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1535|回复: 2

国务院:凡公民可自决行政审批项目政府应退出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0-11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新京报讯 外国人来我国从事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采集标本等活动审批取消,相关事项将通过狩猎证管理。昨日,国务院决定取消、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71项。

      取消“广电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

      自2001年10月起,我国开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前5次相比,本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3个领域(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其中,国管局负责的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包括收银员、美容师、美发师、调酒师等职业技能鉴定,已被取消。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广电总局取消了“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新闻出版总署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撤销、调整决定》表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下放

      此前,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权,划归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今后,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可审核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决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国务院

2012年9月23日

(本文来源:新京报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1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1 22:26 , Processed in 0.230268 second(s), 15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