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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ng796525

诉“围观的小伙伴”名誉侵权,我已保存相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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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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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30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天津
    fang796525 发表于 2013-10-29 22:49
    濠兄的建议,很中肯!希望某某局早日撇清与“围观的小伙伴” 的关系,要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那就糗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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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3-10-30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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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3-10-30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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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10-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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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10-30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注意个人言行啊 现在可是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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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0-30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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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5-12-3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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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10-30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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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0-3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辱骂与愤怒不是战斗-鲁迅;找个地方单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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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0-3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辱骂与愤怒不是战斗---------鲁迅;找个地方单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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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4-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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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0-3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围观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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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4-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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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0-3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找个地方单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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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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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30 08:4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fang796525 发表于 2013-10-29 21:49
    不过此类诉讼,
    1、首先要证明,郭、“饮少辄醉” 、“围观的小伙伴”没有联系,都是单独个体!
    2、其 ...

       这个问题是关键所在,”围观的小伙伴”,你在哪里?网友们在呼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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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1-2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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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要不我们也约个地方公开的辩论一番?邀广大网友作个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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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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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30 08: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山人行 发表于 2013-10-30 08:22
    辱骂与愤怒不是战斗---------鲁迅;找个地方单练...........

      双方去法庭对簿公堂是最好的选择,也是最公正、公平的地方。

    点评

    那不可取,费时费力费钱...............  发表于 2013-10-3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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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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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30 08:5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fang796525 发表于 2013-10-30 08:47
    要不我们也约个地方公开的辩论一番?邀广大网友作个评委!


      我建议去濠滨论坛总部公开辩论,然后邀请版主、丁老、孔夫子、爱游泳的鱼等知名人士和各位热心网友一起做个见证,作个评委。不知道“围观的小伙伴”是否愿意前往?此举同时也省了一笔小宝的奶粉费。大家以茶会友,顺便向小伙伴讨教一下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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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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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30 09:1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jjsf 发表于 2013-10-30 07:48
    过来看过。

      围观就是力量,是非功过自有网友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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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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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0-30 09:4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fang796525 发表于 2013-10-28 19:24
    好一个不约而同的论调!

    爱心无罪,亵渎爱心的小人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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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3-10-30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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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30 09:4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路过的陌生人 发表于 2013-10-30 08:40
    找个地方单练...........

      和谐社会,文明城市,冲动是魔鬼!路是人走出来的,理是人评出来的——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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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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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0-30 09: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tsgzxl99 发表于 2013-10-30 09:44
    要起诉,就直接到法院去,跑论坛炒作什么,烦不烦啊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毛泽东。你嫌烦可以直接绕道而行,每个人都有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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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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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30 09: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快乐道士 发表于 2013-10-30 07:58
    注意个人言行啊 现在可是法律社会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1993年、1998年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适用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即侵权作品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传播的,应当相应地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网上侵犯名誉权后判决如何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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