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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aoweijiayuanM

[百姓民声] 南通市领导:如皋市丁堰镇堰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拆迁通知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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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5 19: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不在一个频道了,算了,支持你,假如你们现任村干部贪污的话支持你把他们干下去,但换一个村干部过来该修路还是得修路,该拆还是得拆啊,农村总归想发展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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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ntnt168 发表于 2019-7-25 19:28
不在一个频道了,算了,支持你,假如你们现任村干部贪污的话支持你把他们干下去,但换一个村干部过来该修路 ...

天理昭昭不可诬,莫将奸恶作良图。自谓冥中施计毒,谁知暗里有神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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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日出 发表于 2019-7-18 21:50
看照片确实利于公益,还是理性谈谈合理补偿

天理昭昭不可诬,莫将奸恶作良图。自谓冥中施计毒,谁知暗里有神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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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ntnt168 发表于 2019-7-25 19:28
不在一个频道了,算了,支持你,假如你们现任村干部贪污的话支持你把他们干下去,但换一个村干部过来该修路 ...

天理昭昭不可诬,莫将奸恶作良图。自谓冥中施计毒,谁知暗里有神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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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给楼主普及一下法律吧,关于土地所有权,楼主也可以去百度一下

我国土地所有权 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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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铁需要本身硬!不是以权代法,也不是以言代法(不仅仅是土地法)。请你也不要断章取义。你关注此事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请你在了解全部事实真相后,再进行全面的法律科普。  发表于 2019-7-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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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点评

打铁需要本身硬!不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仅仅是土地法)。请你也不要故意断章取义。你关注此事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发表于 2019-7-2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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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23:5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BaoweijiayuanM 发表于 2019-07-20 18:14
从这个跟帖中,看出你很懂法,更懂土地法,那么请你全面讲解一下土地法的全部内容,学习学习。我不想断章取义地学习。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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