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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冬孟月濠

[焦点爆料] 政府和城管有没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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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区中兴街道城管,你们拿了烧烤摊的钱替摊主消灾任其浓烟滚滚。但你们同时拿了市民交的纳税钱,滚滚浓烟对周围的居民和行人造成了侵害,这种渎职行为这种权钱交易就不怕人民向省政府举报?就不怕上级监管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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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城管,人民群众在此向你们普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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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市监、交警都可以管;开发区城管自从前几年被恶意宣传了几次,现在压力很大,万一冒着被刀捅的风险整治,再爆出什么负面,处分,罚钱,太悲伤了。肯定是在制定稳妥的方案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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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上面的  第九十六条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南通市城管局。
  事实上当南通市城管局下属的城管队收了烧烤摊的摊位费后法律在此就变得可以利益交换的变得虚无了,于是连日来烧烤摊浓烟滚滚永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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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jy00121650 发表于 2025-5-12 10:46
城管、市监、交警都可以管;开发区城管自从前几年被恶意宣传了几次,现在压力很大,万一冒着被刀捅的风险整 ...

       南通城管收了人家的摊位费,不管烧烤摊浓烟滚滚的事说是怕“万一冒着被刀捅的风险”?那南通城管这么没担当为何不辞职回家过太平日子?你们说“城管、市监、交警都可以管”,可是“市监、交警”没有收人家的摊位费!法律规定这就是你们城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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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2: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hhdyw 发表于 2025-05-05 17:23
      从南通城管的不作为乱作为中不难看出,南通市委4月30日的依法治市的会议也只能是会议开会而已。
     什么时候军山汇贤居东北角的超市空地上烧烤摊能不冒浓烟呢,没有答案!

何苦为难底层贫困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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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wqq1011 发表于 2025-5-12 12:29
何苦为难底层贫困百姓!

     这是为难了烧烤摊主还是执法主体南通城管?首先如果说是为难了烧烤摊主那这儿的烧烤摊主是二个摊主,而直冲电线的浓浓烤烟为难了军山汇贤居的众多居民和从旁边走过的众多行人,可以说是一比百千以上的比例,究竟谁为难了谁?二是如果烧烤摊主烧烤的东西不放进竖立在摊位旁边的专用带烟囱带风扇的不锈钢烤炉,而只是把烧烤物放进自己摊位架下的炉则冒的烟并不多,这说明用的不同的炉子喷出来烟雾的多少也不同,市场上就有摆摊移动夜市木炭不锈钢油烟净化烧烤炉。南通城管为何不做调查对这种路边摊烧烤炉提出管理要求?三是南通城管如果真的是为烧烤摊主着想在没有解决烟雾问题前为何要坚定地收摊位费且对环境污染侵害百姓问题多年来一直渎职不管
      南通城管可不是低层次的贫困百姓而是低层次没素质的一心为钱的渎职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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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烧烤摊旁边竖立的带烟囱带风扇的不锈钢直排烧烤炉,是直排的不同于移动摊位带净化的烧烤炉的!
       这种烧烤直排炉肯定是属于禁止的。带烟囱的直排炉直排时,油烟直冲有十米高,旁边的高压线也会因热度而加速老化,其油烟四处散开下风处五十米都觉呛人需捂鼻子而行!
      说到这里大家应当明白南通城管的不作为乱作为已经到了什么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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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wqq1011 发表于 2025-5-12 12:29
何苦为难底层贫困百姓!

       请问南通城管是觉得直排炉排烟属合法的浓烟是正常的还是没有看到直排炉排烟
       请问南通城管在那里禁止使用烧烤摊的旁边的直排炉困难需要付出生命而不敢上前吗?

       请问南通城管不依法管理是因为面对烧烤摊主是底层百姓而具有怜悯之心所以只收摊位费对直排炉视而不见
       尊敬的南通城管,你们的吃相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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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21:4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禽类销售,活禽宰杀,检验检疫我觉得可以让市监部门也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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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jy00121650 发表于 2025-5-12 10:46
城管、市监、交警都可以管;开发区城管自从前几年被恶意宣传了几次,现在压力很大,万一冒着被刀捅的风险整 ...

      南通开发区城管,你们不要在此玩甩嘴皮子功夫了。这儿的烧烤摊浓烟滚滚已经是多年了,换句话说你们已经对此收了多年的摊位费也因此渎职了多年了。

       百姓在这民间论坛耐心呼吁希望你们立即行动起来,并不是万般无奈地在无助地哀求你们,而是一直耐心的对你们说法说理以理服人:
       一是已经告诉你们 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此类违法问题应当怎么做谁来做;
        二是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其中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宗旨意识;(三)坚持服务大局,树立系统观念;(四)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五)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
       三是国家有信访条例有信访渠道,百姓可以从网上直接向省市领导投诉举报。
       等待是有时间限度的,究竟该怎么办目前仍然取决于你们,已经给你们行动的机会了,百姓不可能让你们一直一面收烧烤摊费另一方面对滚滚浓烟视而不见,法律法规也不允许你们如此。
       必须强调的是,百姓绝无丁点威胁你们的意思,但凭确凿事实与明确的法律依据,你们不动百姓肯定会举报这点无需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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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6 07:03
  • 签到天数: 738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5-5-1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兴东路那边的非法流动小卡车宰杀活禽的,已经多少天了,天天在那边,占盲道,占非机动车道,开着喇叭,反映了多少天了,就知道说在处理中,我就不知道了,这要经过多少道手续才能够处理?这南通开发区政府的执行力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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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天天有城管车停在那里,已经没有在马路上设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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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好汉 发表于 2025-5-13 09:12
    这几天天天有城管车停在那里,已经没有在马路上设摊了。

         你说的应该不是军山汇贤居大德超市那块,因为每天下晚五点前烧烤摊就来了,昨天还开直排炉冲天浓烟四处弥漫烤烟味

        城管一般上午九点左右转一下,以示来过了。下晚排浓烟时他们就不出场了因为摊位费早到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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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农贸市场管的所谓好的,周边居民买菜价格就高,适当放宽菜价就会下来,要鼓励农民进城卖菜,这是给城市居民实实在在便宜菜价的好处,农民亦有收入,这是一举二得的好事,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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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大德福这超市前的烧烤摊正在冒浓烟,看来城管有权但比较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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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4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严重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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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5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烧烤摊直排烟的违法行为,南通城管是收取了摊位费,但不履行自己应有的管理职责,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排污单位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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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5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开发区城管,你们有法不依任凭烧烤摊烟雾侵害百姓,你们真的要作死到底不怕法律制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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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5-17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市的舆情监管部门现在不上报舆情信息了还是已经上报了但南通城管置之不理?一定要让市民向省长信箱举报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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