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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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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用妆,量肤而行。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严厉查处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护航“美丽”经济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川区某百货店

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7月5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崇川区某百货店经营的虾青素清颜卸妆油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称“UNNY虾青素”的清颜卸妆油23瓶,执法人员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查询到上述化妆品备案编号。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美容美发店

使用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洗发水案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放置有3瓶氨基酸洗发水,上述洗发水内外包装盒上的标签内容不一致,且洗发水内部包装盒上张贴暗示具有治疗功效的标签。经查,上述洗发水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洗发水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洗发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4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某超市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标称“LANEIGE ESSEBTIAL POWER”的化妆品12瓶、标称“雪花秀Sulwhasoo ESSENTIAL PERFECTING”的化妆品7瓶,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均无任何中文标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洗发水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百货超市

销售过期牙膏案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百货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放置于货架上的13支牙膏已经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牙膏、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崇川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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