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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村医培训途中遇车祸身亡,家属索赔遭拒”,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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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一天接到培训通知后,54岁的乡村医生刘宏芳在前往镇卫生院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后,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难题——湖北麻城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认为,死者与该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麻城市人民法院亦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认定理由是:刘宏芳的执业行为虽受卫生院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卫生院发放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非劳动报酬。


目前,刘宏芳家属已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将于5月19日开庭审理。


律师分析认为,村医与卫生院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反映乡村医生“半公半私”身份困境,亟需立法明确劳动关系属性或建立特殊保障制度。


黄土岗中心卫生院杉洼村卫生室 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村医在前往卫生院培训途中遇车祸身亡


女儿小兰(化名)称,母亲刘宏芳从医至少30年了,一直是村里的医生,附近村民“遇头疼脑热”,都会找母亲开药打针。在她印象里,母亲很敬业,偶尔半夜接诊,从无怨言。


在杉洼村卫生室里,贴满了刘宏芳生前获得的荣誉。从2015年至2019年,该卫生室均被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评为“先进”。


在杉洼村卫生室里,贴满了荣誉证书。


2024年10月25日19时14分,刘宏芳在一个名为“村卫生室工作群”的微信群里收到通知:“根据医保局紧急通知,本周内必须开通村卫生室药品溯源业务,医保局专班人员明天上午去福田河镇,下午两点来我院进行培训,请所有村卫生室负责人准时参加。”


刘宏芳于19时57分回复:“收到。”


次日14时15分,刘宏芳一行4人乘坐刘宏广医生的车前往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开会培训,经过106国道伍家河村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刘宏芳经医院急救无效宣布死亡。


小兰介绍,车祸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人均为乡村医生,其中开车的是其舅舅刘宏广。


由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刘宏芳一方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肇事车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照标志标线通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超过规定时速。


镇卫生院称村医由村集体管理,与其无劳动关系


事发后,小兰及其家人认为,刘宏芳系麻城市黄土岗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多年来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在岗工作,在接到通知后前往医院开会培训,本身就是在履行工作任务,且同行开车的驾驶人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刘宏芳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情形。


车祸发生后的第三天,小兰及其家人前往当地卫健部门欲为母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院方告知,其母亲刘宏芳与该院无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


小兰表示,母亲生前工作时,一直由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发放工资,且村民就诊的费用均被收进了卫生院的账户。她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由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显示:申请人现已年满50周岁,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5年年初,小兰及其家人将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告上了法庭。麻城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该起“确认劳动关系”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针对小兰一家人的诉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在庭审中辩称:刘宏芳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宏芳原系赤脚医生,由所在村集体管理;刘宏芳工作的杉洼村卫生室与被告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刘宏芳并不接受被告的工作考勤和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其工作内容并不是被告的组成部分;刘宏芳从被告处领取的所谓工资并不是被告自有资金和收入发放,是公共卫生服务等乡医补助,是由财政拨款支付,被告只是代为发放,该待遇并非劳动法上的工资待遇。


对此,麻城市人民法院认定:刘宏芳申请仲裁时已年满50周岁,但根据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其年龄符合规定;按相关《意见》《办法》,刘宏芳的执业行为受被告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被告发放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非劳动报酬。


杉洼村卫生室以及刘宏芳的相关执业许可


村医与乡镇卫生院有没有劳动关系?多地判决有所不同


2025年3月24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兰及其家人败诉,认为刘宏芳与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自2015年1月至2024年10月26日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该判决,小兰及其家人均不认可,已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兰的母亲刘宏芳,这名从业多年的乡村医生到底算不算黄土岗中心卫生院的员工?


澎湃新闻检索公开信息发现,类似事件多次在国内各地发生,判决结果却各不相同。


河北隆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甲退休后被返聘为乡村医生,与被告卫生院签有聘用合同,同样因交通事故死亡,判决结果是——法院认为,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管理、考核具有行政属性,两者无劳动关系。


安徽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名村医倒在出诊的路途中,镇卫生院认为其与死者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具有行政属性,不能认定工伤。不过,该法院认为,死者生前与卫生院签有聘用协议,相互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从属关系,应当认定工伤。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安徽庐江县法院2025年1月也发布一起案例,某卫生站的乡村医生余某申请确认自己与其卫生站所在的镇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


庐江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31号),乡镇卫生院对村(社区)卫生室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参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并发放诊费补助等行为,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实施,不能依据镇卫生院存在上述管理行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庐江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请。案件宣判后,余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新华网2021年4月20日的报道《农民的健康要他们“守门”,他们的体面要政策“兜底”》也提到——山西省沁县当了43年的村医李向城,出诊途中遇车祸后,没有单位及部门承认他的工伤,靠乡亲们自发筹款和网友捐款才得以救治;北京市密云县(编注:现为密云区)年届六旬的村医曹丽勤,在买药途中车祸身亡,也被法院判决其与主管部门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对此,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彭夫律师认为,定远县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例中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为村医与卫生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满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而本案中,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公共卫生补助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而非劳动对价,且村医独立执业未纳入卫生院业务体系。麻城市人民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不当。此类争议反映乡村医生“半公半私”身份困境,亟需立法明确劳动关系属性或建立特殊保障制度。


目前,刘宏芳“劳动关系”案二审将于5月19日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澎湃新闻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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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儿八经的翻脸不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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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10:4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六亲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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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10: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溯源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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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远志 发表于 2025-5-17 10:50
药品溯源害死人

为什么这么说?医保局可是说这是为了广大群众办的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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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前啥都安排   死后立马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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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5-12-5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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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5-5-17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药品溯源”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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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7 15: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已至此:   还有多少人还相信所谓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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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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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5-5-17 22:3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紫男爵2149 发表于 2025-05-17 09:45
    正儿八经的翻脸不认人。

    村医务室一般是私人承包性质,自负盈亏。你说卫生院发工资也没错,一般是从药费里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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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7 22:4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土攀枝花 发表于 2025-05-17 14:58
    这和“药品溯源”没有关系。

    是没关系。
    社会上各种培训,形式主义害死人,比如说执业药师每年的继续教育。各行各业公司,单位的内部培训浪费时间精力。
    第二个药品溯源码本身害人甚过它积极的一面。现在去药房买药,没有溯源码的就不好刷。其实我认为这便是限制医保基金使用的一种堂而皇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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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7 22:4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土攀枝花 发表于 2025-05-17 14:58
    这和“药品溯源”没有关系。

    我只是2句话并在了一起说,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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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个这样的观点:1.村医的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合认定工伤保险;2.村医从性质来看,应该属于退休后的返聘,聘用的主体应该认定为村卫生室,但卫生室是否属于独立法人,猜测估计不是,因为村卫生室没有这样的资格,应该是乡镇卫生院;3.如果是乡镇卫生院返聘退休人员,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仲裁没有问题,应该是拒绝的;4.村医意外死亡,村卫生室和乡镇医院并无过程,应该不需要赔偿或者向第三方代为追偿,具体是否有人道赔偿另说;5.交通事故的赔偿应该找的是对方保险公司,找对方,找己方的驾驶人;6.整个事情与医保局什么药品溯源无关.从整个事情来看,官司本身就打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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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8 17: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刘女士生前没有退休待遇(农民),返聘中因应约参加技术培训而伤亡,是应该认定为工亡的,问题是工伤主体是谁?是谁返聘她的?
    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办理超过退休年龄参加工作的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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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5-19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这是社会现实的一种无奈,有说是卫生院“”翻脸不认人”,会不会存在另一种可能,如果没有法院判决的程序,工伤赔偿的费用,怎么出?从哪里出?从上面的事实看,没有雇佣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大概率不会出。镇中心卫生院即便愿意赔偿,这笔费用也是难题。有了法院判决,这就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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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6 07:03
  • 签到天数: 738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5-5-19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知后,54岁的乡村医生刘宏芳在前往镇卫生院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后,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难题——湖北麻城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认为,死者与该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麻城市人民法院亦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认定理由是:刘宏芳的执业行为虽受卫生院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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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5-19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劳动关系部承担责任,而且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何来的赔偿??赔偿由车祸责任方赔偿,就不要胡搅蛮缠,二审一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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