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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法庭不得参与拆迁等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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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人民法庭不得参与拆迁最高法:法庭不得参加计划生育执法、税收、环保执法以及城管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决定》明确强调,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凡超越审判职权,参与招商引资、行政执法,都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有些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作其下属的一个部门,擅自指挥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这与国家机关活动的法治原则是不相符的,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各司其职,这是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捏在一起,去从事不符合司法机关性质的一些活动,这是违法的。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介绍,所谓行政执法,是指人民法庭经常被要求参与拆迁、计划生育执法、税收、环保执法以及城管处罚等等地方行政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姜明安说,无论是上述哪一种行政行为,作为具有中立义务的人民法庭都不能参与。法院在制度设计上就是执法双方“说理”的去处,一旦参与了其中一方的单方面行动,自然就不能再居中“裁判”,就失去了制度设计的意义,堵塞了社会正义救济的渠道和手段。因此,姜明安教授认为,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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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个人认为,有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裁决后,被处罚人拒不执行裁决,又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下达行政处罚或裁决的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匿名
发表于 2005-10-6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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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10-10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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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10-1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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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10-1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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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10-1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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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下是引用南通律师在2005-10-11 10:29:00的发言:

胎里的毛病,非一两贴药能治得了的。

先予执行本来是个不错的制度,用来救急的,可惜经给歪嘴的和尚给念了。

还是权力的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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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以下是引用legender在2005-10-10 21:38:00的发言:

这些的确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所谓的不先予拆迁将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只用来对付普通老百姓的逻辑,南通有很多地,外面弄了围墙圈了几年,没见有任何动作,我到是没见有一家开发公司拿的地被征收过土地闲置费,更没见过哪块地被收回,其中关系的微妙,不言自明,一句话,法院要政府养,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分析拆迁问题,抓住这条主线,你就会明白,问题的存在不是一两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就能解决的。


这只能说明,国家在立法上还很不完善。个人认为,不能将责任归于政府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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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10-1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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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创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真的很遗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12 22:11: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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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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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奋斗的里程,真的是艰辛!
匿名
发表于 2006-4-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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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6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
呵呵,因为法院的财政是政府拨的........
匿名
发表于 2006-4-1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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