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石明文是建国前老革命,参加了淮海战役和渡江等,身经百战,多次立功受勋,火线加入中国共 产 党。2000年6月25日因脑溢血进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6月26日成功施行脑外科引流手术,6月27日转ICU科,平安渡过了所有并发症,脱离生命危险,7月17日拔掉导尿管,8月21日转过渡病房,2001年3月9日主治医生无缘无故的换上了一根很脏的塑料旧导管,致使我父亲石明文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形成败血症,于2001年5月10日惨死于第一人民医院。2001年5月10日下午两点石明文去世前监护仪器上显示心跳正常而血压为零。 一、石明文记康复是事实 由第一人民医院高超的医术和石明文良好的体质,共同创造了一个医学与生命的奇迹。6月26日脑外科引流手术成功,6月27日转ICU科平安渡过了所有并发症,脱离生命危险,7月17日拔除导尿管,8月21日转过渡病房,12月开始闭管,直到2001年3月9日无缘无故的更换一次性塑料导管之前,近8个月只服用脑复康及降压片,身体各方面恢复正常,已能拿瓜子给我吃,能听懂言语,能喝水,吃香蕉、葡萄、自己抓痒等。主治医生xxx在2000年11月20日就已明确表示:“病人已康复”。还有ICU主任孙华(副院长)也多次说病人已康复(这些都和原始病历吻合)。另外还有医院的2001年1月22日的血常规化验单(仅钾低一点,吃两桔子就可补上了)及CT片、胸片都可以证明石明文已康复这个事实。血常规化验的血样是抽的右大腿和肚子相连接处的大动脉血。 二、违法使用一次性塑料旧导管引起血液感染是事实 2001年3月9日,在石明文身体一切正常的情况下,第一人民医院将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造成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引起败血症。3月20日开始发热(腋下体温36.9℃),血压不稳,停服降压片(135/85),导管周围皮肤有炎性改变:局部发红、肿、发热,护士换纱布时常用酒精消毒(有脓)。4月21日腋下体温36.7℃,血压104/60,全身CT显示所有器官无感染迹象,4月22日腋下体温37.1℃,血压103/60。这足以说明旧导管导致了血液感染这一事实。再有自2001年1月22日至2001年4月21日这段时间,院方没有做任何大检查(每日例行查房正常),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感染与使用旧导管无关。 象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的知识,我并不懂,只是在追问石明文死因时,从主治医生xxx的口中和他所写给我材料中得知,死亡原因是酵母杆菌、变形杆菌导致的血液感染,而护士长私下讲死亡时临床表现象败血症。然后进行了咨询,得知就石明文事件,酵母杆菌、变形杆菌进入血液的途径只有一次性塑料旧导管和褥疮,而石明文没有褥疮(病历资料可以证明)。知情人告知我:只要是酵母杆菌和变形杆菌感染,就是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导致。 三、院方私自打开封存的病历及目的 我于2001年5月13日与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陈俊豪共同封存了石明文的病历资料,同时提请要上级进行医疗鉴定,并约定打开病历时我一定要在场,而院方却于5月17日前就已私自打开封存的病历资料(此已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其目的就是为了涂改、伪造、隐匿病历资料,以减轻院方的罪责。 5月13日封存石明文病历资料时,距其死亡仅三天,主治医生对整个诊治过程完全了然于胸,院方若不是心中有鬼,何必急于私自打开病历,徒增麻烦,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等着上级进行医疗鉴定嘛! 3月9日换导管时,石明文根本就一切正常,没有痰痂。象这样添加、涂改的地方病历上多处可见,其涂改、添加的内容真实性令人质疑。 四、法院程序违法、医学会故意做假是事实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石明文医疗事件中,程序违法。 接到市医学会鉴定报告后,我们即要求再次鉴定并递交了书面申请报告。市中级法院同意再次鉴定,并于03年10月10日收取了省级鉴定费(有收据为证)。然而却于03年21日人为的强行中止法律程序,判我们败诉。并在判决书中弄虚作假:市医学会的鉴定是我们申请,我们交费(有收条为证)而判决中却变成第一人民医院交费。 市医学会鉴定中弄虚作假:比如长期使用导尿管、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等。 省医学会鉴定中弄虚作假:石明文CT片不是我们提花的,分析意见多处与事实不符,如吞咽困难等。 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不适用于本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