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61492|回复: 0

[小道爆料] 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25-12-3 20:23
  • 签到天数: 220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1-1-29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群友,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这问题有一定误解在里面,首先小区里面属于业主使用权的停车位确实存在,
    同开发商可随意处理的停车位,完全是两回事。
    也就是说业主买商品房时,自己所公摊掉的面积没有包含停车位情况;
    开发商是完全有理由出租出售情况(人防车位只可以租赁)。
    这一点可根据得房率以及公摊面积协议可得出结论,根据购房合同上面的公摊标注为依据;
    可以判断出开发商个人处理楼面,及地下室车位是否属于损害所有业主利益做法。

    " }" K/ L0 W. j6 T
    ) f, Y) E; ]+ M' ]- Y( u
    什么是公摊面积?
    由于我国对于商品房公摊面积算法;
    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所有公摊面积,只是根据每个小区商品房的建筑特点,由开发商进行公摊面积规划。
    当然,谁也不傻,购房者一般会比较在意所购买房屋的得房率,同其它小区做比较。
    正因为有所比较,开发商也不可能做对商品房销售情况不利的事情。

    . r' O* B9 n* p9 \: d( s$ w
    - e7 i7 \) P$ F$ o0 Y, h* L3 H0 N6 a" u
    当然,狡诈的开发商会通过另外的手段为自己牟利,那就是公摊面积的误差率方面做手脚。
    所以即使是通过公摊面积的实际测量,其得出的数据结果,也是有被允许3%的误差;
    当然是只会少不可能有多给你。
    每户3%的误差率,一个比较大的小区所有业主相加的话,其价值也不容小觑。
    # H/ A" i2 s: S8 T

    6 d* M( u1 K. Y7 R
    常规商品房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是公摊面积如下:
    • 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 L- H7 q$ D0 R! z$ K
    • 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都属于应计入公摊面积之内。

      5 o, d) T2 f% |5 k$ @1 N7 b* W
    $ u; C& P0 R/ f9 @2 |0 U
    # [7 y: c: U# p8 T$ c  _9 O
    所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通常还是比较公开透明的,得房率与公摊面积都是永久性放在那里,看得见摸得着。如果实际公摊面积超出3%,开发商必须进行双倍补偿。

    # z( X7 V, g: N) O/ ^补充观点
    业内默认的商品房公摊标准,6层以下低层商品房的公摊系数一般为12%左右;
    11层左右的小高层商品房的公摊系数为20%左右;
    18层以上高层商品房公摊系数为25%左右,超过25层的商品房上约为30%,越往上公摊面积越高。
    ! z! c) f# u5 W' g' @

    " \  E, m% L. r* b
    为什么6层往上公摊面积越多?
    这里根据住宅建筑法住建部明确规定;
    在首层至15层之间,必须得有一个用于应对突发情况的避难层,其按照我国人均身材特征每㎡可容纳5人为标准建造;
    这是要计入公摊面积之内。
    还有一个10-20层之间的电梯设备层也会列入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相比之下越低的楼层,也就得房率相对更加高原因。

    # {+ D' n2 W) R+ B6 L6 q关于车位所属权争议点
    通常没有被业主公摊的面积与得房率没有影响的话,其支配权利肯定属于开发商。
    其中有一项就属于开发商不可以卖,但是可以出租的车位,那就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属于国家强制性开发商必修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这样的车位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可自由支配,自由支配也仅限于使用权,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2 @8 _; b5 N) I/ n/ G+ C3 K
    1 p/ r+ C- O5 _+ g( r( {8 P9 y2 X+ f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公摊的面积,包含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及为多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上述几点虽说不应该计入公摊面积之内;
    事实上大部分小区还是将地下室入口包括半地下室,管理用房及为多栋服务警卫室一并计入公摊面积之列。
    对于此类被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的情况;
    我们可以通过住建部,或者当地房管部门所拟定的示范文本购房合同上面进行确认(这部分为公摊协议)。
    没有详细公摊面积协议的购房合同,应该谨慎入手才对。
    9 Y+ i% U+ }, ^; \
    注意事项
    •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购房送停车位的开发商促销行为,事实上大部分赠送车位应该处于国家所有的人防车位,这也是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原因所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开发商并不具备以这样的方式处理人防车位权利,送给业主也只是赋予业主的使用权利(法律层面分析该行为是无效的)。
      8 p. U& |) j6 ]0 Q7 M: `

    - w. h5 y7 o& v" f: [) u/ Z$ o& A2 B& j6 b' _! q4 N
    • 一旦遇到置换物业情况的话,前面即使是开发商赠送的人防车位给业主,新物业可随时收回人防车位(只有物业才有管理及使用其权利)。我们遇到租地下室车位时,也应注意该车位有没有产权证,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车位。因为物业公司几年一换,新物业根本不会承认之前的车位租赁行为,除非旧物业交接时将后续租赁费用转交给新物业,但是根本不可能。
    •   [& M7 H2 M8 v; s$ O$ z
      : ^) r( ~# \* u3 c/ ^, J) [. J- L
    结语
    • 存在争议的车位,开发商有没有出售的权利?其实业主应该仔细查看自己购房合同上面的公摊面积协议,上面有没有该车位区域的公摊面积标注?如果有的话才能够证明该车位属于业主公同所有。物权法所保护对象也只是以事实为根据,并不是我们认为不合理,其就会为我们的主观意识去做判断。

      : o+ ?& O7 R/ s
    • 一般情况比较成熟的小区基本不存在车位所属争议,因为只有小区楼面才是可停车位有争议的地方(因为有地下室车位,成熟小区楼面基本不允许小车进入)。只有没修建地下室旧小区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没有地下室车位,通常都是业主自由停靠,开发商没有相应可停靠车位地点,一般都没有对业主的随意停靠行为过多干涉。
      ( C0 n) P* u; }$ |+ H

    7 A) o! r2 W2 q0 e3 H% N3 _3 C
    1 s/ u- T* S5 i1 q5 }& G& ~  S+ F6 ?! a* r5 e' m3 |
    $ B6 a# Z6 {( P4 ~
    ; O0 n* H! ?" t- Q; b
    7 `: [; ^( i3 Z' E

    ! o, o" |+ p) {% c" g5 B% P  v' A. C! f$ J( R

    ; c6 q% m4 A7 U1 m* b) d
    $ Q6 I$ b6 \( [, H( l" Q

    - a0 l3 F, `/ U1 q- K/ k; z5 r- Z$ L6 }  S% K
    % u# F$ V& T2 K& ^8 T" d. V

    . h  C& ?! v; [) B+ `* \# Y* V* e' T" s) J
    7 P: k, o$ b* N9 T

    * y/ n& U- l3 P7 V( N2 I; n/ o1 F2 C  Q. N" P# I
    ! s  G9 T& d; ~
    $ r" B7 b5 v" T8 M$ P

    ' O0 \: d2 \( }* l3 O
    ' J2 e! M; @! t7 t% z1 p; k; S5 _$ b+ W$ _8 V3 u1 h
    / E. b5 \3 B; T& D& R- c+ S
    + s, |7 }$ a1 D! I# `
    文章内容不代表UC平台观点

    $ x5 d8 j- R. e4 ^5 E+ C# l
    5 j  P, R4 t0 v9 j* w/ e

    1 P) _7 B4 J5 ?7 h, f" ^# m0 M
    ; s) F3 u( z/ w$ |0 l) y5 z. I5 i% |. d0 \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5 20:37 , Processed in 0.240167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