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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对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唐闸法庭周勇强法官在生命权纠纷案件中程序违法的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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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 19:40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本人张建荣 联系电话 13057006985 联系地址永兴佳园一期。现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法官周勇强在(2025)苏0602民初5145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拒不采纳被告核心答辩意见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任何理由,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司法公正受损的问题,向贵部门实名举报。本人承诺,举报内容真实客观,愿配合核查,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案件核心争议:关键鉴定申请被搁置,事实认定丧失合法支撑

本案审理中,“投诉人眼部情况”与“原告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必要性”是影响事实认定的两大核心争议,但周勇强法官未依法处理相关鉴定申请,直接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

1. 投诉人眼部情况认定无依据,鉴定申请石沉大海:周勇强法官仅以“投诉人可正常在外行走”的表面观察为依据,径直认定投诉人眼部无异常,完全忽视案件客观场景——楼道出口左侧原告堆放的1.3米高杂物,已形成投诉人视线盲区,且监控明确显示投诉人碰倒老人的过程不足4秒,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本人对该认定不服并提交鉴定申请,却未获法庭任何回应。
2. 原告手术必要性鉴定申请两度被无视,程序义务完全缺位:周勇强法官主张原告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属“正常治疗”,但原告未完成法定确诊流程即手术,必要性存疑。2025年7月16日,本人当庭提交鉴定申请(首选南通众诚鉴证司法鉴定所、备选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后因所选机构无资质被退回;9月3日,本人针对该问题再次提交鉴定申请,周勇强法官未作任何书面或口头回应,直接作出判决,导致手术必要性这一关键事实始终处于未核查状态。

二、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四项行为剥夺诉讼权利,判决缺乏法律与事实根基

周勇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多次违反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无视本人合法诉讼权利,判决内容无事实支撑、无法律依据,严重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1. 未依法指派合格鉴定机构,违反法定审查义务: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负有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并指派合格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两家鉴定机构因无资质被排除后,周勇强法官未依法重新指派合格机构,直接跳过鉴定程序判决,剥夺本人通过专业鉴定查明事实的合法权利。
2. 无视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申请处理完全缺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属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本人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完全符合该条件,但周勇强法官未作任何处理,既未出具书面驳回通知,也未口头说明理由,程序正义荡然无存。
3. 判决书拒不阐明证据采纳理由,违背裁判文书法定要求: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法院必须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阐明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本人在庭审中援引国家卫健委5项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等),抗辩原告手术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判决书中既未提及该核心答辩理由,也未说明不采纳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判决内容毫无说服力,完全违背裁判文书说理的强制性要求。
4. 核心事实无举证、无鉴定即判决,审判原则形同虚设:原告未就“手术必要性”“骨折类型确诊依据”等核心事实提交有效证据,且“案涉手术必要性”“投诉人眼部情况”等关键事项均无最终鉴定结果,周勇强法官在此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完全脱离事实与法律支撑,严重践踏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三、原告手术合规性与费用真实性存疑,关键疑问未获回应

1. 手术合规性缺乏诊疗规范支撑:本人在庭审中援引5项国家诊疗规范,指出原告手术存在明显问题:《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均要求术前通过CT或MRI检查评估骨折情况、确定手术指征;《髋膝关节置换术操作规范(2022年版)》限定全髋置换仅适用于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等特定情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强调“最小创伤”原则,Garden I-II型骨折应优先保髋治疗。但原告2024年6月21日入院、6月26日手术,住院5天未完成法定确诊检查,术前术后仅笼统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未明确骨折分型,手术合规性存疑。本人就“为何未确诊即手术”“术中诊断证据如何留存”“手术的医学与法律指征”三大疑问向周勇强法官提出质询,均未获解答。
2. 医疗费用真实性、合理性亟待核查:原告医疗费用存在多项矛盾与疑点,本人申请周勇强法官责令原告提交费用明细及答辩材料,但未被采纳。具体问题包括:220元胸部CT、410元7项超声检查与髋关节治疗无关联;4.5元医用检查垫非必需、68.2元伙食费不应计入医疗费;1310元实验室诊断费无项目清单、840元影像学诊断费无片子及报告;住院总费用与结账金额相差417.28元且无解释;18980.78元医用材料费无构成明细;发票计费周期与住院时间不符;2000元交通费无清单、专业护理非必要且无凭证。即便原告需手术,也应在确诊后按规范操作,过度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周勇强法官对上述疑问完全忽视。

四、本人核心主张:愿担合理责任,但需完整证据链支撑

本人始终秉持客观态度:若案涉手术确因本人行为引发,且经核查确需置换,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必须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明确骨折类型与移位程度的CT或MRI报告”“医生选择置换术的详细医学论证材料”。

该主张有充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需举证证明手术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费用真实性,这是法定举证义务,周勇强法官却未要求原告履行该义务,反而径直判决本人承担责任。

五、举报核心与诉求

周勇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本人提出的手术必要性、眼部情况、费用合理性等核心答辩意见拒不采纳,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任何理由,同时搁置关键鉴定申请、无视法定程序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程序违法。此前,本人多次拨打崇川区法院举报电话(0513-68096726)无人接听,网上反映亦无回应,下级法院监督渠道完全失效。

现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1. 依法彻查(2025)苏0602民初5145号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核实周勇强法官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严肃查处周勇强法官违反审判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 尽快与本人联系并告知核查进展,纠正下级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保障本人合法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举报人:张建荣
202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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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2 11:07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举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法官周勇强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举报信

本人张建荣,联系电话:13057006985,联系地址:永兴佳园一期。现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法官周勇强在(2025)苏0602民初5145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拒不采纳本人核心答辩意见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任何理由,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司法公正受损的问题,向贵部门实名举报。本人郑重承诺,举报内容真实客观,自愿配合贵部门核查工作,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核心争议未查清:关键鉴定申请遭搁置,事实认定缺乏合法支撑

本案审理中,“本人眼部情况”与“原告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必要性”是影响事实认定的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但周勇强法官未依法处理相关鉴定申请,直接导致关键事实未能查清。

1. 本人眼部情况认定无依据,鉴定申请未获回应:周勇强法官仅以“本人可正常在外行走”的表面观察为依据,径直认定本人眼部无异常,完全忽视案件客观场景——楼道出口左侧原告堆放的1.3米高杂物已形成视线盲区,且监控明确显示本人碰倒老人的过程不足4秒,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本人对该认定不服并提交鉴定申请,却未收到法庭任何书面或口头回应。
2. 原告手术必要性鉴定申请两度被无视,法定程序义务未履行:周勇强法官主张原告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属“正常治疗”,但原告未完成法定确诊流程即行手术,手术必要性存疑。2025年7月16日,本人当庭提交鉴定申请(首选南通众诚鉴证司法鉴定所、备选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后因所选机构无相关资质被退回;9月3日,本人针对该问题再次提交鉴定申请,周勇强法官未作任何回应便直接作出判决,导致手术必要性这一关键事实始终处于未核查状态。

二、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四项违规行为剥夺诉讼权利,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根基

周勇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多次违反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无视本人合法诉讼权利,作出的判决无事实支撑、无法律依据,严重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1. 未依法指派合格鉴定机构,违反法定审查义务: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负有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并指派合格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两家鉴定机构因无资质被排除后,周勇强法官未依法重新指派合格鉴定机构,直接跳过鉴定程序作出判决,剥夺了本人通过专业鉴定查明事实的合法权利。
2. 无视法定重新鉴定条件,对申请未作任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属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本人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完全符合该规定,但周勇强法官未作任何处理,既未出具书面驳回通知,也未口头说明理由,程序正义无法保障。
3. 判决书未阐明证据采纳理由,违背裁判文书法定要求: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法院必须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阐明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本人在庭审中援引《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等5项国家卫健委诊疗规范,抗辩原告手术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判决书中既未提及该核心答辩理由,也未说明不予采纳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判决内容缺乏说服力,完全违背裁判文书说理的强制性要求。
4. 核心事实无举证、无鉴定即判决,审判原则形同虚设:原告未就“手术必要性”“骨折类型确诊依据”等核心事实提交有效证据,且“案涉手术必要性”“本人眼部情况”等关键事项均无最终鉴定结果,周勇强法官在此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完全脱离事实与法律支撑,严重践踏司法审判基本原则。

三、原告手术合规性与费用真实性存疑,关键疑问未获回应

1. 手术合规性缺乏诊疗规范支撑:本人在庭审中援引5项国家诊疗规范,指出原告手术存在明显问题:《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均要求术前通过CT或MRI检查评估骨折情况、确定手术指征;《髋膝关节置换术操作规范(2022年版)》限定全髋置换仅适用于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等特定情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强调“最小创伤”原则,Garden I-II型骨折应优先保髋治疗。但原告2024年6月21日入院、6月26日手术,住院5天内未完成法定确诊检查,术前术后仅笼统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未明确骨折分型,手术合规性存疑。此外,医患沟通记录记载,替代治疗方案中包含物理治疗、药物治疗及中医治疗等保守治疗方式,该方案可能导致大片皮下瘀斑,经与患者及其家属反复沟通后,患者要求进行手术治疗,可见手术并非唯一必要治疗方式。本人就“为何未确诊即手术”“术中诊断证据如何留存”“手术的医学与法律指征”三大疑问向周勇强法官提出质询,均未获解答。
2. 医疗费用真实性、合理性亟待核查: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存在多项矛盾与疑点,本人申请周勇强法官责令原告提交费用明细及相关答辩材料,但未被采纳。具体问题包括:220元胸部CT、410元7项超声检查(含7张超声波片)与髋关节治疗无关联,且未提供胶片及报告单,无法证明检查必要性;4.5元医用检查垫非治疗必需、68.2元伙食费不应计入医疗费;1310元实验室诊断费无项目清单、840元影像学诊断费(含9张数字化摄影DR片,其中包含对案件至关重要的四肢关节髋关节检查信息)无片子及报告;住院总费用与结账金额相差417.28元且无合理解释;18980.78元医用材料费无构成明细;发票计费周期为6月2日至7月3日,与原告实际入院时间(2024年6月21日)、出院记录载明的出院时间(2024年7月3日)不匹配,无法确认该发票与本案治疗的关联性;此外,被告在住院病史录中发现,2024年7月4日副主任医师刘雅克仍对该患者进行查房并记录,还告知了相关注意事项,可见患者实际出院时间与记录不符,原告需作出说明;2000元交通费无清单、专业护理非必要且无凭证。即便原告确需手术,也应在确诊后按规范操作,过度治疗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周勇强法官对上述疑问完全忽视。

四、本人核心主张:愿担合理责任,但需完整证据链支撑

本人始终秉持客观公正态度:若案涉手术确因本人行为引发,且经核查确认具备置换必要性,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必须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明确骨折类型与移位程度的CT或MRI报告”“医生选择置换术的详细医学论证材料”等关键证据。

该主张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需举证证明手术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费用真实性,这是其法定举证义务,但周勇强法官未要求原告履行该义务,反而径直判决本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五、举报核心与诉求

周勇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本人提出的手术必要性、眼部情况、费用合理性等核心答辩意见拒不采纳,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任何理由,同时搁置关键鉴定申请、无视法定程序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程序违法。此前,本人多次拨打崇川区法院举报电话(0513-68096726)均无人接听,通过网上渠道反映情况亦无回应,下级法院监督渠道完全失效。

现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1. 依法彻查(2025)苏0602民初5145号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核实周勇强法官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严肃查处周勇强法官违反审判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 尽快与本人联系并告知核查进展,纠正下级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保障本人合法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举报人:张建荣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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