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公平、公正处理南通地税拒不公开南通十建集团涉税案件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一案 港闸区人民法院刘海燕、徐建云法官在审理当事人与南通地税关于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一案认为“原告在复议机关已改变原行政行为,作出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由地税稽查局公开的复议决定后,仍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机关市地税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根据《江苏省南通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一、受理部门 申请税务信息公开,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信息涉及的纳税人所属业务部门或基层分局受理,也可到市地税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地税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回复。可见上诉人向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申请信息公开,由南通地方税务局负责公开是完全合法的。南通地方税务局受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自行向南通十建询证。有询证函为证。江苏省地税局不可以越级责令、指挥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来完成信息公开。事实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及江苏省地税局2016年12月6日决定并未责令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公开,确认由南通地方税务局负责公开。上诉人向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申请公开,由南通地方税务局负责公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诉人与南通地税局是信息公开权利人和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关系。南通地税局稽查局行为在本案中只有向江苏省南通地税局提供公开信息,由南通地税局向上诉人履行公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五条国家税总信息公开办公室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国家税总相关司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第七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府信息,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或相关省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属于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省税务局负责提供。也可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省税务局予以答复。以上规程讲明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后,信息公开的渠道。国家税总相关司局并无对外直接进行信息公开的职能。上诉人向江苏省南通地税局申请公开,由南通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向南通地税局提供信息,交由南通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向原告公开是完全合法、符合规程的。 3、从南通地税局提供的《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南通地税局稽查局是南通地税局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专司税务稽查,而非信息公开。稽查局公开的信息都要到南通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审批,将材料交南通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开。对外公开的信息对南通地税局负责。可见南通地税局完全有权利将稽查局信息对申请人进行公开。地税局稽查局无此职能。 4、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决定如下:撤销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地税依复【2016】3号)。可见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内容没有责令由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原告公开的文字内容。一审法院仅凭本机关认为作为复议机关决定是错误理解。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本机关认为’不是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是执行结果。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歪曲事实,必须纠正。 5、江苏省地税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出台之后于2016年12月6日向南通地方税务局发文:“南通地税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请南通地税局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是书面的,无需重新制作的,隐去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文件明确由南通地方税务局向原告公开,责令南通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8日到江苏省地税局向原告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可见江苏省地税局2016年12月6日要求南通地方税务局向原告公开是正确的、有效的、合法的。南通地方税务局应当不折不扣的履行。南通地方税务局拒绝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及江苏省地税局2016年12月6日决定和申请人要求公开,这种行为肆意践踏国家法律、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予以严惩。 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和江苏省地税局2016年12月6日决定公平、公正、公开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一审法院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判令南通地方税务局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作出当事人与南通地税局关于申请公开南通十建涉税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6】8号)决定部分 附件2江苏省地税局2016年12月6日决定(江苏省地税局提供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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