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应尽快纠正南通十建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对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严重违反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2-26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通地税发【2010】41号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完陈梅兰局长公开答复举报人:稽查局与市局有关大处室开过通案会后 ,参照同类型、同行业、同规模建筑企业,确定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8.575%进行征收,要报市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通过。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完陈梅兰局长录音 https://v.qq.com/x/page/m0383tyxzi7.html 南通市税务局上上下下口径一致,答复举报人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与南通十建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不一致。 可见有人统一口径,故意制造错误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其目的就是包庇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偷逃数千万巨额税款。 强烈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佘元原局长应尽快纠正税务处理决定书通地税稽处【2016】83号,按照法律要求,收回错误文书,尽快出具正确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维护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