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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主体结构大面积露筋、混凝土保护层85%不合格、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到设计值三分之二、没有报建、备案数据明显伪造的房屋,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出台之后,如皋市有关部门集体为开发商站台,用各种手段阻止购房人依法维权。 本人从上次发帖《未报先建的“腐败”房产坑惨业主 请如皋王鸣昊书记倒查15年》,要求王鸣昊书记倒查十五年至今短短十天时间,阅读量已近九万多,如皋住建局、数据局不会没有关注吧,但到现在没有看到住建局、数据局有任何回应,王鸣昊书记也没有任何回应。唯一的理由就是住建局、数据局等部门成功地忽悠了王书记。 一、再问住建局 如果我没有猜错你局向王鸣昊书记一定汇报是“我局认为由于顾庄村御墅园7幢701、702进行了大量结构的改造,使核验的结果失去明显的公平性,故我局不予重新核验”。 请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法律规定的是只要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就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贵局认为房屋结构经过改造就不予核验法律依据何在?本人认为法律没有赋予贵局任何自由裁量权,主体结构不合格,本人就有权要求贵局重新核验。一个没有报建、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的房子能一路绿灯通过质量备案,贵局有没有内鬼? 2、能够导致核验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只可能是核验人员的不公正行为,结构改造如何会让核验结果不公正?重新核验只是对房屋质量进行再评价,核验人员根据房屋现状进行核验,如房屋质量不合格,那就客观描述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如果是结构改造导致的不合格,那就明确认定因为结构改造导致质量不合格,这应该是常识。 3、再问:结构改造了为何就不能重新核验?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给如皋法院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结构改造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没有关系,但你局却认为连重新核验都不公正了,你局所说的不公正肯定是说对军盛置业不公正,那么一个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购房人依法享有的要求重新核验的权利被你局剥夺你们怎么就认为是公正的呢? 4、贵局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重新核验“应当在没有对房屋进行结构改造前向有权核验的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在结构改造之后”,你局能否解释一下是如何从31条得出上述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是“主体结构”,你局规定的是“结构”,两者能够等同吗?你局不至于连主体结构和结构都分不清吧?案涉房屋主体结构改过吗? 5、贵局认定房屋经过大量结构的改造,你认为是何人改造?证据何在?本人以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本人改造的情况下,贵局只能认为房屋结构与设计不符,也可以据此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唯独无权认定本人对房屋经行过结构改造。 二、再问数据局 如果我没有猜错你们向王鸣昊书记一定还是汇报“南通军盛置业有限公司御墅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齐全” 问: 1、贵局有没有向王书记汇报备案材料明显造假? 2、贵局有没有向王书记汇报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肯定为伪造? 案涉房屋存在大面积露筋,并且是纵筋露筋,而纵筋露筋属于严重缺陷,应当判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考虑房屋存在更为严重的86%的混凝土保护层检测不合格,不考虑房屋存在最严重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严重不合格,鉴定机构如果连肉眼可见的严重质量问题都没有发现,这样的报告有可能是真实的吗?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五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报建日期”,一个没有报建的工程是如何绕过这一规定的?是不是用的上述军盛置业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报告代替质量监督?为什么作为未接受质量监督补救措施的鉴定报告是由军盛置业委托?一个连法律明确规定报建都不遵守的开发商,让他自己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自己,你局为何如此信任军盛置业?这样的第三方鉴定报告有意义吗? 4、如果司法鉴定报告明显造假,贵局应不应该撤销该备案?贵局是不是又忽悠王鸣昊书记你们对材料只做形式审查?如是,那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你局如何规避?法律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应撤销备案,你局拒绝撤销,虽然我没有证据你们腐败,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5、本人因你局不履行法定义职责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你局抗辩备案日期为2015年,已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你局实施的所有违法行政行为,只要过了五年任何人也奈何不了?本人2025年要求你局履行法定职责,你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时效为什么从2015年起算?你们又是怎么样让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完全认同你们观点的?你不认为这样的经验应当向王鸣昊书记汇报并在全市各行政机关宣传推广吗?这样整个如皋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只要熬过五年谁人也奈何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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