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建集团二层违法建设因无法消除规划影响撤销复议 2017年1月市民通过12345、12319热线举报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党支部书记司光吾在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公司大院内大搞违法建设,公司钢结构后面靠河边一排砖混结构二层建筑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见附图),南通城管指挥中心马上立案,交崇川区城管局钟秀中队调查处理,在宋玮玮队长的带领下,历时几个月,调查清楚,确认历史违建,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举报人问宋队长最终怎么处理,宋队长讲已告知南通十建司光吾此违章建筑最终会被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2017年5月22日向南通十建下发了因属历史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该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无法消除规划影响决定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市城管局及钟秀中队依法作出正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严重违反规划许可条件,如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未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建设,擅自改变建筑功能无法改正等;2、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内河河道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进行建设;3、恶意进行违法建设,如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公示为工业用地(见附图), 2014年9月17日该地块南通市规划局已验收(见附图),该二层建筑为该地块验收后擅自新建。由此可见南通十建大院内沿河边两层职工宿舍楼的违章建筑和四层标准厂房后的电梯井在被南通城管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和8月1日做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类型,必须予以拆除。 可以采取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查获时只建基础部分或墙体建造较低,当事人可以补充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正在超宽建基础、挑阳台,正在楼顶超建、搭建简易房(棚)等;3、改变外立面颜色或擅自增开门窗改变外立面,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协调的。 可见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恶意进行违法建设,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完全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类型,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二层违章建筑及电梯井的处罚决定书完全正确。 2017年7月27日南通十建确因二层违法建设因无法消除规划影响向复议机关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法制办)递交撤销复议申请。维持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书,坚持公平正义,响应国家号召,拆除违法建设。接受媒体和广大网友监督! 附:1、南通十建违法建设图 2、规划部门认定未发许可证 3、建设部门认定未发许可证 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土地性质及用途 5、规划红线图及验收图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