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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监管再收紧:各险企中短存续期产品或面临投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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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北京
保监会正在步步收紧对于人身保险的监管。
12月30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概括来看,《通知》主要提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在开业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险业务,像万能险这样的人身险新型产品要在开业一年后视具体情况而定;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在2017年1月2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三是从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每月都要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四是对人身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作出了详细限制。
多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本周,保监会曾召集多家险企一把手开会讨论人身险监管等相关事项。《通知》下发或意味着监管将开始限制部分人身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投放限额,不过这一限制或将以窗口指导的形式体现。
在人身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准入门槛上,保监会表示将视情况批准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是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是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是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是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是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是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2016年以来,保监会曾多次收紧对于人身险产品的监管。保监会表示,本次《通知》出台的背景是由于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个别公司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经营管理粗放、产品存续期缩短等风险隐患,引起了监管的高度关注。在此基础上,《通知》着眼于解决目前行业存在的部分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较高、精算规定等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优化业务结构,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通知》也是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保监会将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中短存续期业务发展情况,加大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通知》提出的监管要求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要求公司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大量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偏离保险主业,对于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明显偏离“保险业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此外,保监会还将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监测和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强化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监测。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表示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30日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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