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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扎实开展辖区内“厂中厂”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近日我市东陈镇综合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一“厂中厂”承租单位“如皋市国凌展览展示服务中心”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诸多隐患,现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曝光。
1.隐患问题:生产车间未设置灯式疏散指示牌和应急出口指示牌。
隐患依据: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隐患依据: 1、《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附录C:外观检查17.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
2、《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D.3.1.3 指示器刻度盘上指示灭火器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灭火器可工作压力的下限值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盘的弧线部分标上“再充装”字样;从灭火器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值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盘的弧线部分标上“超充装”字样。 3.隐患问题:车间内配电箱箱门未与箱体跨接,箱内积尘,上下电线接口未封堵。
隐患依据: 1、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以及基础型钢必须与保护导体进行可靠连接。若柜、台、箱装有电器且存在可开启门时,门与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之间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进行连接,并需设置明显的标识以示区分。 2、《DLT5161.17-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3.0.2配电箱内应干净、无杂物;控制回路标识应齐全,清断;箱(板)多余孔洞封堵应严密。 4.隐患问题:铁制品加工区二氧化碳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隐患依据: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2025)第10.5.3条: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第10.5.4条第一款: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隐患依据: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GB4053.3-2009 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隐患依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4.0.17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针对该企业上述存在的安全隐患,东陈镇综安办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责令企业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同时针对上述安全生产隐患,并责成出租方履行监管责任,落实专人监督整改情况,确保隐患整改闭环。 南通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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