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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转帖]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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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邱兴华一案的相关司法部门:
  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我们与全国亿万人民一样,一直关注着邱兴华一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并且关注邱兴华一案所反映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我们从媒体公开的事实获悉,有一些精神病专家认为,从邱兴华的种种表现来看,邱兴华很可能患有精神病。邱兴华的妻子提出,邱兴华家族中多人有精神病史。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也有相关专家认为,邱兴华只存在人格障碍,并非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我们深感遗憾的是,虽然已有精神病学家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但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我们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在邱兴华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如果仍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决将难以服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将严重损害司法之权威。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呼吁:
   一、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出发,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本案,深刻反思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通过制度改造,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海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周泽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首发环球论坛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2-12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几个蠢货哗众取宠,拿邱兴华说事来了。这样看来,邱兴华何其无辜?

利用所谓法学家、知名人士的身份企图干预司法,不齿。其中以贺卫方尤甚,贩了点皮毛,最浅显的幼儿园学识,竟以专家、权威自居。

司法鉴定自有法定程序,不需要满世界公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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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2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说话要着点儿三四,表胡言乱语。既然人家说的都是“最浅显的幼儿园学识”,那你怎么还不明白?穿着开裆裤还没开蒙,倒好意思批评我们大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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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一块红布在2006-12-12 13:18:00的发言:

说话要着点儿三四,表胡言乱语。既然人家说的都是“最浅显的幼儿园学识”,那你怎么还不明白?穿着开裆裤还没开蒙,倒好意思批评我们大人,笑话。

    实在对不起,上面那几个我还知道是谁,你呢,我根本就不知道是谁了,抱歉。你把自己和那几个所谓法学家并列成“我们大人”,太看得起自己了,有矮人攀高之嫌。

    “最浅显的幼儿园学识”,指的贺卫方到处演讲,谈的都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最浅显的道理和法则,但是他硬把这些东西用泊来语和不为国人知晓的典故包裹起来,伪装成似乎是很高深的学问,然后再故作幽默和大胆地放言几句“谁谁谁是我们、你们的儿子”之类的诳语,就有模有样地当起了“法学家”。既然有人把这种 “最浅显的幼儿园学识”,作吮指回味、无限景仰状,想必是个稚儿,不能一般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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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2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精神病鉴定,据我所知,它的准确性不是很高。说它不高,是指统计学意义上的不高。如果DNA鉴定的失误率为百万分之一的话,精神病鉴定的事物率则可能在几百分之一。和DNA鉴定相比,准确率低多了。而且,一个在精神病学等领域经过良好训练的人,更有可能“骗”过这样的鉴定。各国的精神病鉴定的技术水平也不相同,我国的水平很一般。这种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强化了法官和检查官们靠直觉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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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12-12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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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12-1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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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12-12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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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谁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疾病鉴定?我国是由办案的公安、司法机关来决定,这是相对科学和公正的。犯罪嫌疑人起码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三个阶段,这是三个独立的机关,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对疑犯进行犯罪过程的讯问,他们可以根据查案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来判断他是否举止失常、精神倒错或完全排除作案动机,如果有,则应当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的要求。另外,就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要求,也可以做司法鉴定,但我个人理解,家属必须要有足以说服办案人员的理由和证据,比如,病史证明、家族病史证明等等,因为疑犯家属身份的特殊性,几乎可以肯定是在为嫌疑人作脱罪或罪轻的努力。所以,公安和司法机关不采信家属要求也是可以的,这一点,他们有裁量权。

   几位所谓法学家用公开信的方式来“请求”司法部门对邱兴华作司法鉴定,是极不妥当之举,用法学家的头衔和舆论 攻势来影响办案,本身就是与法制精神相驳孛的。为什么不能给办案人员以独立的空间?我个人认为,这些人是假邱案的高影响,乘机拔伸个人的知名度。

   事实上,精神病的鉴定结果也经常是南辕北辙的,也就是不同时期、不同鉴定单位会作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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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12-1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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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3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濠滨真精彩在2006-12-12 15:55:00的发言:

我相当地怀疑那位从美国回来的精神病专家的动机,靠,仅凭媒体的几句报道就怀疑邱有精神病,大肆兜售他的返兽理论。。。。靠,脑子烧糊了!赶明二我象训兽一样训练几个丧心病狂人格扭曲完全失去人性与动物无差别的冷面变态残忍杀手宰了他家人,他还敢兜售变态也是精神病可以免责的狗屁歪理?!


MM这段话我大不以为然。

邱是精神病还是人格障碍,现在还不清楚,也许永远也不知道真 相。不要先入为主,以为自己掌握了真 相。如你所知,不要对实质正义有过分期求和非分之想,更多的关注程序吧。另外,不要无端怀疑别人的动机,尤其在那些与己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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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王梓家的胖子在2006-12-12 15:39:00的发言:

   谁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疾病鉴定?我国是由办案的公安、司法机关来决定,这是相对科学和公正的。

这位胖子不懂是真胖还是打肿脸充胖子,不懂的也要充个懂,口气还不小,敢下结论。人物兜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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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3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邱兴华一案的二审庭审已经终结,离宣判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在正义就要昭彰、凶手即将伏罪之际,我们听到了法学界5位专家的呼吁。这个呼吁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法律的公正仅仅是给予好人和受害者的吗?不是,公正同时也意味着被审判者的权利被保障,意味着法律是控辩双方共同接受的尺度,是天下之公器。
    
     从感情上讲,邱兴华的罪行绝对令人发指;但是法律是严谨的,它提醒我们追求过程的完美。当让某一方的权利被忽略、以便更快捷地越过细节去追求正义尽早到来的时候,当我们秉持“存一点小小瑕疵,成一件大大公德”的思维的时候,都是令正义蒙上阴影的时候。
    
     当被告邱兴华的精神病人身份处在两可之间时,究竟该由谁来作判断呢?回顾两次庭审,不难看出,被告是否精神病患者,是控辩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
    
     在控方看来,“完全证明了被告人邱兴华是一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具备正常心理精神状态的人,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邱兴华是一个能够控制自己责任能力的人,是在完全具备辨别能力的基础上,有预谋有准备的形成自己作案行为的方向、方法、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力度能力,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是故意犯罪。”
    
     而辩方提出了邱兴华有精神病嫌疑的意见:“鉴于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及儿女们的一再恳求,以及邱兴华犯杀人罪的前后经过、细节以及抓获归案后的精神状态、言谈举止,我们也认为邱兴华可能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问题。”
    
     出于某种原因,辩方律师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所"相信"的事项。但是,法庭以外的精神病理学专家的质疑和呼吁,应该足以引起法庭的重视。二审期间,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在断定被告有精神病的前提下,紧急上书有关部门,要求“枪下留人”,进行精神鉴定。
    
     二审辩护词及某些材料中提到的邱兴华行为不合常理、家族精神病史等事例,是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公诉意见书里据以得出邱“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证据则是不利证据。公诉意见书里关于被告不符合精神病情形的事实,属于“盖然证明”;而二审辩护词罗列的现象也同样具有盖然的证明力 。
    
     但它们都不是最权威的证据。盖然性,不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权威的证据在哪里?只能是在有关的病理鉴定机构。如果不进行鉴定,法院就只能采信某一方的盖然证据,把一个至关重要、而且是可以查清的问题忽略过去,把判决建立在盖然性的基础上,这明显是与司法公正相违背的。
    
     我,作为千千万万法律工作者中的一员,在此强烈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以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同时应“环球在线”论坛之邀,在该论坛征集签名,希望获得广大同仁及关心法制建设的朋友们的响应!
   律师:王剑青 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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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一块红布在2006-12-13 12:02:00的发言:

这位胖子不懂是真胖还是打肿脸充胖子,不懂的也要充个懂,口气还不小,敢下结论。人物兜儿。

   有道理讲出来,才能让人信服。任何人都有参加讨论的权利,我认为,在司法鉴定以及邱兴华案件上,我至少要比你懂一些,你不仅“不懂装懂”、而且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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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学者质疑 “影响司法独立”

  “我理解这些法学者们的公益心,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公开信的方式欠妥。使用公开信实际上就是利用社会舆论给法庭施加压力,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这与我们一直倡导的‘司法独立’是不相符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并不赞成“公开信”的方式。杨建顺说,司法有完整的系统,学者对司法的关注更应该在理论方面,比如对于制度、规范、程序、原理的架构方面。“学者应该遵守学者的限度。当然学者可以表达自己对于某一案件的看法,但不应该是这样一种形式。比如可以采取提交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来给法官起到参考作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陈泽宪称,公开发布意见是普通公民的权利,法学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当然可以这样做。但是这样做确实有利有弊。因为公开信的影响力超出了法学者通过其他途径表达意见的影响力,这么做必须慎重,而且不能掺有其他目的。“我个人不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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