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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司法系统错案追究处理机制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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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冤家错案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司法系统错案难纠的深层次问题。不少错案的共性特点是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纠正过程中却存在重重人为干扰和体制性阻力。原因很简单,出现“错案”责任单位为了保护相关责任人,为了不让整体受损,缺乏主动纠错的动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规定,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由承办人、审核人、主管院领导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1998年9月3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始终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并不以个人身份出现,因此错案一旦发生,不但涉及相关当事人,还牵连到整个单位,甚至可能会一票否决整个单位的成绩。此时,严厉的处罚措施反倒变成了阻力。责任单位若非遇到特别强烈的舆论和社会压力,难以产生主动纠错的意识和动力。
错案追究制作为司法改革过程中一种旨在监督法官、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从1992年提出至今已有18年,其创制初衷是力求杜绝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不放过一个违法者,也决不让一个公民受委屈。错案追究制度正如高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用得好可以砥砺法官忠诚于法律信仰,审慎并善待公民的权利,在司法过程中严肃认真,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如果用得不好则可能导致恶判以及拒绝纠错,成为制造冤狱的“制度陷阱”。
从司法实践上看,错案追究制的最大弊病在于自我纠错制度设计,但是事实上,仅仅依靠司法系统及其办案人员的政治和法律自觉性是无法实现。在目前司法尚不完全独立的情况下,简单地以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反而会压制错案的及时纠正。为此,我们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错案追究处理机制,切实保障错案承受人合法权益。
1、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强化错案监督质询权,制定专案限时答复制度,并纳入司法部门绩效评估和考核。
2、司法系统内部的公、检、法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大纠正同级司法机关错误的权限,对履职单位应给予相应奖励表彰,对不作为单位要给予问责。
3、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赋予其更多的权限和履职空间,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公正中的独立作用。完善司法案件处理市民旁听和媒体报道制度,实现公开公正透明办案,减少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现象。
4、对部分特殊案件,可由申诉人提出申请,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如人大)将相关案情和判决书上网公布,提高透明度,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5、建立错案冤案社会舆情处理机制,鼓励司法系统建立新闻发言人和制度网络发言人制度以及时回应舆论对有关案件的质疑,对应对不力、处理不当和引发不良社会后果的司法系统负责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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