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54374|回复: 16

[如东大观] 如东一男子拍摄小视频辱骂交警发微信群及朋友圈炫耀,被依法行政拘留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如东一男子拍摄小视频辱骂交警发微信群及朋友圈炫耀,被依法行政拘留
前几天,河北省沧州一男子故意挑衅辱骂交警拍摄小视频在网上大肆流传,后该男子被沧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这几事件才过去没几天,如东一男子张某竟也想成“网红主播”,随意拍摄交警正常执法,并在拍摄过程中辱骂交警:“狗,好多狗,这么多狗”“警察叔叔,你要脸不,不要脸,臭不要脸”等侮辱性和辱骂性的言论,并将拍摄的小视频发送到500人的“栟茶网友娱乐圈”、 “激情畅聊群”及自己的朋友圈炫耀,后被热心网友举报给如东警方。
08768851d51325fdc46f9c494b21968f.jpg
8128520e0874ca2d35907a99595a5848.jpg
850d65a8e10d3324f2a0d13a52980907.jpg
362aa49758d0eff2dedd6a8202be8cc3.jpg

事件回放:2017年3月16日,一段无端辱骂正在执勤交警的视频被一名叫“擦肩而过”的网友发在“栟茶网友娱乐圈”微信群流传,视频中,该男子手持手机坐在车内副驾驶位置,录制苏225线河口新于路口红绿灯执勤的交警,在录制过程中,该男子不断辱骂执勤交警。3月16日下午,我局被辱骂的交警到辖区河口派出所报案,如东警方开始立案调查。
402ae7401e1199c2b755fad775ba30a9.jpg
44869315f7a63cf99db95482bc43c50f.jpg
视频截图(考虑到二次伤害和传播,视频就不播放了,望大家理解!)

警方调查:事件发生后,如东警方立即依法展开调查。当日执勤交警系我局河口中队执勤民警,当时正在进行货车专项整治行动,民警执法规范,并未与视频拍摄者有接触。后如东警方依法对视频来源开展调查,并查获视频拍摄者张某(男,31岁,如东县洋口镇人),经询问,张某称,自己平时就喜欢拍点小视频逗乐,对警察又有点反感,当天正好在苏225线新于路口红绿灯等红灯,闲着无聊就拍摄了这几个小视频发到朋友圈及微信群炫耀。

045764c4a67b592077f50ffb6a5a8ec2.jpg

处理结果:如东公安网络巡查经过核实,事件属实,我局涉事民警立即报警,3月23日,我局河口派出所依法将该男子张某抓获。张某已知晓自己的行为危害,积极知错悔错,并向被拍摄民警道歉,取得民警的谅解。如东警方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经县局裁决,给予该男子张某行政拘留五日,今日张某已被我局民警送至如东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44d946d90f2f79ca5bc687e9fe4bef81.jpg
小编感想:不管这位张某及部分网友对我们的警察有多么偏见,但是我还是想告诉大家:我们的警察他们真的很辛苦,尤其是交警,他们不管风里、雨里、雾里,还是烈日、寒冬,不论是平时,还是节假日,他们都坚守在路面第一线,用辛勤的付出和无私的奉献守护着大家的交通出行安全,他们不求大家的表扬和鼓励,只希望大家多一点支持和理解。

警方提示:如东公安感谢网友、媒体和市民对警方执法活动的关注,警方执法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但对于故意辱骂、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警察正常执法者,我们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此警方倡议警民携手,让我们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部节前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执法行为的权利保护。其中增加了一条是: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环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大黑猫聊聊事儿南通0

点评

呵呵呵呵!这下子出名了,成“名人”了!  发表于 2017-3-25 14:57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22 00:13
  • 签到天数: 400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3-2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呵呵呵呵!这下子出名了,成“名人”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1 11: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3-2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咎由自取,活该啊,警察叔叔也辛苦的,一线执勤的交警很不容易,坏警察毕竟是少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真是一个呆货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3-25 19:2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5 19:5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罚的好,不过我想问下如果是辱骂正在上班的医生教师或者辛勤劳动的清洁工等其他人员会被拘留吗?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25 20:47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6 00: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前听广播,rdjj罚款出了名的,前几天老汉喷,今天男子骂,明天看看是谁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6 00: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老实人 发表于 2017-03-25 15:52
    咎由自取,活该啊,警察叔叔也辛苦的,一线执勤的交警很不容易,坏警察毕竟是少数

    生活在这个城市里人都不容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3-26 07: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6 07: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NTCCXH 发表于 2017-03-25 19:57
    罚的好,不过我想问下如果是辱骂正在上班的医生教师或者辛勤劳动的清洁工等其他人员会被拘留吗?

    同感。希望也能拘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3-26 09: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6 16: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这样牛逼的人,对警察叔叔都敬重十分,无礼辱骂的都是小丑,应该受点教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3-26 22: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3-27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作死新高度!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2 21:28 , Processed in 0.471389 second(s), 22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