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不依法办案拒不提供南通十建涉嫌虚假增资案件的证据、依据 2016年5月内部职工向南通市工商局举报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增资,高达7000万元,根据《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要求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公开南通伟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聘请)对南通十建涉嫌虚假增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现已公开的审计报告显示,增资未见银行流水及进账单原件,“增资”后立即转帐(并非汇款)给高军建、范云标、崔坚等个人及徐州工程处和南京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往来账户。三年后平账。可见南通十建既涉及虚假增资,又涉及大额抽逃股本。南通市工商局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换证据,2017年5月,举报人一行到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查阅审计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科尹金成科长拒不提供,态度极其嚣张,居然用手指多次指着举报人的脸,讲没有,就是没有。举报人没办法找到该局局长周一强,周局长仍拒绝提供。讲只根据审计结果处理,当事人讲审计过程信息与结论完全不符,周局长不予理会。讲要查阅审计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没有,可以去告我们。周局长这种态度公然亵渎国家法律,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渎职失职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调查,严肃处理。 举报人要求南通市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要求南通市工商局到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调取南通十建涉嫌虚假增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供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四)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到南通市工商局查阅材料发现,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二次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与上次基本相同,答复无效。恳请南通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向申请人公开南通十建涉嫌虚假增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被申请人委托南通伟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两次增资的专项审计过程中采集到的信息,和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两次增资出资人名字、将增资资金打入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哪个银行账户,对应相关银行流水及进账单原件的复印件,以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该两笔增资后大额资金流出相关银行流水及进(出)账单原件的复印件、增资资金流进流出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公司增资资金流进流出年份的财务报表等)。 2017年5月15日举报人一行到南通市工商局法规处查阅案件材料,并当面指出缺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有记录为证。要求南通市工商局断案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处理,不要再包庇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司光吾了。 恳请上级国家机关、纪检机关及媒体监督南通市工商局、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案,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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