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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告别“准生证”制度快一年了,各地政策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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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5-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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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12-22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上海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实施了多年的准生证制度即将告别历史舞台。2016年01月0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全面告别“准生证”制度快一年了,各地政策如何呢?

          请大家告诉我,各省市自治区,具体的政策是如何落地的?

    南通0
  • TA的每日心情

    2025-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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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这一政策的调整,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但也有人担心相关部门配套信息联网制度难以迅速完善,为超生留下可钻的“空子”。

       长期以来,办理准生证尤其是异地生育办证过程过于复杂,确实时常受到各界诟病。一位去年10月刚刚办理了准生证的在职女员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虽然目前北京的办证程序已经相对简化了,但是从夫妻双方单位开证明到最终拿到准生证,也都要至少一周的时间。而网上更有多位异地办理过准生证的准妈妈抱怨称,办证至少要两地往返跑三四趟甚至七八天,即使各种手续、文件齐全,办证也十分费劲。更有不少育龄女性因此而对生育抱持了较消极的态度。

      《决定》明确,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因此,《决定》提出了对符合二孩规定的生育家庭不再实行审批制度。

      不过,专家也表示,虽然简化流程、取消准生证制度确实是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后非常必要的改革,但这也带来了人们对于超生监管难的担忧。上述女员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因为医院建档时并不需要户口本,也不会核实怀孕妇女是否符合二孩政策生育,所以出生证明等资料上并不会有任何能证实新生儿是第几胎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育登记信息无法实现和户籍登记部门联网,就有可能出现令超生行为可钻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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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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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原标题:2016年11月起政策内生育无需办准生证)

    目前,在广州生二孩已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但生一孩却仍然需要有“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不过,从2016年11月起,无论是生一孩还是生二孩都不用办“准生证”了。

    近日,广东省卫计委正式印发《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内二孩之外可生育的七种情况仍需要审批。据悉,《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初婚夫妻无论是生一孩还是生二孩,都不用再办理“准生证”而是改为登记了。据了解,“准生证”一般都是在怀孕前办理,但生育登记只需从怀孕后至孩子半岁前办理即可。《暂行办法》明确,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进行生育登记。

    除生育登记制度外,《暂行办法》还对再生育审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暂行办法》,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怀孕、生育。

    此次《暂行办法》还对一些具体的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办理机构应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并提供《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和《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的下载服务。

    编辑点评:回想当年办理生育证件的各种奔波,可谓不堪回首。当时就想,要是不用办证那该多好啊。谁会想到,短短几年,这个“梦想”竟然真的实现了,而且各个部门的综合办事窗口越来越多,办事远没有以前那般费时费力。其实,对老百姓来说,少办一个证少开一个证明,也是一种“减负”。最近这几年,大家身上的“负担”轻了不少,“事难办”的投诉也不多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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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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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广东:一孩二孩半岁前 做生育登记即可
    发布时间:2016-11-04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生育登记:

      生一、二孩不审批但登记是法定义务

      《办法》规定,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办法》特别指出,生育登记制度还适用于以下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登记办法:

      一孩二孩半岁前办理

      《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有一种特殊情况,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

      除主动登记外,还会有一种“被动登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表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还将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每月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根据通报情况,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生育审批:

      七种特殊情况再生育

      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七种情形拟再生育的须经审核批准后再怀孕、生育。

      这些情形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的;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那么再生育审批需要如何办理?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

      材料准备:

      只需身份证或户口本

      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无论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在提供材料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只需两者选其一即可。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以委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的身份证原件之后按规定办理。

      特别提醒: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种情况可登记

      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

      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

      七种情况须审批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又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的;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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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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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省卫计委] 2016-09-02 字号: [url=]T[/url] | [url=]T[/url]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认真做好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工作,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规范第三孩审批办理。精简和规范程序,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的对象,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三孩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第三孩审批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明确办理责任。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可经国家PADIS流动人口系统协查其婚育情况或夫妻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及符合再生育条件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或审批。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二孩服务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二、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落实首问责任。属于受理范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缩短办理时间。再生育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现场办结。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人员名单,应在夫妻登记或申请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创新办证形式。逐步创造条件,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
      (五)可以委托办证。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委托人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六)统一登记平台。群众登记和申请审批的相关信息,由乡镇负责将其录入人口计生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将属于本地管理的登记信息定期更新至PIS系统。对于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省内对象通过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信息通报模块在生育登记后10日内将信息通报给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街道(查无管理地的,通报到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女方户籍属省外并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受理地的乡镇、街道要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向女方户籍地通报登记信息。收到外地通报信息的乡镇、街道,对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在收到通报后10日内将生育登记信息录入PIS系统;对于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可不予登记。
      (七)统一登记编码。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八)探索多证合一。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与妇幼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处(科)室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宣传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加强工作协同。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改进服务管理。健全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加强信息采集,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监测,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安全。
      (五)加强检查监督。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将生育登记服务、再生育办证工作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的咨询服务。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2.福建省再生育审批表
       3.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办理委托书
       4.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证明材料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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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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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原标题:江苏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问答)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九、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十一、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十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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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安徽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无需再办“准生证”
          20160930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对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登记审批、奖扶政策以及新生儿激增后妇产科等社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具体措施。和以前变化最大的是,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无需再办理“准生证”,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对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可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无需再办“准生证”
    我省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后,我省同时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这样一来,只要是符合规定的两孩生育,都无需再办理“准生证”,也不会有两个孩子的年龄间隔要求。积极探索推进生育服务证与孕产期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严禁将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入学挂钩。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全面两孩政策不会放松对出生人口的预警监测。我省将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实现与省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共建共享。


    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依旧可领独生子女费
    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为界,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加强对失独家庭关爱,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及生育保险津贴,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用人单位履行计划生育奖励假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每个县都将有新生儿病房
    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少地方明显感觉妇产科人数激增,产房不够用。为此,我省将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同时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实行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和双向转诊,缓解助产技术和妇幼保健服务的结构性矛盾。
    加强县级新生儿病房建设,“十三五”期间每县至少设立一个新生儿病房。加强省、市、县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行管理,完善急救转诊网络,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为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省还将修改完善《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晨报记者 余佼佼 佟人冬

    原标题:生育二孩无需再办“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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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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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要评论
    2016年07月11日 10:43:20 来源: 上海市市政府网站

      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切实以人为本、简政便民、服务引领,现对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相关行政事务
      (一)全面推行电子婚育证明
      本市自2016年起已全面推行电子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本市户籍流出育龄妇女办理电子婚育证明。在做好流动人口行政事务办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来沪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查验,并及时为居住在本辖区、要求获取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外省市户籍来沪育龄妇女打印查验合格的电子婚育证明。打印的证明需加盖公章,并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二)停止发放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纸质婚育证明的发放,停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婚育证明业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本市户籍流出育龄妇女,需要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现居住地打印电子婚育证明。
      (三)调整男性婚育情况证明的发放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婚育证明办理模块停办后,该模块中男性婚育情况证明发放功能也一并取消。本市户籍流出人口需要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出具公民生育情况证明的流程予以办理。

      二、整合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业务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已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并开展了怀孕生育信息核实工作,为避免重复办证,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内容整合进电子生育登记和怀孕生育信息核实工作中。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

      三、整合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与生育登记服务
      本市实行电子生育登记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结合出生监测信息核实比对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完成生育登记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不再出具《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第一个子女、需要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仍可为其补办。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需要获取生育登记凭证的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指导〔2016〕7号)的规定为其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发放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的乡镇街道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调整工作,做好业务指导与培训,督促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及时调整行政事项、更新便民告知单,保证调整事项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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