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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reamslink

方大华苑今天出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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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3 16:15 来自:江苏
看到现在不得不说啊,向日葵战士所说的都是事实真相。老百姓只想要求政府部门出面担保8个月以后KFS还路,为什么连这小小的要求都没能满足呢?而且开发商的设计图纸里面这条路将来就是封闭的,道路只是他们开发的新小区道路,跟现在的方大有一墙之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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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0-1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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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0-1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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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3 16:29 来自:江苏
最好的办法就是
ZF和KFS签署借道协议并在报纸公示
规范方案同样要进行公示
从这点切入  避免给大家的印象就是方大想签协议并从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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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0-1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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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3 16:35 来自:江苏
所以么 老百姓要善用这点  拼命的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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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1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是这样的呀,方大要求ZF和KFS签署借道协议和
规范方案进行公证,但是现在KFS一直跟去啊,这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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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0-1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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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3 16:42 来自:江苏
方大人是一群不团结的猪,出来的只有女人和老人,方大的男人是缩头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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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3 16:48 来自:江苏
原帖由 艺海无涯 于 2009-10-13 16:36 发表
是这样的呀,方大要求ZF和KFS签署借道协议和
规范方案进行公证,但是现在KFS一直跟去啊,这说明什么。。。。。。。



公证处是谁开的啊?公证处会公证政府公文?
上下级关系没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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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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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0-1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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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3 22:03 来自:江苏

信访制度因闹访变味 政府不能一味妥协

编者按:信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长期以来,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绝大多数上访者有着合理合法诉求之外,也确有极少数人借“上访”之名无休止地提出无理要求,以闹事制造“压力”要挟地方政府;而一些地方为了“息事宁人”,一味迁就、退让,甚至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无条件满足恶意“闹访”者的漫天要价,造成信访工作严重扭曲变形,陷入“该解决的不解决,不该解决的乱解决”之怪圈。

“闹访”之痛

“闹访”者的漫天要价

南京郊区农民张某,从2003年开始,因拆迁补偿问题多次采取穿状衣、打横幅、喝农药等极端方式上访。据介绍,张某原有住房面积154平方米,2002年因大型公用设施建设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张某的住房进行拆除。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张某获得了拆迁补偿金29万余元(当时当地的房价约为1800元/平方米)和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其后,因拆迁问题张某多次大闹政府部门,并攀爬国家大型活动倒计时牌。无奈之下,相关部门又给了张某一套7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2005年4月,张某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这次他又得到6万余元“补偿款”。在民事调解书中,张某承诺不再就补偿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及诉讼。

但从中尝到“甜头”的张某并没有信守承诺。此后的几年中,他还是时常到相关部门上访,甚至扬言要携带汽油与他人同归于尽。去年奥运期间,张某再次向相关部门开出“天价”:5套80平方米装修好的住房,另加150万元补偿金,否则他就要制造“有影响的事件”。事实上,类似张某这样以极端方式要挟政府,试图达到个人不合理目的的“闹访”者还有不少。

张兴武是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的一名基层信访干部。9月25日,他在接受半月谈采访时说,自己从事信访工作5年多,专门负责在信访大厅接待上访者,“闹访”现象几乎每个工作日都会发生。记者调研发现,目前“闹访”行为升级后,主要表现为跳楼自杀、封堵道路、封堵大门等,更有甚者使用暴力,不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严重威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今年40岁的辽宁省彰武县人罗某曾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其间,罗某到处上访,虽经司法机关调查和裁决,但他依然不满,多次上访并以自杀等极端手段相威胁、闹事,并将劝说其息访的高某打伤。2 []

地方政府无奈的背后

河南某地一名信访干部告诉记者,他们那里有位姚老汉,上世纪90年代初,其独子逃学在录像厅看录像时与人发生纠纷,打斗时被对方群殴致死。案件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凶手也被抓获归案。因打人者作案时差一个月不满18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姚老汉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包庇凶手,遂上访告状。

后来,河南省高院领导出面,拿着刑法条文向他解释:法律确有不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不判死刑的规定,不存在谁包庇谁的问题。姚老汉又说被告人的家属买通公安,更改了被告人年龄,仍然上访不止,并由最初的拦县领导车辆、摘县委牌子,发展到在北京拦中央领导车辆。

此案距今已近20年,先后有十多位上级领导做出批示,当地县委书记历经6任,几乎每个县委书记一上任,都要先处理他的上访问题。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也多次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复查,均没有查出关于被告人更改年龄的事实。每次向姚老汉反馈调查结果时,他就一句话“你们官官相护,我不相信”,继续上访。

县里接待他的干部每次见到他,都要给一些生活费,乡里也给他办了低保,逢年过节都派人去看望,甚至答应他只要不上访,再给他盖几间房子,可是,每次拿到钱后他还是一句话“你们是官官相护,我要到北京告你们”。

为了姚老汉上访的事,各个部门光调查组就派了不下十几个,再加上县里每次去北京接访,耗费的人力物力不计其数,但都解决不了问题。姚老汉不但自己到处上访,还串联其他人一块上访,给其他上访户支招,甚至还有人拜他为师,向他取“上访经”。

记者采访了解到,基层类似的“闹访”有不少,其中以涉法案件居多。有的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再发回重审,官司一打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终审判决早就判过了,有的也执行过了,但当事人不服,还是一个劲上访。对这类涉法上访,一些地方政府束手无策。正如一名基层信访干部所言,党委政府权力再大,责任心再强,也不能替法院改判案件啊。其实说到底,这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还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够。名义上说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

辽宁某地一名信访局长对“闹访”颇感无奈:虽然“闹访”者的行为有时让人很恼火,但他们大多是普通老百姓,大多属弱势群体,都有这样那样的困难,这样那样的原因,所以,处理起来很难让人硬起手腕。

“闹访”之痛亟待医治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息事宁人”,一味满足“闹访”者的诸多不合理要求,以图阻止其“闹访”行为,最终形成“闹访”者不减反增,陷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把息访的主要精力花在恶意“闹访”者身上,却对通过正常渠道上访者的合理合法诉求不管不顾,让许多上访群众“很寒心”。

河北某县一名纪委书记对记者说,当前,有些人已经抓住基层政府“敏感时期”的软肋,漫天要价,一旦达不到要求,就越级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很大压力进而迫使其作出毫无根据的“让步”。一些人看到“闹访”背后的“价值”所在,便摇身一变成为“职业上访者”。闲来无事,这些人四处打听“谁在上访”,进而收集一些上访者的身份证,进京进行信访登记,非常容易给地方政府弄一个“进京集体访”的记录,从而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逼迫基层干部隐形渎职,因为每一次突破底线的所谓“照顾”,都会以其他人利益的损失作为代价。而这又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制造新的群体性矛盾。张兴武认为,“闹访”现象如果任其发展,甚至愈演愈烈,很可能会形成一股势力,这对从源头上治理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非常不利,应该引起高度警惕。

一些专家指出,对那些恶意上访者,政府不能一味妥协,而应该通过劝阻、批评、教育,引导其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经劝阻、教育无效,仍多次进行恶意上访的,政府应理直气壮地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等专业人士认为,尽管发生“闹访”事件有诸多因素,尤其有“闹访”者的主观个人因素,但也暴露出当前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还不畅通、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形式尚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此建议,必须发挥法律的效力,并从源头上规范信访秩序。一是完善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申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二是完善信访组织机构,建立信访案件处理上的“终审制”,避免无休止“闹访”;三是建立听证等制度,对于敏感或群体性的信访问题,应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让群众信服,用真心真情、公开公正换回信访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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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08:43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13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哎!政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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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3 22:13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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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KFS违法和方大签协议???方大并没有道路的土地使用证啊??前提条件不成立,就逼迫KFS和你们签协议?怎么签??合同上怎么写??

    写  甲方:开发商(工商注册号*******)
          乙方:方大花园代表(土地使用证??(不知道?没有,我们提供不了,)

    合同开头就不好写  这不是个笑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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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09-10-13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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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09-10-14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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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09-10-14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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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14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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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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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4 09:32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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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那我就查给你

    《物权法》第二编规定的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关于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问题在第六章有规定: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方大的开发商最开始拿到的是一整片土地的使用权,在房屋建成之后,要按户分割,才能办理分户登记。也就是说发大花苑的土地证是存在的。国土资源局网站可以查询或电话咨询。


    如果方大是合理维权,就必须出示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就可以非常明确的道路到底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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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4 09:36 来自:江苏
    开发商和方大都不是这条道路的法定所有人
    双方在没有政府的授权下不具备签署这条道路去向和使用的任何文件
    签署了 就是双方采用不法手段同时侵吞国家财产
    这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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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09-10-1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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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4 10:20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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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给你介绍一下 当初方大的开发商 是如何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流程

    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初始登记) 
    项目内容
    权力编码JS060000GT-QT-0001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 
    权力名称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初始登记) 
    行使部门地政地籍处
    收费标准根据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国测财字[2002]3号。
    1.土地登记费: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2.测绘费:0.37元/平方米。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外网受理 
    联系电话85533341 
    监督电话83534362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至12:00,13:30至17:30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5.《土地登记办法》。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权属调查→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成果审查→权属用途面积审核→报审→注册登记、缮证→发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所需份数是否必收有关说明
    土地登记申请书1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1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 
    出让合同1收原件 
    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项目批文1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1 
    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1 
    红线图原件1 
    总平图复印件1 
    出让土地批准通知书或划拨土地批准通知书1 
    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1 
    补充协议1 
    契税发票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要收原件 
    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要收原件,同时与出让合同仔细核对,未按时缴纳的不得作收件 
    交地单复印件1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 
    区政府未按时交地的证明1出让金未按时缴纳的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 
    出让金联系单1 
    交付合同1一、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要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要加盖单位章。二、由区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 
    规划设计要点及红线图复印件1 
    征地批准情况书复印件1 
    地籍调查表1 
    会议纪要复印件1 
     
    申请表格土地登记申请书 
    服务指南 
    常见问题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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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濠滨网友
    濠滨网友  发表于 2009-10-14 10:23 来自:江苏
    道路的归属 是可以证明的  只不过是划归在一片土地内
    当然单独给一条路来个土地证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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