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楼主: shi85152285jin

违法使用塑料旧导管致离休老干部感染惨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xxx1977 发表于 2017-8-25 20:35
    没有回音是不是意味着最高院也不认可你?

    法院是人民群众最后的一道屏障和希望,现在连最高法院也违法,下面的法院还怕什么!人民群众在维权的路上是多么的艰难辛酸,难怪北京上访维权的人民群众那么多,多得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也就不难理解法院会制造出那么多冤假错案。维权的人民群众希望在哪里?虽说今天的法制好了一点,但也不能16份再审申请如石沉大海吧!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xxx1977 发表于 2017-8-20 16:30
    一审怎么判的?南通中院,江苏高院,最高院,省市两级医学会,都不站在你这边?其中什么原因,。

    法院违法,对维权的人民群众来说,比灭顶之灾更可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8-26 09:2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hi85152285jin 发表于 2017-8-26 08:16
    法院违法,对维权的人民群众来说,比灭顶之灾更可怕。

    每一个民事裁判只要不服判,那对于败诉方来说就是一个"冤案",楼主你帖子的内容没有干货,太多的是情绪宣泄,至少你得让大家知道你的诉求是什么,医院如何答辩的,医学会怎么认定的,中院裁判依据说的是什么,省高院的裁定又是什么。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理,还得讲道理,不要喊口号,
    回复 支持 7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住院一年不到,用了几十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8-26 10:3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离休干部住院都是公费吧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xxx1977 发表于 2017-8-26 09:21
    每一个民事裁判只要不服判,那对于败诉方来说就是一个"冤案",楼主你帖子的内容没有干货,太多的是情绪宣 ...

    离休老干部的住院、医疗等一切费用国家全部报销,是红本本。中央说“离休老干部是国家宝贵材富,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以,国家对离休老干部的待遇很好,非常好。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8-2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医患矛盾 不要牵扯到其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hi85152285jin 发表于 2017-8-26 12:02
    离休老干部的住院、医疗等一切费用国家全部报销,是红本本。中央说“离休老干部是国家宝贵材富,是不可再 ...

    我们的诉求是到上海司法部进行鉴定,它是全国最公正的一个鉴定机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hi85152285jin 发表于 2017-8-26 12:21
    我们的诉求是到上海司法部进行鉴定,它是全国最公正的一个鉴定机构。

    事实与理由:
    一、一次性塑料导管重复使用致石明文血液感染死亡。
    1、一次性塑料导管重复使用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这是医护人员的常识。因此,这不是医护人员的过失,而是故意。
    2、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私自打开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资料并涂改病历资料。报纸上曾登过涂改病历就是医疗事故。
    3、医疗是反举证,而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两级法院及两级医学会医疗鉴定中均没有提供全部病历资料等。
    4、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向我们提供病历资料,法院还要求我们交纳保全费。
    5、2001年3月9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给石明文重复换用了塑料旧导管。3月20日,石明文体温37.4℃(腋下),血压85/135mmHg(有病历可查证),显示石明文已血液感染。
    6、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私自鉴定中承认了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及败血症的事实,南通市医学会也承认感染的事实,江苏省医学会则完全避开3月9日至5月2日之间的病情演变过程不谈,但也未能否认血液感染的事实。然而感染的途径即感染的原因是什么,他们都没有说明。
    7、两级法院总是无视申请人的合法要求,想方设法的终止鉴定程序,草率结案。
    8、酵母杆菌、变形杆菌进入血液的途径只有塑料旧导管及褥疮,而石明文根本没有褥疮。
    二、南通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医疗鉴定做假。1、南通市医学会鉴定书说,病人长期使用导尿管等。事实是病人第一次使用导尿管到2000年7月17日即拔除,第二次使用导尿管是2001年5月4日开始。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自己的鉴定中已叙述得很清楚,并且有病历资料证明。2、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书说,①CT片由申请方提供,此故意颠倒事实。②病人吞咽困难等,此完全与事实不符。而且鉴定书对病人从2001年3月9日换用塑料旧导管后直到2001年5月2日之间的病情变化发展只字不提,无视血液感染的事实。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书中病人死亡与重复使用塑料旧导管无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不知从何得出。
    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法不公,故意袒护,强行中止法定程序。1、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南通医鉴[2003]052号第4页注,申请人申请再次医疗鉴定完全符合重新鉴定条件。(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南通市医学会鉴定结果未进行质证。申请人2003年9月16日接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叫去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通医鉴[2003]052号。一看时效已过,在石建如再三要求下,审判长徐锦平才在鉴定书上签字,这才躲过一劫。2003年9月18日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江苏省医学会医疗鉴定,得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10月10日收取了江苏省医学会医疗鉴定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1日还是强行终止了法律程序。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法不公,故意袒护,强行中止法定程序。(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之事,玩弄文字游戏,以“不当”二字掩盖,把“一次性塑料导管”说成是“导管”(金属导管可以重复使用而塑料导管不可以)。执法不公,故意袒护。(2)省高院判决书第9页从上数第七行石明文都写成了王明文,可见对此案之敷衍。(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进行质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强行中止法定程序。二审连一审的程序都没有走完。(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第七页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而二审判决仍是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法定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南通市第一人民医在两审及两级医疗鉴定中均未全部提供。事实不清,就强行中止了法定程序。(5)申请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中华医学会说没有重大影响就不受理。要我们做出什么样的影响来,中华医学会才会受理?!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更荒唐。(1)2006年3月23日上午9点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潘伟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人民医院代理人承认石明文死于败血症。(2)一审与二审查明医方将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被申请人私自打开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私自鉴定、涂改病历、不举证、法院开庭拒不到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这些行为怎么到了法院都变得有理了?(3)难道法官连医疗举证倒置都不懂吗?说一审双方当事人对送鉴的材料进行了证据交换,根本就是无视事实。至今被申请人都未向我们提供病历资料等。(4)2001年4月20日石明文全身CT检查显示就足以证明石明文是血液感染的事实。(5)石明文的死亡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为何被申请人要私自打开病历、涂改病历,两级医学会要弄虚作假,两级法院要强行终止法律程序?(6)法院说在2003年10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事实上根本没有进行质证就直接判决了,强行中止程序。这就是违法。(7)一审法院在收到申请人要求到省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的申请,同意并收取省医学会鉴定费10日后强行终止法定程序,这也违法。(8)收了去省医学会的鉴定费不给鉴定不是不妥,是违法。(9)二审送了省医学会进行鉴定,不是法院说的我们权利已得到保护,而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10)不是我们对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是省医学会弄虚作假。如果石明文的惨死与一次性塑料旧导管没有因果关系,中华医学会怎么会不受理。(11)一审、二审连最起码的医疗鉴定程序都不让走完,这就是违法。法院又为何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就强行终止法律程序?(12)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新的证据应该由人民医院提供,人民医院不举证,就驳回我们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四、五款应进行再审。
    四、我们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2006年8月23日通知我们,不对该案提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就该管。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提审,就是将此冤案拒之门外,使我们有冤无处伸。于是,2006年10月8日下午二时,石建如来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宋斌接谈后说“此案有问题”,叫石建如回家等。在此之后,石建如很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直到今天。
    五、由于法院程序违法与不公,导致石建如两次被地方政府关押,甚至被公安做假材料拘留,差点连命都没了。导致石建如蒙受经济损失、孩子及家庭受到伤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hi85152285jin 发表于 2017-8-26 12:29
    事实与理由:一、一次性塑料导管重复使用致石明文血液感染死亡。1、一次性塑料导管重复使用是国家明文禁 ...

    更正:三、之3、之(6)法院说在2003年10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事实上根本没有进行质证就直接判决了,强行中止程序。这就是违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xxx1977 发表于 2017-8-26 09:21
    每一个民事裁判只要不服判,那对于败诉方来说就是一个"冤案",楼主你帖子的内容没有干货,太多的是情绪宣 ...

    我父亲石明文是建国前老革命,参加了淮海战役和渡江等,身经百战,多次立功受勋,火线加入中国共  产 党。2000625日因脑溢血进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626日成功施行脑外科引流手术,627日转ICU科,平安渡过了所有并发症,脱离生命危险,717日拔掉导尿管,821日转过渡病房,200139日主治医生无缘无故的换上了一根很脏的塑料旧导管,致使我父亲石明文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形成败血症,于2001510日惨死于第一人民医院。2001年5月10日下午两点石明文去世前监护仪器上显示心跳正常而血压为零。
    一、石明文记康复是事实
    由第一人民医院高超的医术和石明文良好的体质,共同创造了一个医学与生命的奇迹。6月26日脑外科引流手术成功,6月27日转ICU科平安渡过了所有并发症,脱离生命危险,7月17日拔除导尿管,8月21日转过渡病房,12月开始闭管,直到2001年3月9日无缘无故的更换一次性塑料导管之前,近8个月只服用脑复康及降压片,身体各方面恢复正常,已能拿瓜子给我吃,能听懂言语,能喝水,吃香蕉、葡萄、自己抓痒等。主治医生xxx在2000年11月20日就已明确表示:“病人已康复”。还有ICU主任孙华(副院长)也多次说病人已康复(这些都和原始病历吻合)。另外还有医院的2001年1月22日的血常规化验单(仅钾低一点,吃两桔子就可补上了)及CT片、胸片都可以证明石明文已康复这个事实。血常规化验的血样是抽的右大腿和肚子相连接处的大动脉血。
    二、违法使用一次性塑料旧导管引起血液感染是事实
    2001年3月9日,在石明文身体一切正常的情况下,第一人民医院将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造成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引起败血症。3月20日开始发热(腋下体温36.9℃),血压不稳,停服降压片(135/85),导管周围皮肤有炎性改变:局部发红、肿、发热,护士换纱布时常用酒精消毒(有脓)。4月21日腋下体温36.7℃,血压104/60,全身CT显示所有器官无感染迹象,4月22日腋下体温37.1℃,血压103/60。这足以说明旧导管导致了血液感染这一事实。再有自2001年1月22日至2001年4月21日这段时间,院方没有做任何大检查(每日例行查房正常),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感染与使用旧导管无关。
    象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的知识,我并不懂,只是在追问石明文死因时,从主治医生xxx的口中和他所写给我材料中得知,死亡原因是酵母杆菌、变形杆菌导致的血液感染,而护士长私下讲死亡时临床表现象败血症。然后进行了咨询,得知就石明文事件,酵母杆菌、变形杆菌进入血液的途径只有一次性塑料旧导管和褥疮,而石明文没有褥疮(病历资料可以证明)。知情人告知我:只要是酵母杆菌和变形杆菌感染,就是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导致。
    三、院方私自打开封存的病历及目的
    我于2001年5月13日与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陈俊豪共同封存了石明文的病历资料,同时提请要上级进行医疗鉴定,并约定打开病历时我一定要在场,而院方却于5月17日前就已私自打开封存的病历资料(此已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其目的就是为了涂改、伪造、隐匿病历资料,以减轻院方的罪责。
    5月13日封存石明文病历资料时,距其死亡仅三天,主治医生对整个诊治过程完全了然于胸,院方若不是心中有鬼,何必急于私自打开病历,徒增麻烦,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等着上级进行医疗鉴定嘛!
    3月9日换导管时,石明文根本就一切正常,没有痰痂。象这样添加、涂改的地方病历上多处可见,其涂改、添加的内容真实性令人质疑。
    四、法院程序违法、医学会故意做假是事实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石明文医疗事件中,程序违法。
    接到市医学会鉴定报告后,我们即要求再次鉴定并递交了书面申请报告。市中级法院同意再次鉴定,并于03年10月10日收取了省级鉴定费(有收据为证)。然而却于03年21日人为的强行中止法律程序,判我们败诉。并在判决书中弄虚作假:市医学会的鉴定是我们申请,我们交费(有收条为证)而判决中却变成第一人民医院交费。
    市医学会鉴定中弄虚作假:比如长期使用导尿管、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等。
    省医学会鉴定中弄虚作假:石明文CT片不是我们提花的,分析意见多处与事实不符,如吞咽困难等。
    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不适用于本事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快乐老虎爸爸 发表于 2017-8-20 18:44
    十六、七年前的事了,不知当时的真相如何?请知道的出来说话!

    我父亲石明文是建国前老革命,参加了淮海战役和渡江等,身经百战,多次立功受勋,火线加入中国共  产 党。2000625日因脑溢血进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626日成功施行脑外科引流手术,627日转ICU科,平安渡过了所有并发症,脱离生命危险,717日拔掉导尿管,821日转过渡病房,200139日主治医生无缘无故的换上了一根很脏的塑料旧导管,致使我父亲石明文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形成败血症,于2001510日惨死于第一人民医院。2001年5月10日下午两点石明文去世前监护仪器上显示心跳正常而血压为零。
    一、石明文记康复是事实
    由第一人民医院高超的医术和石明文良好的体质,共同创造了一个医学与生命的奇迹。6月26日脑外科引流手术成功,6月27日转ICU科平安渡过了所有并发症,脱离生命危险,7月17日拔除导尿管,8月21日转过渡病房,12月开始闭管,直到2001年3月9日无缘无故的更换一次性塑料导管之前,近8个月只服用脑复康及降压片,身体各方面恢复正常,已能拿瓜子给我吃,能听懂言语,能喝水,吃香蕉、葡萄、自己抓痒等。主治医生xxx在2000年11月20日就已明确表示:“病人已康复”。还有ICU主任孙华(副院长)也多次说病人已康复(这些都和原始病历吻合)。另外还有医院的2001年1月22日的血常规化验单(仅钾低一点,吃两桔子就可补上了)及CT片、胸片都可以证明石明文已康复这个事实。血常规化验的血样是抽的右大腿和肚子相连接处的大动脉血。
    二、违法使用一次性塑料旧导管引起血液感染是事实
    2001年3月9日,在石明文身体一切正常的情况下,第一人民医院将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造成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引起败血症。3月20日开始发热(腋下体温36.9℃),血压不稳,停服降压片(135/85),导管周围皮肤有炎性改变:局部发红、肿、发热,护士换纱布时常用酒精消毒(有脓)。4月21日腋下体温36.7℃,血压104/60,全身CT显示所有器官无感染迹象,4月22日腋下体温37.1℃,血压103/60。这足以说明旧导管导致了血液感染这一事实。再有自2001年1月22日至2001年4月21日这段时间,院方没有做任何大检查(每日例行查房正常),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感染与使用旧导管无关。
    象酵母杆菌、变形杆菌感染血液的知识,我并不懂,只是在追问石明文死因时,从主治医生xxx的口中和他所写给我材料中得知,死亡原因是酵母杆菌、变形杆菌导致的血液感染,而护士长私下讲死亡时临床表现象败血症。然后进行了咨询,得知就石明文事件,酵母杆菌、变形杆菌进入血液的途径只有一次性塑料旧导管和褥疮,而石明文没有褥疮(病历资料可以证明)。知情人告知我:只要是酵母杆菌和变形杆菌感染,就是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导致。
    三、院方私自打开封存的病历及目的
    我于2001年5月13日与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陈俊豪共同封存了石明文的病历资料,同时提请要上级进行医疗鉴定,并约定打开病历时我一定要在场,而院方却于5月17日前就已私自打开封存的病历资料(此已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其目的就是为了涂改、伪造、隐匿病历资料,以减轻院方的罪责。
    5月13日封存石明文病历资料时,距其死亡仅三天,主治医生对整个诊治过程完全了然于胸,院方若不是心中有鬼,何必急于私自打开病历,徒增麻烦,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等着上级进行医疗鉴定嘛!
    3月9日换导管时,石明文根本就一切正常,没有痰痂。象这样添加、涂改的地方病历上多处可见,其涂改、添加的内容真实性令人质疑。
    四、法院程序违法、医学会故意做假是事实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石明文医疗事件中,程序违法。
    接到市医学会鉴定报告后,我们即要求再次鉴定并递交了书面申请报告。市中级法院同意再次鉴定,并于03年10月10日收取了省级鉴定费(有收据为证)。然而却于03年21日人为的强行中止法律程序,判我们败诉。并在判决书中弄虚作假:市医学会的鉴定是我们申请,我们交费(有收条为证)而判决中却变成第一人民医院交费。
    市医学会鉴定中弄虚作假:比如长期使用导尿管、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等。
    省医学会鉴定中弄虚作假:石明文CT片不是我们提花的,分析意见多处与事实不符,如吞咽困难等。
    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不适用于本事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hi85152285jin 发表于 2017-8-26 15:27
    我父亲石明文是建国前老革命,参加了淮海战役和渡江等,身经百战,多次立功受勋,火线加入中国共  产 党 ...

    补充:2001年5月10日下午两点石明文去世前监护仪器上显示心跳正常而血压为零。
             2001421腋下体温36.7℃,血压104/60,全身CT显示所有器官无感染迹象,4月22日腋下体温37.1℃,血压103/60。这足以说明旧导管导致了血液感染这一事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9-2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hi85152285jin 发表于 2017-8-26 16:12
    补充:2001年5月10日下午两点石明文去世前监护仪器上显示心跳正常而血压为零。         2001年4月21腋下 ...

    只要等着,只要有信心,心在人在希望就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是需要勇气和付出的。我真的是在用生命去打我父亲的这场官司,17年,多么可怕的数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9-2 19:4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医疗事故的鉴定方是医学会,老子鉴定儿子,全国都一样,认命吧,从新闻联播里醒来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9-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骑在墙头玩风景 发表于 2017-9-2 19:46
    医疗事故的鉴定方是医学会,老子鉴定儿子,全国都一样,认命吧,从新闻联播里醒来吧。

    医学会用专家学者再一次向受害者伤口上撒盐,使受害者痛上加痛,这样的模式何时才是个头?医学会拿了我们交的钱,用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再给受害者一刀。说到这儿,我心好痛,医学会就变成了骑在受害者头上的一座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9-2 22:2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9-2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彼1岸:你于2017年8月21日6:19发的“塑料旧导管是病人出钱,又不是医院出钱,多用还多赚钱,没事给你重复用?”。我父亲是红本本,一切医疗费用国家报销。事实就是重复使用重复收费。ntyanxiu说你的推断有逻辑问题一点没错。
    2001年10月23日,第一人民医院私自打开病历,违法组织自己医院的人私自进行医疗鉴定的“一院鉴[2001]2号”文件,已经承认一次性塑料旧导管重复使用的事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违法使用一次性塑料旧导管至老革命惨死

    今天是10月1日,普天同庆新中国68周岁华诞。每逢佳节倍思亲,看着直播天安门广场的升国旗仪式,不禁想起我冤死的老爸石明文――一位建国前老革命。
    2001年5月10日,我父亲惨死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我父亲石明文是建国前离休老干部,参加了淮海战役和渡江战役等,身经百战,多次立功,从枪林弹雨中走了过来。因脑溢血进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没想到却惨死在一根塑料旧导管下。由于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将一次性塑料导管重复使用,引起了细菌感染血液,形成败血症。我父亲的惨死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失误,而是一种故意,在国家禁止使用的情况下,医方非法使用,医生明知用了可能会死人,仍然使用,重复收费,这和用刀杀人没有区别,和日本鬼子用细菌杀人又有什么区别!
    我们于2003年元月起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上诉至省高院。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省高院两级法院程序违法,市及省两级医学会弄虚作假,两级法院都未对相应的医学会监定进行质证,强行中止法律程序(两审连一审的程序都未走完)。无奈之下,申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立案庭于2006年08月23日给了一个通知[(2006)民一监字第235号]。所以我必须去最高院将情况当面陈述清楚,最高院法官宋兵接待。而地方政府却以越级上访、违法上访等为由于2006年10月10日囚禁我4天;又于2007年10月14日将在家中吃晚饭的我骗出并囚禁达11天,其间生病也不给医治。2013年01月16日又做假材料将我送拘留所秘密拘留5天。
    何时能还我父亲石明文一个公道,还我一个清白。
    石明文女石建如



    补充内容 (2017-10-14 16:30):
    是将一次性塑料旧气管导管重复使用重复收费

    点评

    你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我父亲应该不是你第一个违法、重复使用一次性塑料旧气管导管的惨死病人吧!你医院究竟还在多少个气管切开的病人身上违法、重复使用过一次性塑料旧气管导管!有没有至其他病人惨死呢!  发表于 2018-8-11 08:49
    不管做什么事!都有诚信为本!你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偷偷摸摸的在气管切开的病人身上!违法使用一次性塑料旧气管导管至病人惨死!广大人民群众知道真相谁还敢去你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病!  发表于 2018-8-4 18:20
    天津破首例水军案…………!  发表于 2018-7-28 07:45
    全国各地的广大朋友们你们谁会想到~~!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了钱!竟然把魔爪伸向气管切开的病人!而且还是一个老人!害得老人惨死…!广大朋友们你们说惨不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黑不黑…!  发表于 2018-7-16 08:01
    怎么都是内战啊?  发表于 2017-11-27 17:19
    刷个毛帖啊,你以为大家都傻逼帮你瞎起哄啊。帮医闹起哄对网友有个毛好处?  发表于 2017-10-31 11:20
    请问,你一直在自己答复自己搞什么毛,你上次发帖我就说了,你这个帖子啥硬货都没有,都是主观臆想,逻辑上也有问题,告诫过你,把你名字署上,把你爹名字去掉,他老人家丢不起这个人。  发表于 2017-10-19 08:43
    过时效了吧  发表于 2017-10-18 16:12
    纳税人对老革命承担的太多了,走一个了一个好一个,对自己是解脱,对人民也是解脱。  发表于 2017-10-11 15:12
    楼主搞笑吧,第一人民医院会缺你几块钱的塑料导管钱?真要想赚钱,像第一人民医院这样的三甲医院也不可能从这几块钱的一次性耗材上赚你们家钱吧!况且是16年前,那时候第一人民医院也不可能缺这一块钱几块钱的  发表于 2017-10-8 12:3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国家明文规定一次性塑料旧导管不可能重复使用,重复使用是违法行为,而第一人民医院不顾我老爸的死活,在我老爸身上用了一次性塑料旧导管还重复收费----!引起酵母杆菌和变形杆菌形成败血症,导致我老爸惨死!第一人民医院的做法是故意的-----!

    点评

    从外观上就看得出来,上边有很多污垢……。 南通市人民医院的二号文上也承认了。  发表于 2018-1-19 14:15
    你怎么知道是旧导管的  发表于 2017-10-8 08:3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10-7 17:2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10-7 17: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你们家离休老干部,还不全报。在这儿哭穷,我们老百姓,日子还怎么过。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第一人民医院这样做真的没有人能管的了他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怎样做才能打赢这场官司!亲们帮帮我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3 15:45 , Processed in 0.298384 second(s), 29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