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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道爆料] 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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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9-2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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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1-1-29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上海市
    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群友,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这问题有一定误解在里面,首先小区里面属于业主使用权的停车位确实存在,
    同开发商可随意处理的停车位,完全是两回事。
    也就是说业主买商品房时,自己所公摊掉的面积没有包含停车位情况;
    开发商是完全有理由出租出售情况(人防车位只可以租赁)。
    这一点可根据得房率以及公摊面积协议可得出结论,根据购房合同上面的公摊标注为依据;
    可以判断出开发商个人处理楼面,及地下室车位是否属于损害所有业主利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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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公摊面积?
    由于我国对于商品房公摊面积算法;
    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所有公摊面积,只是根据每个小区商品房的建筑特点,由开发商进行公摊面积规划。
    当然,谁也不傻,购房者一般会比较在意所购买房屋的得房率,同其它小区做比较。
    正因为有所比较,开发商也不可能做对商品房销售情况不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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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狡诈的开发商会通过另外的手段为自己牟利,那就是公摊面积的误差率方面做手脚。
    所以即使是通过公摊面积的实际测量,其得出的数据结果,也是有被允许3%的误差;
    当然是只会少不可能有多给你。
    每户3%的误差率,一个比较大的小区所有业主相加的话,其价值也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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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商品房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是公摊面积如下:
    • 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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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都属于应计入公摊面积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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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通常还是比较公开透明的,得房率与公摊面积都是永久性放在那里,看得见摸得着。如果实际公摊面积超出3%,开发商必须进行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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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观点
    业内默认的商品房公摊标准,6层以下低层商品房的公摊系数一般为12%左右;
    11层左右的小高层商品房的公摊系数为20%左右;
    18层以上高层商品房公摊系数为25%左右,超过25层的商品房上约为30%,越往上公摊面积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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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6层往上公摊面积越多?
    这里根据住宅建筑法住建部明确规定;
    在首层至15层之间,必须得有一个用于应对突发情况的避难层,其按照我国人均身材特征每㎡可容纳5人为标准建造;
    这是要计入公摊面积之内。
    还有一个10-20层之间的电梯设备层也会列入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相比之下越低的楼层,也就得房率相对更加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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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位所属权争议点
    通常没有被业主公摊的面积与得房率没有影响的话,其支配权利肯定属于开发商。
    其中有一项就属于开发商不可以卖,但是可以出租的车位,那就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属于国家强制性开发商必修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这样的车位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可自由支配,自由支配也仅限于使用权,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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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公摊的面积,包含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及为多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上述几点虽说不应该计入公摊面积之内;
    事实上大部分小区还是将地下室入口包括半地下室,管理用房及为多栋服务警卫室一并计入公摊面积之列。
    对于此类被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的情况;
    我们可以通过住建部,或者当地房管部门所拟定的示范文本购房合同上面进行确认(这部分为公摊协议)。
    没有详细公摊面积协议的购房合同,应该谨慎入手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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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购房送停车位的开发商促销行为,事实上大部分赠送车位应该处于国家所有的人防车位,这也是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原因所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开发商并不具备以这样的方式处理人防车位权利,送给业主也只是赋予业主的使用权利(法律层面分析该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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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旦遇到置换物业情况的话,前面即使是开发商赠送的人防车位给业主,新物业可随时收回人防车位(只有物业才有管理及使用其权利)。我们遇到租地下室车位时,也应注意该车位有没有产权证,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车位。因为物业公司几年一换,新物业根本不会承认之前的车位租赁行为,除非旧物业交接时将后续租赁费用转交给新物业,但是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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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 存在争议的车位,开发商有没有出售的权利?其实业主应该仔细查看自己购房合同上面的公摊面积协议,上面有没有该车位区域的公摊面积标注?如果有的话才能够证明该车位属于业主公同所有。物权法所保护对象也只是以事实为根据,并不是我们认为不合理,其就会为我们的主观意识去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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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比较成熟的小区基本不存在车位所属争议,因为只有小区楼面才是可停车位有争议的地方(因为有地下室车位,成熟小区楼面基本不允许小车进入)。只有没修建地下室旧小区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没有地下室车位,通常都是业主自由停靠,开发商没有相应可停靠车位地点,一般都没有对业主的随意停靠行为过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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