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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南通未成年男孩酒吧花2.7万,父亲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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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南通17岁的小王多次去酒吧消费,共挥霍两万七千余元,无力支付,酒吧员工老杨为其垫付了费用。


老杨多次催讨无果后,转头把小王及其监护人老王,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王急得直拍腿:“孩子当时还是未成年,哪来的消费能力?老杨明知道他是小孩还撺掇去喝酒,这钱不该我们兜!”


可法庭调查发现,老王自己2021年就带儿子去过酒吧。当时老王宴请亲友后,带着15岁的小王在酒吧包厢玩,还叮嘱孩子“你现在还未成年,少跟酒吧的人瞎混!”如今老王肠子都悔青了:“我当时怎么就没有管住这孩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文明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家长、娱乐场所经营者等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中,作为父亲的老王将未成年的儿子带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酒吧进行消费,显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老杨在庭审中虽辩称不知道小王系未成年人,但鉴于双方多年的朋友关系,该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且营业性酒吧在难以判明入店消费的客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时应当依法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件。


小王在案涉消费行为发生时年龄为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有证据显示当时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在涉案酒吧大额消费酒水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超出其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由于其监护人老王不认可小王的上述消费行为,因此上述消费行为应属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各方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小王折价补偿老杨13200元,其余由老杨自负。老王对小王未成年人时的消费应当承担责任,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先从小王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老王支付。


王氏父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老王提到酒吧兜售酒水的利润较大,请求减免一部分,老杨亦愿意作出一定让步,最终达成老王一次性给付老杨8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负有法定职责的监护人。”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指出,“法律要求监护人不仅要履行物质供养义务,更要承担起行为引导、价值观塑造的深层责任。”根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消费观念。


本案中,小王的父亲显然存在失职行为:首先,日常教育中缺乏对娱乐场所的警示劝导,甚至充当不良消费的引路人;其次,小王在酒吧消费两年多,其父母却未能及时发现他的异常行为。


“本案酒吧存在三大违规行为: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履行查验义务、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进一步细化经营者查验身份证件的法定义务。


本案给所有家长提了个醒:管住孩子别去酒吧!同时也告诫商家:见到未成年人必须查身份证,别为了赚钱踩法律红线!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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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2 17: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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