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政府的《搬迁决议》和《公告》严重违法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很滑稽,在 2012年 5月 12日,一天之内煞有介事地作出了二个文件。一是《房屋协议搬迁决议》;二是《房屋协议搬迁公告》。这二个文件的要害是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并发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协议搬迁公告》(崇政搬告字[2012]20号)指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公告。但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此可见,崇川区政府有三错: 1、按该《条例》规定,是“房屋征收”,而不是“协议搬迁”; 2、房屋征收的形式是《决定》,而不是《决议》。 3、主体问题。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区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崇川区政府作出的《公告》只字不提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也不提是否“征求公众意见”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定。”但崇川区政府的《公告》避而不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不谈是否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崇川区政府的《公告》,也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收补偿方案,应当享有的救济权利,违反了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崇川区政府故意不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是违法行为,也凸显其心虚的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