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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局工作的朋友或者法律界、新闻界的朋友帮帮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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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广东

        我母亲1950年10月出生。80年已“土地工”的身份进了一家乡办纺织厂,每次分田承包的时候都比别人少一半的田地——因为是土地工,有工资拿的——虽然那点儿工资很少。94年乡政府将工厂承包给私人老板,2004年将工厂卖给了这个老板,售价130万。我母亲从80年开始一直在这家工厂上班直到现在(虚年57岁)还在40℃以上的高温车间里被剥削。1991年的时候,乡政府曾经针对乡办企业的职工下发了一个文件: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60岁,女职工退休年龄55周岁。退休后按照工龄发放退休工资。我母亲于2005年10月达到了该文件规定的年龄,找老板办理退休手续,老板不承认有退休工资一说。并且于2006年1月1日出台了一个厂里的文件,规定说女职工50岁“离”休(哈哈,这老板要给工人办离休?),按照乡政府文件办。他不承认要发给我母亲工资。我母亲在当地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看了一下《劳动法》第二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我真的无法理解,根据这么个劳动法第二条,而且我母亲目前还在厂里上班(而且2004年1月1日还签订了经劳动保障局鉴证的为期3年劳动合同),怎么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我母亲半年多以来一直在找当地镇政府(2005年撤乡并镇),当地一位镇长及工办主任从中调解,说每个月发67元的退休工资!(其中还包括厂里每月向中国人寿缴纳5元商业保险的收益20余元/月),参照的标准是按照1991年所谓的档案工资60余元/月。镇长和工办主任约我母亲和厂长上周六协调此事,我也回家参与了协调,他们跟厂长就在另外一个房间里协调,没有三方一起协调,然后告诉我说,协调不下来。我跟镇长明确说了,该厂所有性质发生变化是2004年,我母亲绝大部分时间是在乡办厂工作,而不是在私营企业工作,镇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给我母亲解决退休工资问题。按照乡政府文件是55周岁退休,我母亲应该是2005年11月份退休,按照省劳动厅的文件,2005年11月1日起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80元/月,我母亲的退休工资应为480元/月×70%(乡政府文件规定的退休工资系数标准)=336元。但是那位镇长却还在说他们只是帮助双方协调。其实,我觉得,政府卖了工厂有130万的收入,此前10年有承保的收入,在卖工厂的时候没有对老工人的退休工资等问题明确的情况下,镇政府应该按照乡政府的文件给付我母亲及其他类似情况工人的退休工资,大家说,对吗?

    可是看看我们这些政府官员,哪还是为民办事的人民政府啊,这样的政府机构只是某些人行驶特权的机构,让群众畏惧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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