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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开云:学生“互弹小鸡鸡案”暴露刑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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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新庙乡小学多名家长反映,该校保安何远新用“互弹小鸡鸡”的手段体罚学生。经查,27名学生并无受伤,保安和校长被停职。因涉嫌寻衅滋事,何远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10月28日《成都商报》)

“互弹小鸡鸡”涉嫌寻衅滋事,暴露出《刑法》的缺陷,这块短板亟需弥补——增设虐待儿童罪。

保安用“互弹小鸡鸡”的手段体罚学生,好像与猥亵、虐待或故意伤害有关。但按照法律条文具体分析,又似乎关系不大。猥亵主要是与“性”有关,而且往往存在强制,何远新让学生互弹“小鸡鸡”,恶作剧成分居多,达不到猥亵程度;而《刑法》中规定的虐待罪,指向了一个特殊身份——家庭成员,学生显然不属于何远新的家庭成员,所以无法适用此罪;故意伤害罪要求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但从目前情况来看,27名学生并未受伤。正因如此,警方只能以涉嫌寻衅滋事,将何远新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安在”何远新身上,其实也有些牵强。《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此案不符合公共场合等特征,认定寻衅滋事也属于机械运用法条,没有体现出立法内涵。但是,何远新的行为确实涉嫌犯罪,不能仅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经济手段等予以处罚,这样显然不能更好地保护学生,也不能平息学生家长的民愤。

就在此前,浙江温岭处理“虐童”事件也遇到类似难题,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当事幼儿教师刑拘在网上引起很大争议。按照法律,不用“涉嫌寻衅滋事”又用什么好呢?“涉嫌寻衅滋事”虽然不是最好的,但目前确实是最合适的。

如何弥补《刑法》的这块短板,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年律师开出了“药方”——立法对《刑法》的“虐待罪”增加第二款,“虐待罪”不能仅限于家庭成员,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学生、老人等其他监护关系成员。应该说,律师的建议,操作简单易行,万事俱备,只等立法。

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如犬牙差互,各种怪事层出不穷,儿童遭遇的不法侵害越发离奇。正因如此,增设虐待儿童罪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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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发表于 2012-10-29 09:56
匿名
发表于 2012-10-2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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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0-2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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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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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10-29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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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2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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