
    对在加装电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协商事项】  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本单元(幢)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事项自行协商,形成以下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保险费等)资金分摊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建设者应当委托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出具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相邻关系的加装电梯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现场踏勘】  建设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元(幢)业主表决结果(签名并按手印);
    (二)相关业主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有委托业主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业主代表或者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初步方案;
    (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区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否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并出具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转交建设者。
    第十二条【现场公示】  经现场踏勘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建设者应当将加装电梯申请书、业主意见征集情况、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和初步方案等材料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的楼梯出入口外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其中,公示的图纸应当统一比例绘制,至少包含平面图、立面图各一张,平面图应当清晰标识加装的电梯与相邻建筑、道路、绿化的位置关系,立面图应当清晰标识电梯井道与原建筑房屋的距离,井道最高处与原建筑的高度关系。公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5日。加装电梯方案如有变更,建设者应当再次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实名书面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由建设者出具公示情况书面报告并附公示照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情况书面报告上盖章,见证公示和无实名书面异议情况。
    第十三条【协商调解】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协商、调解,形成协商、调解记录,并在公示情况书面报告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  建设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拆改原有建筑的部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并根据鉴定意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示情况书面报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建设者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江苏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通用图则》,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图机构审查,取得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联合审查】  建设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装电梯申请书;
    (二)经公示的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初步方案;
    (三)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公示情况书面报告(附公示照片),协商和调解情况记录;
    (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包括在含地下管网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总平面图、效果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五)对拆改原有建筑部位的安全鉴定意见;
    (六)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格书;
    (七)拟采购电梯的基本信息资料、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材料;
    (八)相关业主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有委托业主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业主代表或者代理人身份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区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对建设者提交的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组织联合审查应当通知有关专业管线单位参加。
    加装电梯项目自联合审查通过之日起3年内,建设者未组织项目施工的,该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作废。
    第十六条【施工建设】  建设者对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及安装单位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加装电梯施工前,建设者应当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电梯供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合同。
    加装电梯项目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开工前,建设者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诺,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诺表;
    (二)联合审查意见;
    (三)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委托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均附资质证书);
    (五)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施工中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同意的联合审查意见作废。
    建设者应当选用取得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生产的电梯。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联合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机制,依法对加装电梯工程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建设者应当接受和配合依法开展的监管巡查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并保存完整的监理档案;在桩基础、承台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实行旁站监理。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的安装过程,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现场核验记录,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  建设者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并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安装竣工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向建设者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建设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者应当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档案移交】  建设者应当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设计和竣工资料等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取得档案接收凭证。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加装电梯项目经联合审查通过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涉及消防、人防工程,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管线改造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等程序。
    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建设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建设者,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对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如加装电梯导致本单元(幢)低层业主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建设者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市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通政办规〔2021〕5号)同时废止。


    南通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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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5 00:10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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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鼓励加装电梯,但不强制。  发表于 2024-6-15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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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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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5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对比老版本的《实施办法》,这次修改是更规范了?更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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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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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5 00:2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一个不规范的《实施办法》会误导多少人民群众?会侵害多少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多少小区的邻居矛盾纠纷?会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会给政府带来多少行政诉讼?会造成多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会给老百姓带去多少诉累?会给和谐社区建设带来多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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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6-15 08: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南通
    有理不在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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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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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5 10:1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南通
    字大的原因是自己年龄大了,其次是希望住建局的领导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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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15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1. 老房子年代久远,根本经不起这么敲敲打打,后患无穷。

    2. 加装的电梯过了免费维保期之后,每年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现在连物业费都交不齐,指望物业来管理电梯不可能。

    3. 半层入户的电梯不伦不类,现在社会面的民意对于安装电梯是80%反对的,所以加装电梯的二手房在交易市场上,房产价值其实各层都是贬值的。

    4. 加装电梯属于额外建筑,不写入不动产权证,原有的建筑五方责任不复存在,其他相关方可以把责任原因都推到加装的电梯上,一切交由老百姓自行解决。

    5. 可以考虑安装楼道升降自动步梯, 政府同样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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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反对是谁统计的?  发表于 2024-7-2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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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15 12:4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没看懂,新政策是有利于安装电梯了,还是不那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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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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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5 18:0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仔细看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文件,比较一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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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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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6-15 22: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徐州
    字大代表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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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15 23: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南通
    居民楼加装电梯其实只需安全可靠,速度放慢,舒适型一般就行。电梯不是什么高科技产品,完全可以以南通市装机量向电梯厂招标,要求电梯厂产品报价到螺丝价格,我完全胜任做招标技术顾问或技术监督。目前用井道外接连廊方案不佳,完全可以外延楼梯,让电梯入建筑内,对运行、小区外观都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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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1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南通
    sfhuagg 发表于 2024-6-15 10:18
    字大的原因是自己年龄大了,其次是希望住建局的领导能看到。

    领导会来上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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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8 18:18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08:5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南通
    这个我相信会有。这不,你也亲自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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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16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南通
    最大的问题是老房子的基础和新设电梯的钢结构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沉降速度、沉降量不一致);如电梯钢结构与老房子结构直接连接,因为老房子已基本沉降到位而电梯钢结构才开始沉降,电梯钢结构会把老房子的结构拉坏,所以如果一定要安装电梯,务必保证电梯钢结构和老房子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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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6-16 12: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江苏–南通
    加装电梯是城市更新改造的内容,城市更新改造是拉动内需的举措,根本性的目的要搞清楚。更何况,提出万众创业口号的某李已经驾鹤西去,电梯之事终究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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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4-8 18:18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如果说字体大让您看了不舒服敬请谅解!我发此贴只是希望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修订《实施办法》时认真调研、依法制定 。不希望出台一个违反相关法律、侵害群众利益的所谓“办法”,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不断,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妨碍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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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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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加装电梯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保基本内容
    2019年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介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答记者问时说:把加装电梯也放在老旧小区改造保基本里面,但是不强制,居民如果都同意,可以支持加装。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就是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享受中央明确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政策。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建设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老旧小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明确了加装电梯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原文:“一是明确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重要内容。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文件,明确支持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可享受中央明确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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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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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第二条 明确改造任务:
    (一)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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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严禁将不符合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条件的小区纳入改造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第一条
    第二项 各地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层层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严禁将不符合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条件的小区纳入改造计划。严禁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
    第七项 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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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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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
    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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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明确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则。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加装电梯项目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确保加装施工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尽量降低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通行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加装电梯所需的业主表决程序和行政审批手续均作了严格把关,要求依法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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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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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加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依法合规、政府扶持、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三条明确加梯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二)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可见,依法合规加梯,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是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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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6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中国–浙江–温州
    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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