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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移交、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现就《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皋市大司马路55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513-87315020;电子邮箱:351454606@qq.com 。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移交、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建设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管理、处置。 第四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管理、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将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镇(区、街道)。 市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管理、处置;非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属地镇(区、街道)接收并管理、处置。 无法确定接收单位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市财政局拟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确定接收单位后移交。 第六条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事项,配合移交建筑物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单位和被处罚人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章确认,交接过程应全过程记录。现场交接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接收单位提供《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没收非法财物清单》。 《非法财物移交书》上应当载明没收、移交建筑物的理由及依据。《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上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对象、没收建筑物的位置、违法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设状态等信息。 移交书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盖章。 第七条 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事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应附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人民法院裁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案件由接收单位具体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裁定事项、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书面移交接收单位组织实施。接收单位应当在收到裁定事项之日起90日内执行到位,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接收单位接收违法建筑物后,应当拟定处置方案,依法进行管理、处置。接收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综合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完善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综合判定没收建筑物最终采用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 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及建筑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在依法移交违法建筑物后,由接收单位组织拆除复耕或恢复原有土地用途,并将土地交还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接收单位决定予以保留的,处置方案中应当拟定补办农转用或征收手续的计划,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地。 短期内难以完善用地手续且不宜立即拆除的,接收单位可安排临时使用,相关土地占用费由接收单位确定的实际占用人与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进行支付。建筑物占用费按照相同或类似区位相同用途房屋租金标准,由实际占用人支付至财政专户。 第十条 接收单位对接收后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季度将没收移交的违法建筑物清单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对接收单位违法建筑物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怠于履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情形的,移送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2021年3月30日印发的《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皋政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